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中美贸易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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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国是否强制外资进行技术转让?

《301调查报告》花费很长篇幅讨论了中国的“技术转让制度”,并一口咬定中国犯下强迫外国来华企业转让技术的大罪。

首先,中国企业有权对合资企业提出技术转让要求。正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崔凡教授所指出的: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七条第3款中承诺,对外商投资的批准不以一系列履行要求(当地成分要求、进出口平衡要求、进口用汇要求等)为前提。中国政府承诺在对投资进行审批或者备案的时候,不以外资转让技术为前提。但是,对于中国企业在与外国贸易商或者投资商谈判中提出的技术转让要求,中国政府也应予以支持。对中方企业的这种议价谈判权利应该保护。如果外方认为中方企业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的行为,那么应该通过反垄断申诉和诉讼途径加以解决。事实上,中国并不缺乏资本且资信等级并不低,中国企业之所以希望同外国企业合资,其主要动机一般都是合理获得外国技术,这也符合要素禀赋优势的逻辑。

其次,中国政府对外企施压,要求转让技术的情况到底是否普遍呢?USTR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充分暴露了其不专业。USTR自称对许多美国在华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但是所有宣称受到过技术转移压力的企业全部是匿名的。除了一些语焉不详的所谓证词,USTR没有提供任何其他证据。更让人吃惊的是,在对一项调查结果的解释中,USTR称:“在回答问卷的公司中,有19%认为曾受到过技术转让压力”。USTR的草率程度令人吃惊:其一,19%并不是一个很高的百分比;其二,USTR根本没有告诉我们它到底发放了多少问卷。这种不严谨的调查结果,难以作为重要政策决策的依据。

作为对这种缺乏严谨性的问卷调查的补充,USTR举出了两个中国“强迫合资方转让技术”的案例:长安汽车的“长安模式”和商飞的“主制造商—承包商模式”。

长安汽车是如何强迫合资方转让技术的?USTR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和证词。唯一的证据是,2006年关于“长安模式”的仅有一页的网络报道。USTR煞有介事地说,“长安模式”核心是“控制合资企业的核心技术,在此基础上发展自主创新能力,逐步提升国内品牌”。这种介绍,给读者的印象似乎是:“长安模式”是中国车企的共同发展道路。至于长安汽车是如何实现对合资企业核心技术控制的,《301调查报告》则未置一词。事实上,长安汽车的技术进步是经过30多年努力的结果。长安汽车每年投入研发的资金占销售收入的5%;除国内的研发基地外,长安汽车在境外五个国家有九个研发基地,研发队伍有12000人。

商飞的情况也是如此。USTR在商飞的主制造商—供应商模式上大作文章。外国飞机零部件制造商看好中国的市场前景,争当中国商飞的承包商,确实有16个供应商在中国建立了合资企业,但没人强迫它们这样做。合资企业确实能够从这种合资中学到一些东西,但商飞从来没有指望能够从这些供应商中得到核心技术。现代工业体系当中的复杂产品,即便有现成的图纸、样品,也无法仿造出来。

USTR特别指责中国通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强迫外资转让技术。中国把外商投资产业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这四类。2017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开放了外商投资产业。实际上,中国在某些产业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制外资持股比例,首先是出于经济、军事安全考虑,是合乎WTO规则的;其次,即使在限制性行业,外国投资企业仍然有投资或不投资的选择空间。

因而,这又回到了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利益交换问题。外商之所以希望同中国企业合资,并接受相应的股权地位,是经过成本—效益分析的。外商企业对从合资中得到的好处是心知肚明的。否则,为什么在USTR调查中,竟没有一个外资企业因无法忍受“强制性”技术转让而站出来、公开提出抱怨?多年来,似乎也很少有外商因这方面的原因而退出中国市场。

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经济学系路风和其他学者的研究中可以看到,中国的“市场换技术”政策并不成功。汽车产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由于汽车的高关税,外资有进入中国市场进行生产和销售的强烈动机,但它们对于提高中国的技术水平并不感兴趣。合资企业的外方对自己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的保护是非常成功的,中方并不能从合资中学到什么核心技术。现在,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生产国,但汽车的核心技术仍与国际水平有较大差距。而近些年提出“自主创新”的背景之一,正是因为有了“市场换技术”失败的惨痛教训。

总之,强迫技术转让的指责,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是不能成立的。“市场换技术”是否成功,需要另外讨论,但这本身并不违反WTO规则。外国投资者在相当长时间内享受的甚至是超国民待遇,它们在中国获得了巨大利益。否则外资不会源源流入,中国也不可能长期维持世界第二大外资吸引国的地位。

根据世界银行2006年的调查,外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回报率是22%。根据美国大型企业联合会2008年的调查,美国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回报率是33%。而同一时期,中国在美国国债的投资回报率不超过3%。在那个时期,似乎没有听说过外资企业抱怨中国的强制性技术转让。

自2009年以来,外资在中国的投资回报率持续下降(实际上中国企业大体也是如此)。根据中国美国商会的报告,2009年71%的在华美国企业实现盈利,46%的企业在华利润率高于在其他国家的利润率。但是,在2015年80%的在华企业的利润率低于在世界其他国家或与之持平。这就部分解释了,为什么当前在华美国企业对中国多有不满。2009年以后在华外企经营状况的恶化,可能是中国经济大环境变化、包括国际环境和某些周期性因素影响的结果。

事实上,2018年1月中国美国商会发表的2018年度《中国商务环境调查报告》显示:2018年在华美国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显著改善。在接受调查的411家会员企业中,64%的企业表示在华经营收入增长,比2016年的58%和2015年的55%有所上升,仅有7%的企业表示收入有所下降;73%的企业实现盈利,是2015年以来最高;超过50%的企业税前利润率持续增长,73%的企业税前利润率不低于全球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