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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的货款不收,其债权人可以代其收取吗?

现实困惑

某食品加工厂是钱某的个人独资企业,钱某想扩大经营决定向同学郑某借钱5万元。郑某认为钱某是一个有实干精神的人,借的钱一定会收回来,所以借钱5万给钱某,并约定5万元用于食品加工厂的扩大规模,还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银行同期利息。钱某得到5万元后,确实用于食品加工厂的再生产,生意也更好。可是不到半年,由于社会上种种食品不安全事件的发生,食品加工厂的生意越来越难做,食品加工厂出现亏空。还款期到后,食品加工厂无钱可还郑某,钱某对郑某表示延期两个月还款。这时郑某了解到钱某岳父所开的超市欠钱某4万元货款到期,但是钱某并没有向其收取。郑某让钱某前去收取货款,表示钱某如不收取他将代其收取。郑某与钱某的岳父并无买卖合同,他可以代位钱某收取该笔货款吗?

律师答疑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就通过代位权所获得的财产优先受偿。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说明我国代位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某食品加工厂欠郑某借款5万元,到期不能归还,其有4万元的到期货款却不收回,损害到郑某实现其债权。郑某可以依法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食品加工厂向钱某岳父所开的超市收取4万元的货款,但并不能以该4万元优先受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理荟萃

债权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保证债权的实现,法律赋予债权人这种权利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