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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史无前例”的大时代
1890年日本驻伦敦领事园田孝吉在英国发表了一篇演说,他介绍日本踏入明治时代后,结束了近三个世纪的幕府统治,舍弃了旧封建制度;日本已进入一个新的纪元,加入了文明国家的行列;日本以英国为榜样建立海军;同时普及教育,国内再也找不到一个文盲青年。
园田孝吉说,日本不但发展电讯、海陆运输,使用电灯、电话、电车等,还根据文明国家的经验编纂民事、刑事法典,日本已具备英国或其他任何一个文明国家拥有的全部文明标志。这样的转变在其他地方发生的话,恐怕需要年复一年的时间,但日本就不同,只需“吹一口气,就完成了。就是这样不可思议的一幕,在世界上史无前例”。[1]
明治维新标志着日本近代化之始、大时代的来临。西风东渐后,日本吹起一片学习欧美先进文化之风,除了向往船坚炮利及模仿衣食住行,非物质文明如民商法典也受到了注意和跟随,公司法便是其中之一。
日本正式名为“公司法”的法典是迟至2005年才制定的,但这并不代表以前没有规管公司的法例,此前相关内容都是纳入商法之内的。而早于1872年日本已出现了其历史上第一条实质上关于有限责任股份制的条例,是为《国立银行条例》。此条例的主旨原是用来保护银行股东,使其责任局限于投资金额以内,避免变成无限损失的风险。政府藉此推动有限责任股份银行的成立,这个崭新的概念鼓动了不少财经精英热情参与,在新条例法规下探索,他们看到了明文提供的稳定性和可预测的确定性,积极顺势而行,创造发展空间,出现了不少时代先锋。
然而,在明治时期所见,从西洋移植过来的公司法在“上岸”后,经常有点“水土不服”,会左右揺摆改动,造成大时代事物瞬息万变,就像一首即兴的变奏曲,令部分时代先锋一不留神下跟滑了脚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