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维权案例读本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销售者可以拒绝提供生产厂家信息吗?

案例实录

王某在某手机店买了一个手机充电器,售货员一直肯定地告诉王某,该产品绝对是正品,一分钱一分货。王某当时也没有多想,毕竟要比在小摊上买的放心。王某到家后就用该充电器给手机充电,正巧在充电的时候电话响了,王某以为新买的充电器不会有事,就在没有拔下充电器的情况下接了电话,结果导致王某右脸被严重烫伤。王某想要该厂家赔偿其损失,但手机店拒绝提供厂家具体信息。那么,销售者可以拒绝提供生产厂家的信息吗? 王某又可以找谁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销售者对缺陷产品不能指明生产者时由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案件中,手机店不可以拒绝提供生产厂家的相关信息,王某可以要求该手机店承担全部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在第四十二条也作了相同规定。由此说明,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时,销售者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因不能准确确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而使受害人无法求偿的情况,体现了对受害人利益的充分保护,也有利于促使销售者谨慎进货。销售者应当选择可靠的生产者、供应商,不经销隐匿、伪造生产厂名的产品;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发生损害时,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王某因新买的充电器漏电而烫伤,产品责任应当由生产手机充电器的厂家承担,但如果该手机店的销售者拒绝提供生产厂家的相关信息,为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该手机店应当依法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如果消费者仅仅是购买了不合格的商品,而没有受到其他人身和财产权益侵害的,销售者所负责任是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而非产品责任,因此只有与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关系的产品提供者才有责任。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有合同关系,因此销售者要负责,此时承担的属于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