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权交易资本市场研究报告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二、产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完善和创新发展

(一)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制度刻不容缓

经过近30年的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已基本完备。但是,面对建设国家级资本市场的重大任务,产权交易市场应当按照党中央22号文件要求,站在资本市场新起点上重新审视自己,对市场制度进行新的扬弃,这是全行业面临的一个紧迫任务。产权交易市场的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市场格局不合理,市场体系不统一

长期以来,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提供服务。在国有资产分层委托代理和分级监管体制下,各级政府纷纷设立产权交易市场,形成同质化的“小、散、弱”的市场格局;表现为机构数量过多且平均交易规模偏小,市场分散设立且层次不清。

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现状影响了其进入国家级资本市场的预期,因为市场体系不符合资本市场的基本规律。美国资本市场的演变过程,揭示了资本市场的基本规律。美国资本类交易场所最多时曾经达到200多家,与我国产权交易机构数量差不多。但是,经过资本市场近百年的制度变迁,现在能够在全美范围内跨州集中统一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只有几家,区域性(证券能够跨州交易)的证券交易市场也只有数十家。美国资本市场呈现交易机构数量不断减少、机构交易规模不断增加的变化趋势,其本质是资本市场规律的作用。当前,产权交易市场已经列入资本市场,其市场格局和市场体系必须符合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律,否则,产权交易市场将无法承担资本市场的重任。

2. 市场功能弱化,发展后劲不足

长期以来,产权交易市场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国有企业,交易品种主要是国有产权和国有资产。总体上说,交易品种单一,产品创新不足,流转功能成为不少交易机构的主要功能;资本市场的并购融资功能相对薄弱,为企业增资扩股等融资类服务的业务总量较少。由于市场功能弱化,不少交易机构运营收入来源单一,运营收入增长不快,市场发展后劲不足。

3. 机构运行机制老化,市场发展动力不足

当前,制约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制度创新动力不足。这与产权交易机构的运行机制、业务范围、交易产品等不适应市场新需求有关。一些机构运行机制老化突出,在治理结构、激励和约束机制、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市场需求脱节,体制机制亟待改革创新。

4. 市场监管部门不明确,法律支撑体系不健全

当前,产权交易市场仍然受到产权定义宽泛等因素影响,国家至今尚未明确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部门。所以,产权交易市场的制度难以上升为国家的专门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不是产权交易市场的专门法律),市场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也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影响市场规范发展和市场作用的更好发挥。

(二)创新市场制度的改革路径和发展方向

1. 构建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是实现全国统一产权大市场的有益探索

为了改变产权交易市场长期存在的市场格局不合理、市场体制不健全的现状,必须从市场制度的顶层设计入手,完善并创新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消除行政壁垒和制度藩篱尚待时日,加上受到国有产权分级监管和交易方式非标准化等客观因素影响,全国产权交易大市场建设是个渐进的探索过程。全国统一产权大市场顶层设计的要领是“明确目标,统一规划,先易后难,积极探索”,即从构建区域产权交易市场起步,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构建区域产权交易市场势在必行。建设区域产权交易市场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国家已经出台多个建设区域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的《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发改规划〔2016〕1176号),提出“建设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依托三省一市产权交易市场,逐步实现联网交易、统一信息发布和披露”。随后,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8号)中提出:“推动各类生产要素跨区域有序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发展综合性产权交易市场。”国家还相继出台了京津冀经济圈等区域市场规划。在国家政策高位推动下,建设区域产权交易市场,是建立全国统一市场体系的改革创新,是消除行政壁垒和制度藩篱的先行先试。所以,建设区域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为国家改革市场制度拿出“接地气”的成果。

二是构建区域产权交易市场是适应非标准资本品交易的制度安排。根据资本运作和资本配置的“距离定律”(美国经济学家潘卡吉·盖马沃特提出:“事物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但是距离近的比远的联系更加紧密”)。该定律认为:文化、行政、地理、经济等方面的距离因素会导致区域的差异,区域内资本成交率比区域外成交率高得多。产权交易市场的实践也证明了距离定律的客观存在,产权交易机构成交项目和成交总额呈现区域性和属地性特点。其实,除了距离定律影响以外,产权交易品种的非标准特征也是重要原因。正是受到这两个因素的影响,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品的流转半径和配置范围才呈现出区域性的特点。因此,产权交易市场不可能像证券交易市场那样,交易品可以用电子化方式实现全国范围内几个交易所内集中交易。因此,构建区域产权交易市场能够适应非标准资本品交易的属性特征和流转配置现状,降低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难度,是可行的制度安排。

三是构建区域产权交易市场将为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大市场打下基础。需要指出的是,新构建的区域产权交易市场与以往的产权交易市场区域共同体有本质的区别——它是从市场协调为主的组织转变为经济实体平台。区域产权交易市场以区域内的龙头交易机构为核心,与若干省、市的产权交易机构共同组建一体化产权交易市场,实现区域内产权交易市场制度的“六统一”: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结算、统一会员管理、统一交易凭证、统一市场监管。这样基本可以改变现有产权交易市场分散零乱且同质化严重的现状,大幅度提高市场集中度。可以参照国家的长三角、京津冀及新设立的雄安新区、珠三角、东北、西部和西南等战略区划进行布局,形成在行业协会统领下的若干个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区域产权交易市场。

2. 构建适应资本交易的市场体制和市场结构

(1)产权交易市场在资本市场中的新体制

按照党中央22号文件,产权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之间是平行关系,是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中的不同组成部分,而不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底端。这是因为,深入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后不难发现,资本市场不是以多层次形态存在的,而是由不同类别市场组成的,不同类别的市场是以其交易品差异性区分的。如证券交易市场是标准化市场,当前包括主板、中小板、新三板三个层次。资本市场中的产权交易市场是非标准交易市场,它的市场层次是以区域市场形态存在的。再如,尽管证券交易市场是多层次的,但各层次的交易品基本上是标准化的,可以通过转板制度实现层次之间的互通互联。产权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之间没有连接通道。因此,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下,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不可能同属于一个市场类别,也就不可能在同一类别市场中规定它们的层次,只能以两个不同类别的市场并列于资本市场。显然,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提法容易导致“标准化资本交易市场的多层次就是资本市场的多层次”的认识偏差。这个认识偏差忽略了与之对等的产权交易市场的合法存在,不能正确反映产权交易市场的属性和定位,也不能客观反映产权交易市场在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中的作用和位置。

(2)产权交易市场在资本市场中的新结构

既然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是以平行的市场形态存在于资本市场,那么,产权交易市场完全可以在其市场结构中设计符合自身特点的市场层次。如产权交易市场可设计并探索两级市场结构,主要目的是以适当的流动性来满足市场的客观需求。一级市场主要承担产权、资本及要素的动员和准备职能,有利于具有交易意向的交易主体之间通过谈判等复杂程序以协议等方式成交。二级市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买卖产权和资本品的平台。因为,非标准市场要做到交投活跃是资本市场制度设计的难点。当然,产权交易市场必须树立“底线思维”,必须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市场层次创新,如以非标准非连续的交易方式从事权益类品种交易,同一种权益品种挂牌时间最短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等。伴随国家改革不断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创新(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处置等)和互联网金融等新型市场不断凸显,各类私募基金和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等类金融业务不断涌现,产权交易市场可能出现更多的市场层次。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产权交易市场不断创新完善市场层次,以市场新结构适应经济发展的新需求。

3. 产权交易机构在资本市场中的规范性

(1)产权交易机构的社会性和非营利性

国内外资本市场基本上都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产权交易机构也不例外。在市场层面观察,产权交易机构的社会性表现在:是交易制度和交易设施的提供者、交易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深入分析后发现,产权交易机构的社会性需要自身具有一定的非营利性才能体现出来。可见,产权交易机构的社会性和非营利性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缺一不可。但是,需要正确理解其非营利性。产权交易机构的非营利性并不是指机构经营处于亏损状态,而是指经营盈余一般不投向资本增值方面,而是用在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行、维护交易设施和设备技术更新、市场拓展和产品创新、风险管控等方面。

总之,产权交易机构的社会性和非营利性更加体现其服务于市场主体的属性:它是公平交易的市场平台和保护产权的交易场所,而不是与市场主体争利的资本投资者。

(2)产权交易机构运营制度的科学性

产权交易机构运营制度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交易机构的公司制。当前,事业制的交易机构逐步转变为公司制,反映出机构体制走向市场化轨道,反映出中国产权交易机构与国际交易所市场体制逐步“接轨”的发展趋势。

二是治理结构的制衡性。产权交易机构作为现代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公司,依法依章(公司章程)规范运行,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性,即机构出资人的股东权利、管理层运行权利和会员(特指有会员制度的交易机构)交易权利的分离。具体表现在:机构的股东不能成为机构的会员,实现出资人不能干预市场交易活动的制度隔离;机构的管理层从事交易平台的规范运营,不能承担会员的交易业务,实现平台功能与交易业务的制度隔离;机构的会员不能成为机构的出资人,也不能干预机构的管理层,实现交易权利与出资人权利、运营权利之间的制衡机制。近年来,产权交易市场出现了一些违法违纪案例,其中,机构治理结构的失衡是重要原因之一。有的交易机构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直接从事市场的产权交易业务,市场的公信力和公正公平性受到质疑,这些教训给业界提出警示,必须补齐机构治理结构的“短板”。

三是会员制度的科学性。国内外交易市场基本上实行会员制或会员代理交易制度。会员制度是交易机构规模化经营、规范运作、科学治理的重要特征之一。产权交易机构的会员主要是各类投融资机构、产权经纪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吸取国内外交易所对会员管理的经验,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加强业务培训和风险教育,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并减少利益冲突。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章程》,对会员进行科学管理并提供优质服务,尤其要把握好机构与会员的不同定位。交易机构是以非营利性定位的交易平台,会员是以营利性定位的经济实体,定位的区别本身体现了交易机构运营制度的制衡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