教育的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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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实现教育自由

1.现代教育制度的核心——教育自由

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其主体和客体都是活生生的能动的人。人的生活与价值、意义等问题密不可分。李凯尔特认为,“没有价值,我们便不复‘生活’,这就是说,没有价值,我们便不复意欲和行动,因为它给我们的意志和行动提供方向。”注152由于教育与现代人类生活具有特殊联系,价值和意义也是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教育制度既是教育活动的保障,又规范约束着教育活动。教育是培养人的精神的活动,是人的灵魂的教育,因此,价值也是教育制度的基本追求,而且往往对教育制度起着决定性的影响。教育制度的价值追求直接影响并决定着教育制度的性质、方向和公正程度,因此价值标准的确定是教育制度确认和选择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如果一项教育制度违反人们普遍认同的价值标准,如自由、平等、公正、尊重和以人为本等,就无法得到普遍的认同,它的执行就会受到阻碍。

教育制度要实现教育的本质,就必须以教育自由为其价值追求,保障教育自由的实现。那么什么样的制度能确保教育自由的实现呢,它的原则是什么?这既是教育自由何以可能的问题,也是保障教育自由的应有之义。

首先,尊重个人的教育自由主张。教育自由实现的过程“就是主客体间紧张关系日益消解的过程,只有将其置于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中考察”注153,教育自由才不会显得空洞,在价值关系中主体的需要构成价值的实质。因此,实现教育自由的前提条件就是承认作为主体的人的各种教育自由主张。作为教育制度,它必须体现这些理念和精神:第一,尊重教育自由的普适性;第二,承认教育自由的历史性;第三,关注教育自由的多样性。教育自由是不可或缺,也是不可避免的,教育自由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多种形式的自由,如教育选择的自由、学习内容的自由等。但是所有自由主张的前提是要尊重个人的教育自由主张。

最后,教育制度应指向培养主体实现教育自由的能力。尊重个体的自由主张只是实现教育自由的前提条件,仅仅停留在认识层面是不够的,还需要主体具备实现教育自由的能力。要把知识层面的教育自由化为实践的自由,首先需要化主体需要的可能性为必然性的能力;其次,要化社会制约的可能性为必然性的能力。

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实现教育自由的希望寄托于主体意识的觉醒和内在素质的提高,唯有通过制度规范才能为教育过程提供相对稳定的行为范式,保证教育自由从价值层面落到实践层面。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之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注154

2.什么样的教育制度确保教育自由

首先,以人为本的教育制度。人是教育的中心,必须把教育与人的发展、幸福结合起来。我们应该明白,教育要符合儿童的多样性发展的需要,而不能把孩子的发展困在牢笼之中,所以教育制度应该顺应孩子的天性。在卢梭的《爱弥尔》中,卢梭最尊崇的教育就是自然教育法。注155所以,教育应当是能够将所有的孩子按照其自然的样子进行培养和塑造,而不是像机械的流水线一般,“生产出”而不是教育出一批批除了模样不同,思维方式、表达方式、行为方式完全一样的克隆人。尊重人的自然性,就是尊重人的差异性、独特性,也就是说在考虑人的真正需求,并以具有人性化的教育方式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谓人性化,便是考虑人的心理、身体的健全发展,是用幸福、快乐塑造儿童的心灵,而不是以棍棒、辱骂刺激儿童的心灵。在卢梭心中,每一个儿童都是一个独特的个体,对现代教育者来说,尽管自然教育法有其偏颇的一面,但其深刻的教育理念至少可以提醒教育者顺应儿童的身心发展的需要。

此外,以人为本自然要考虑教育对象的千差万别。在传统的教育制度那里,重复性、单一性、标准性是其主要特色,然而这种传统的单一性教育制度只能造成儿童的走向集体的一致化,是对儿童天性和个性的压制与抹杀。因为在追求统一和标准的同时,也丢失了儿童的想象力与个性。由此可见,以人为本的教育制度对学生的发展至关重要,那什么样的教育制度才能算作是好的呢?或者至少是不坏的呢?

就学校而言,每一个学校应该是不同的,每一个学校都应该有自己的特色,制度的空间中要给学校留有余地;就单独的个体而言,每个儿童的天赋和发展需求都是不同的,制度的价值中要给受教育者留下个性的空间。费瑟斯通认为:“儿童都是独一无二的。这一个性不仅是一种不可否认的现实,而且,还是一套重要的、说明如何抚养和教育儿童的线索,就像聪明的家长明白,姐姐和弟弟是不一样的,必要时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去发展儿童特殊的兴趣和热情,倾听每个孩子的呼声是教学以及家庭教育的核心内容。”注156不同的教育制度对人的个性发展有着不同的影响,传统教育制度多崇尚单一化、统一化、标准化。它们通常以国家的目的为教育制度制定的依据,这种带有强制性的整齐划一,束缚了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牺牲了学生的个性发展。而“人之为人的特征就在于他的本性的丰富性、微妙性、多样性和多面性”注157,那以人为本的教育制度如何建立呢?这就要考虑到以下方面:

第一,明确受教育者的自由身分。以人为本的教育制度首先要明确受教育者的自由身分,这样才能保证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任何对受教育者的干预、奴役和控制,结果只能让受教育者畏惧、屈服和顺从。例如,如果受教育者在学校不是作为自由身分的人生活在教育中,而是处在学校以及教育者的监督、干预或者是惩罚之下,最后结果只能是个人自由的毁灭,甚至是教育自由的毁灭。密尔曾说:“我们制度的终极目的正是如此:我们可以思考自己喜欢的,可以说出自己所想的。”“我们永远不能确定自己所奋力压制的看法是错误的;即便确定了,对它的压制也是个错误。”注158所以,教育制度应该首先保障受教育者的自由身分,为他争取更多的教育自由创造条件。

第二,要为人性的发展提供最基本的自由保障。良性的教育制度应该是自由的,或者是追求自由的。教育制度本质上是一种约束,这种约束更多的是针对受教育者。要想这种约束起到好的效果,那教育制度就必须建立在儿童全面自由及个性多样化的基础之上。在政府对教育的作用上,罗素曾有所偏激地认为政府的角色是来者不善,注159在现实层面,政府对于提升教育制度、并最终推向教育自由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这首先是因为,很多制度是由政府制定并推行的,如果教育制度压制了儿童的个性多样化发展,那么只能让他们变为趋于同一性的平庸之才。或许,也正因为如此,罗素才认为,国家、校长和父母没有真正关心儿童的利益和他们个性的发展。值得肯定的是,国家教育制度不应该以牺牲诸多个人发展为代价来保证国家的稳定;由政府任命的校长也不能仅仅去完成他被赋予的任务,而非真正维护教育行业的真善美。校长的权威不是发挥在责备和处罚学生之上,而是用来挥洒对学生的关爱之上;同时,父母也不应存有只关心孩子是否给自己带来荣誉的功利之心和比较之心,而应切实关心和重视孩子真实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真正的自由发展的呼唤。此外,儿童作为一个独立的人,他有权要求属于自己的幸福与快乐,但是这种幸福与快乐却被许多“外在的意志”所消磨,这对受教育者是不公平的。

因此,我们需要教育自由来约束权威,消除教育的格式化,诚如罗素的美好愿景一般,自由教育要从教育的主要领导者做起,国家、社会、教育当局甚至学校、教师及家长都能正确认识到儿童作为一个独立人格的事实性,并认清统一、规整和模式化的教育是一切罪恶的缘起。只有所有涉及教育的人以及在教育中与孩子有相关联系的人,都能将孩子从“工厂材料”中解放出来,才能避免孩子成为一个机械化的、没有血肉和灵魂的“产品”,而是一个灵肉合一的思考者,一个有个性、有追求、有自信的自由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人性,才能真正实现教育自由。

对于国家来说,教育是一切政策宣导的媒体和传达者,在国家层面上,教育自由是社会(抑或人类)走向自由的保证。因此,对于国家来说,如何保障教育自由是重中之重。由此,国家需要对教育制度的制定、实施、修改及完善等各项工作保持一种敬畏之情,深钻人性之隧道,探究人类如何发展的最有效路径,以此从制度层面来维护教育自由的可能,实现公民自由和社会大同。

除了对儿童的约束外,现代教育制度更应该提倡积极的教育自由,鼓励人们努力争取教育自由。首先,教育应该为儿童提供丰富的教育资源,使其全面自由的发展成为可能;同时,教育通过提供制度保障,确保教育资源平等利用的自由。在此基础上进行公平的教育竞争,使稀缺的教育资源得到有效、合理的配置,以防止不正当的教育竞争。其次,教育自由应保证给受教育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使他们能按照自己的设想,基于自己的资质,选择成为他们自己。罗尔斯认为,社会制度发挥着不可言喻的重大作用,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人的未来发展,并最终会促使人努力把自己镌刻成目标中的样子。注160教育制度通过向受教育者提供多样性的选择以供他们择取最适合自己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理想形态,并能够获得全面自由的发展,同时教育制度能够通过其自身的机制使得教育活动参与者能预期出他们所作的选择的相对应的结果(物质的或精神的),帮助他们根据自身需要对所有选择作出利弊的权衡。

第三,以人为本的教育制度应该是平等的。良性的教育制度应该对每一位受教育者都是公平的,它不应该存在任何特权,而应该是人类精神的普遍权力。若无教育平等,教育自由就无从谈起。威尔基曾说:“自由是一个不可分割的词语,我们若想享受自由并为之而战,就必须愿意把它扩展到每个人身上,无论他们富有还是贫穷,无论他们同意还是反对,也不论他们的种族和肤色如何。”注161在哈耶克看来,自由具有着这样的限制性,即人能够在不被允许和帮助的情况保持着行动的自主,然而,这种自由并非完全没有界限,无所顾忌的行动最终仍要受“抽象规则”的影响与束缚。注162此外,教育自由还应具备这样的条件:既明确教育制度对儿童、青少年等受教育者的自由身分的认同,又要实现他们在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与公正。要想受教育者在教育中获得良好的发展机会,且避免外在人或物的干预或歧视,就必须保证受教育者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丰富的教育资源、教育机会。

另外,要尽可能地降低政治和经济的不平等带给教育自由与教育公正的不良影响。如同杜威所言,但凡政治与经济上对个体造成不平等,就会让个体错失许多机会,譬如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财力资助、入学机会、就业机会等,这些都是贯穿于教育实践中的方方面面,只有在得到政治的支持、经济的保障的情况下,自由才成为真正“实在”的自由,而不是虚无的、形而上的、不切实际的自由。注163解决这种不平等并不是简单地把富人的财富分给穷人,这不能解决根本上的问题。从社会学角度来说,贫困有其一定的个人因素,除却那些天生带有残疾、病患的人来说,在家庭或家族因素以外,正常人陷入贫困状态有其个人因素,即个体可能存在行为上的缺陷、行动上的滞缓、言行上的不当等诸多原因,使其陷入贫困。贫困有两类,劳而无获或者无劳无获,前一种人的贫困需要救济和帮助,后一种的贫困则需要教育和改进。注164另外,也应从制度上减少由于社会、国家制度或经济结构不平等、财富分配不均等因素造成的贫困。无论哪一种贫困,都可以看出,政府所扮演的角色至关重要,尤其是致力于减少结构不平等对个人经济收入的影响。

教育是国家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得到了几乎所有国家的认同。可以想象,若“孩子受教育机会程度的大小,视其父母财富的多少而定,这种观点实在堪称野蛮”注165。教育制度则是具体的保障教育平等的手段。它保障每个人享有平等的教育自由。西季威克指出,“如果一条法律是用一般术语表达的,那么这条法律的概念本身就包含着一般的平等。同样十分明显的是,法律可以被平等地实施而同时又是不公正的。”注166由于儿童天赋和社会地位的差别,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罗尔斯提出了差异补偿原则,并以此来分配教育资源,使得地位不利者能获得长远的发展期望。因为“教育的价值不应当仅仅根据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来评价。教育的作用是使一个人欣赏他的社会文化,介入社会的事务,从而以这种方式提供给每一个人以一种对自我价值的确信。教育的这一作用即使不比其他作用更重要,至少也是同等重要的”。注167

3.如何确立保障教育自由的教育制度

对于教育制度的制定者来说,以下几个要素是予以高度重视的。

首先,正义应该是指向教育自由的教育制度之基础属性。从古希腊开始,“正义”一词就从未离开过哲人的视野。正义对于社会的重要价值是毋庸置疑的。正义是维系社会关系的重要杠杆,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有力武器,是消除社会矛盾的主要工具,更是促进人类和平的关键所在。因此,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社会和集体来说,正义都是他们必须维护的真理。在教育制度中,正义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容置疑。因此,“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教育制度必须保障平等的教育自由,且不受制于政治或社会利益的权衡。我们姑且把教育制度看作是一场关乎教育利益的博弈,而在教育制度当中,理应有对教育者、受教育者及与教育相关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义务作出明确的划分。对于任何一个教育利益相关者来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和区分都应该秉持正义的原则,秉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属性。在这一利益的分拨、调和与权衡中,最终使得每个教育利益相关者都能在不损害他者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便是为自由提供现实基础和保障。只有正义在各方的利益博弈中不断斡旋,才能让每一个利益相关者满意。所以,在教育制度中保持正义的公平、公正才是得以真正实现自由的前提和保障。

其次,教育制度具有确定性与公共性。有一点我们需要明确,教育制度是确定性的,不能是模糊的,这对教育实践的有效且顺利地运行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此外,确定性的价值在于为个体提供可以预见的目标,增加选择的理性程度。人之生存于世,要有一个目标与方向,沿着这个目标与方向往下走下去,才能找到人生的价值与意义。教育制度就是一个能引导个体走向自由的开端,更是一个能够促进个人在自己的人生旅途中找到方向的预设条件。借用罗尔斯《正义论》中说的一段话,“我们所有的人,在如何完整地筹划我们的行动上,在复杂的世界里所能达到的理性上,都受到极大的限制。而制度则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稳定的环境,使我们至少可能达到微弱的理性。”注168在价值层面,确定性的教育制度能够表明明确的教育价值与方向,能够体现人生哲学、社会智慧与公共情怀,更是个人沿着此种路途就能寻得人生意义的灵魂灯塔。这便是教育制度的确定性。

此外,公共性是教育制度的又一个属性,这里的公共性包括公开性和开放性(包括制度的制定过程、制度的内容和目的,以及制度的执行),——向社会公开,向公民开放。只有教育制度尽可能地公开,才能吸收和融合各界的合理诉求,体现制度正义,或尽可能控制制度的不公平因素。

公共性之于个体的作用是对制度的遵守。如果没有规则——制度知识的普及,便没有后来的统一规范和个体不断的认知内化。也就是说,唯有加强教育制度的公共性,才能将制度内化于每一个个体心中,使得个体能够熟能生巧,最后成为习惯。同时,公共性还在于,只有受到社会群体和组织共同认可、共同遵守的制度才有约束力。所以在教育制定的过程中,确定性与公共性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

再次,科学的教育制度必须适合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任何活动都必然受到社会客观必然性的制约。与此同时,教育制度也是个体教育活动的现实反映,文明社会以后,人是按照制度的意义活动的,必然也要受到既有的教育规律的限制和约束。在教育环境中的人们都必须认识和遵守这种教育规律的制约和限制,同时这种认识必须是积极的,这样才能真正的教育自由。如果反之,则必然会把对教育自由的追求引向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