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全书(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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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的证券承销】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87条要求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由证券公司对其发行的股份进行承销。如前所述,《公司法》第87条仅适用于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不适用于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

同样地,《公司法》第87条属于原则性的规定,有关证券承销的更具体的事项,应当符合《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特别规定。对此,《证券法》第28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由于现阶段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况比较少见,《公司法》第87条的适用空间较小。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考虑到《证券法》已有相关规定,将来修订《公司法》时,可以考虑删除此条,《公司法》只是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