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及行为科学研究法2(质性研究法)](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926/23667926/b_23667926.jpg)
五 总结
让我们回到文首所提出来的问题:“这个个案究竟是什么样的个案?”(“What is this case a case of? ”)Charles Ragin(1992)建议,我们在研究过程中要持续问自己这个问题,尤其是在研究的开始与最后,以帮助我们澄清个案形成(casing)的理由与意义。在研究开始之际,我们问这个问题的目的在于合理化个案的选择(case justification)。坦白说,研究者为什么选了这个个案来研究,有许多不同的理由,常常基于偶然(刚好碰到)或个人性的原因(有认识人),这些都没关系,只要你能够说出个道理来合理化你的选择。一般来说,研究者有两种方式来回应:一是比较常见的,研究者宣称这个个案具有普遍性,也就是经验上的显著性;二是比较策略性的,研究者选择一个异例,强调其理论上的显著性,例如延伸个案法的做法。
随着研究的推展,我们对个案的了解逐渐增加,可能发现,这个个案与当初想象的不同,或者,我们的研究问题也开始转变,于是这个个案所能代表的意义、所能回答的问题,以及所能推论的对象也随之改变。在研究的后期,我们再问自己:“这个个案究竟是什么样的个案?”目的在于形塑个案(case formulation)。比方说,一个研究一贯道的学生,因缘际会进入了一个道场进行田野观察,他原本以为这个道场跟其他的道场没有什么两样,但后来发现这个道场很特殊,其中道亲多为大学生,而且重视经典的阅读,不同于其他重仪式的一贯道场。这个研究者感到很焦虑,因为这个个案不具经验上的普遍性,又不适合用来回答他原本想问的问题,这时候,他需要重新形塑他的个案——所能回答的问题转而变成高学历的宗教成员如何化解民间宗教之理性化的问题。
所谓“个案形成”不是一个单一的研究步骤,而是一个持续进行的建构过程。在本文最后,我想从延伸个案法与扎根理论进一步“延伸”出去,讨论质性个案研究如何选取、形塑个案,以及补充两个建构研究对象的研究策略:其一,采取“由异见常”“见无知有”的思考方式,建构个案的理论意义;其二,运用比较与模拟的分析策略,定位个案的相对关系。
延伸个案法提醒我们,在看待个案的价值时,不只是从正面思考(普遍性、代表性),也可以从负面思考个案具有的策略性意义(理论的异例)。诠释个案法建议我们寻找典范事件(paradigmatic event)来建立对一个社会与文化的诠释,例如,Geertz(1999/1973)分析斗鸡的象征意义与赌博模式,如何具现了峇里岛的文化与社会关系,他要研究的不是斗鸡本身,而是要“由小见大”“见微知著”地考察背后的大社会。换一个角度来逆向思考,我们所研究的一个个案、群体或事件,可能代表制度或体制的断裂,透过“由异见常”“见无知有”的思考方式,我们可以考察该体制与制度的作用。
这样的思考方式呼应Foucault(1991)所提出的事件化(eventualization)的研究策略,他建议我们把研究对象建构为历史连续体中的断裂事件(an event of rupture in a historical continuity)。他提醒我们,历史的成因是多重的,研究者要打破常识(本来就是这样的说法),考察事件在多因历史过程中的构成。例如,在《规训与惩罚》(Foucault, 1992/1977)一书中,Foucault打破一般人对于监狱的常识式理解,也就是把犯人关起来,但事实上,社会不是一直都用这样的方式来惩罚罪人(还记得书的开头五马分尸的血淋淋描述吗?)。因此,发生于19世纪的欧洲的“监狱的诞生”,被Foucault当作一个重要的历史事件,或一个关键性的历史环节,呈现刑罚史上一个重要的不连续与断裂。简言之,Foucault研究的其实不是监狱制度本身,而是研究刑罚技术的演变过程,并且联结到其他相关的外在社会关系(如学校、军队),体现出在彼时的历史脉络中发展出来的新的权力控制技术。
个案的显著性,未必或不只在于推论其经验上的母体,而在于个案所能指陈的理论意义。所谓“由异见常”与“见无知有”,是因为“异”与“常”、“有”与“无”是一体两面、相互定义的一个整体。因为人们把“常”与“有”视为理所当然,也就是所谓惯行体制(regime of practices),所以,惯行体制断裂的缝隙或排除的角落,反而提供了策略性的观察位置,因为从“异”更能看出“常”的运作,由“无”方能辨清“有”的状况。
比方说,当研究者访问十余名同志有关家庭关系时,除了试图推论到同志的族群,也借此了解台湾的亲属体制与家庭文化的运作;虽然同志是被异性恋家庭体制排除的“异”(他者),但研究者也可以借此看到台湾家庭的“常”(李慈颖,2007)。因循同样的逻辑,研究变性人或跨性人如何扮装,可以让我们更清晰地看见性别界限与性别差异的运作;访问离婚者的经验,可能比访问一般已婚者更清楚地呈现婚姻制度的意义与作用;以没有公民身份的外国人(无)为研究对象,更凸显了该社会中公民身份(有)对于日常生活权益的影响。
以我自己的研究为例(蓝佩嘉,2008),我访问的是雇用家务移工的女性雇主,但她们的经验可以推论的是更大的理论对象。当这些焦虑的女雇主在区辨她们自己与家务移工的差异时,牵涉的不只是这两个女人之间的关系,还包括经由女主人的丈夫、孩子与婆婆为中介的三组三角关系。家务移工的介入,提供了策略性的个案,来帮助我们体察台湾家庭运作的社会关系与文化逻辑,包括婚姻、母职、孝道等社会机制与文化价值。
不论你是否使用扎根理论,都要谨记“持续比较”的重要性,透过个案之间的比较与模拟,能帮助我们厘清个案的意义,以及发展理论概念。容我再以自己的研究为例来说明,当我在研究台湾的外劳政策时,透过跟亚洲其他国家/地区(韩国、日本、中国香港、新加坡)类似政策的比较,更能厘清台湾个案的特殊性与普遍性,并建立类型学的区分。除了直接的比较,资料中出现的模拟(analogy)也是我们应该特别注意的地方,如有些台湾雇主与民众使用“蕃人”的模拟来比喻外劳,比较台湾原住民与东南亚移工在劳动市场与论述场域中的平行与差异,帮助我区分旧的种族主义与新的种族主义,并考察两者的历史连续与断裂。
质性研究者为求资料的深入与脉络化,不可避免地将受限于数目有限的个案,然而,我们无须困于统计代表性的量化逻辑而妄自菲薄,反而应该用不同的思考方式,来洞察个案的理论意义。我们要常常提醒自己,个案界限不是给定的,个案中还有个案;我们要不时地追问自己:“这个个案究竟是什么样的个案?”方能在螺旋般的研究过程中,反复辩证,逐步建构研究与推论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