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大的“叛逆”:中国新金融变革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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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元年

从新金融发展史的角度看,这是宇宙大爆发的一年。

在2013年之前,几乎没有人知道“互联网金融”一词。那时候,我们都知道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也大概都听过移动支付、电子货币、电商贷款,至于移动金融、网络贷款还有P2P,不过偶尔会在媒体上出现。

进入2013年,余额宝横空出世,比特币红极一时,移动支付战火燃起,P2P遍地开花,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新兴业态都浮出了水面。

更重要的是,它们被作为一个整体,以互联网金融之名,汇聚成为一股浩浩汤汤的潮流。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2013年被普遍视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不仅仅在于余额宝的问世或者比特币的爆发,而是它们引发了全社会在认知和观念上的重大变化。

人们第一次意识到,在现有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之外,还有一种全新的、基于互联网的金融形态。而金融的未来,或许存在另一种可能性。

自此,政府官员开始正视互联网金融并思考如何监管,学术界的讨论愈演愈烈,金融机构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意识到了威胁,科技巨头们、草根创业者们跃跃欲试,投资机构亦看到了机会。

没有什么能够阻挡人们对金融“新大陆”的向往。

一切都回不去了。就像人类在发现火之后,就很难再忍受茹毛饮血的时光了。中国金融市场的面貌,很快将焕然一新。

然而,就像本书前面所写到的那样,互联网金融元年并非突然蹦出来的,而是一系列创新与变革引发的质变,是宏观金融一系列因素共同促成的结果,有意或无意、主动或被动。

中国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是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的结果,有其历史必然性。

定义与争议

到目前为止,我们尚未对互联网金融做出定义。互联网和金融都不是新词,将二者组合起来作为一个概念,却是全新的。

在业内,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公司”)原副总经理谢平被公认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之父。

谢平是一位资深的金融监管者与金融家。他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担任研究局局长、金融研究所所长以及金融稳定局局长,并兼任中央汇金公司第一任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董事长。2007年9月,中国主权财富基金——中投公司成立,谢平出任副总经理。

2012年4月7日,在“中国金融四十人年会”上,谢平首次公开提出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之后,在2012年7月成稿的论文《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谢平与他的学生邹传伟,从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等角度对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了深度剖析。

这篇论文将互联网金融视为有别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过去10年间,类似的颠覆性影响已经发生在图书、音乐、商品零售等多个领域。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现在金融业的分工和专业化被大大淡化了,被互联网及其相关软件技术替代了;企业家、普通百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种金融交易,风险定价、期限匹配等复杂交易都会大大简化、易于操作;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所引致出的巨大效益更加普惠于普通老百姓。这也是一种更为民主化,而不是少数专业精英控制的金融模式。

可以看到,尽管谢平对互联网金融的论述主要围绕社会融资而展开,但难能可贵的是,他从一开始就打破了以技术或者渠道去定义互联网金融的藩篱,他强调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更高效、更普惠并且民主化的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一文影响深远,之后国内所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都很难绕开它。谢平和邹传伟后来还因该篇论文获得了2014年首届“孙冶方金融创新奖”。

2013年6月21日,在余额宝问世后没几天,《人民日报》刊登了一篇采访马云的文章,马云称:未来的金融有两大机会,一个是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第二个是互联网金融,纯粹的外行领导。[29]

在这里,马云将传统金融行业与阿里巴巴等“外行”割裂开来,并提出了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两个概念。但其实,他真正想强调的是“外行”对金融创新的重大意义,“其实很多行业的创新都是外行进来才引发的。金融行业也需要搅局者,更需要那些外行的人进来进行变革”。

2013年7月,第一财经研究院新金融研究中心发布了国内第一本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该书在阐述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时,在谢平的研究基础上做出了更大胆的猜想。

互联网金融并不是简单的“运用互联网技术的金融”,而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技术只是作为必要支撑,否则可以称为“科技金融”或者“新技术金融”。互联网的概念是超越计算机技术本身的,它代表着交互、关联、网络和点对点。其中的主语或者核心是参与者,是人,而不是技术。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参与形式,而不是传统金融技术的升级。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每个人作为参与者,都有充分的权利和手段参与到金融活动之中,在信息相对对称中,平等自由地获取金融服务。它的核心是脱媒、去中心化,因互联网技术而超越熟人社会并形成广泛、大量的金融交易。

客观上,数据给金融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是降低成本和风险的主要手段。但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数据金融,否则又回到技术层面了。互联网金融引发的交易主体、交易结构上的变化以及潜在的金融民主化,才是具有革命意义的一个论述。而这也是未尝不可期待的。[30]

回过头看,从“运用互联网技术的金融”到“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这无疑是理想主义的。但在当时,太多太多的人们都是带着这样的热忱与亢奋看待互联网金融的。

与之类似的论述来自时任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的杨再平。他在2013年10月份发表的《互联网金融之我见》一文中提出,互联网金融即运用互联网技术与精神提供系列金融服务的新型金融。

杨再平将互联网金融大致划分为“金融系互联网金融与非金融系互联网金融”,后者包括第三方支付、人人贷(P2P网贷)、众筹等。他强调,只要是基于互联网技术与精神,其所做金融都属于“互联网金融”;金融系与非金融系所做都属互联网金融,且前者是主流。

尽管杨再平依然进行了金融系与非金融系的划分,但还是将二者所做的相关创新都纳入了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并突出了金融机构的主流地位。

当年8月底,在工商银行中期业绩发布会上,时任董事长姜建清在回答媒体提问时表示:“银行是变化的行业,我们不会等待别人来变化我们!18年前,银行靠‘互联网+砖头’战胜了纯粹的互联网银行,这一次相信依靠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我们也一样创造出新型的互联网金融!”

在体制内,除了杨再平,当时的银监会政策研究局副局长张晓朴同样对互联网金融高度关注。他将自己的一系列思考,汇聚在了2014年年初发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中:

近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正日益成为正规金融的补充,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共享、平等、普惠、去中心化等特点,是一种更加民主化、而非少数专业精英控制的金融模式,比正规金融机构更加草根化,更加贴近大众,更加注重客户体验。

尽管当前一些舆论对互联网金融的渲染可能夸大了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和影响,但互联网金融在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投融资方式等方面的确在不断展现出不俗的、有别于传统金融的表现。这也说明,互联网金融对于经济金融的发展具有潜在的正向附加值,可能是一个具有内在生命力的行业。

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是业务技术和经营模式,P2P、余额宝、阿里小贷等基于互联网技术,在交易技术、交易渠道、交易方式和服务主体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风险管理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

从今天的眼光来看,张晓朴的论述是相当全面和公允了。他没有突出互联网思想和互联网精神,而是将焦点落在了业务技术和经营模式上,并强调“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这一判断也构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逻辑。

监管怎么办?

新金融,必然需要新监管。但监管往往滞后于市场发展。

放眼全球,互联网金融都给金融监管部门带来了空前的挑战,其中一些监管难题至今都没有解决。

在混沌初开的2013年,互联网金融整体处在监管真空之下。彼时互联网金融风险已经开始暴露,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见报端,尤其是P2P网贷平台的风险事件。

第三方数据显示[31],2013年共有75家P2P网贷平台发生风险事件,不乏诈骗、跑路事件。

如今,当我们翻开谢平在2012年发布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一文,依然会为结尾的这段话而感动:

我们认为,目前以手机银行和P2P融资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个人提供了新的投融资渠道和便利,满足了普通民众的金融需求,手续简便、方式灵活,是现有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在经济学上有合理性,在发展初期遇到一些问题在所难免,不能因为出现问题就将其扼杀在襁褓之中。互联网金融模式中肯定存在不少技术和商业难题,要有信心找到解决方案,不能因为今天的困难就无视未来的机会。

那时候,他就点出了互联网金融的存在合理性,也就是其社会意义,并且呼吁“不能因为出现问题就将其扼杀在襁褓之中”,“不能因为今天的困难就无视未来的机会”。

于互联网金融而言,谢平的定调开了一个好头。此后不管是监管者还是研究者,无论对互联网金融持保守或是激进态度,整体上都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鼓励与包容。

2013年3月,在“两会”期间的记者会上,有记者问道:“阿里金融这样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是否会对传统的银行造成压力?”时任央行行长周小川的一番回答善意满满。

周小川指出:“通过这个竞争,最终的结果就是竞争会带来更好的产品和更好的服务。也就是整个金融业会给实体经济,会给各种各样的客户带来更好的产品和更好的服务。这一点也是肯定的。”

谈及监管挑战,周小川说:“这种挑战是客观存在的,重要的是我们要适应这种新的发展和新的科技挑战。”[32]他认为,不排除有时候这些新的业务模式会出现或大或小的一些风险,或大或小的问题,包括舞弊欺诈等等,也会借这种路径出现。因此监管部门要加快学习步伐,及早地吸取经验教训,同时不断地更新规章制度和监管标准,这样就能使整个金融业保持一个健康的发展方向。

杨再平的《互联网金融之我见》一文,建议将“两系”互联网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者的视野,不留监管真空,并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

杨再平认为,互联网金融归根到底也是金融,因此无论是金融系还是非金融系所做,都应当受到监管,而且都应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否则,都做金融,部分不受监管,或监管规则不统一,那就会产生监管套利,且不说不公平,对受到严格监管的那部分金融造成冲击,而且“劣币驱良币”效应发作,注定不可持续。

必须承认的是,他的观点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当时银行业的呼声。尽管有一定的利益倾向性,但整体上还是中肯的。杨再平说:“互联网金融风险不可小视,‘野蛮生长’、违规‘搅局’不可取,风险管控之最重要‘金融基因’不可缺失。”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一文中,张晓朴提出了一套颇具前瞻性的概念性框架,引起了广泛反响。

张晓朴的观点是,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事物”,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基于此,张晓朴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12个原则:

1.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

2.实行动态比例监管;

3.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

4.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

5.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6.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

7.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8.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

9.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保持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

10.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

11.强化行业自律;

12.加强监管协调。

在论文结尾,张晓朴指出,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为探索我国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我们不应错过这一良机,但也不能照搬国际经验,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情况,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的试验田,积极探索未来金融监管的新范式。

整体而言,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大国,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于新生事物的态度还是相对开明的。尽管禁区与红线也不少,但往往都会留出比较充分的创新空间。

附录大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