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研究论丛(2018年第1辑/总第35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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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安全

韩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动因及路径分析[1]

巴殿君 安那莹

内容提要】腐败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成为痼疾性病理现象。它不仅仅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甚至有时决定一个国家的生死存亡。但长期以来,腐败和反腐败问题被看作一国内政而局限在境内。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出现了广泛的行贿受贿问题,这不仅阻碍公平竞争,还会影响正常的国际经济关系。这一现实促使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始探讨合作性的解决方案,出台了一系列全球性、区域性的合作机制,为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了制度基础。韩国基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内在动力,充分利用国际合作路径,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尚存国内相关制度需要整备等问题。

关键词】韩国 反腐败 国际合作

作者简介】巴殿君,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政治研究所所长;安那莹,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一 腐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开启

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TI)把腐败定义为“滥用委托权而获得私利的行为或为了获得私利而滥用权力的行为”(Corruption is the abuse of entrusted power for private gain)。腐败既可以以行为者为中心进行界定,也可以从制度或政治体制角度进行结构性划分。从权力和政治角度来看,腐败可以理解为公职人员利用其公职或滥用公共权力以权谋私的行为,其本质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利用或滥用公共权力危害国家政权、侵害公共利益,即对正当权力的扭曲和滥用。一般情况下腐败的主体是法律赋予或国家、政府授予或公众给予行使某种公共权力的国家公务人员或从事公共管理事务的人员。随着民主化的推进,非政府组织、大企业集团、科研团队、专业性社会团体等对政府及决策产生影响的过程中潜伏着腐败风险,腐败的范畴由政府公共部门扩大到非政府领域。因此,腐败的范畴可以界定为公务员以及非营利部门的相关人员滥用职权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腐败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而成为痼疾性病理现象。腐败不仅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甚至有时决定一个国家的生死存亡。国际反腐败大会(International Anti-Corruption Conference,IACC)曾指出腐败作为威胁全世界人民的罪恶,加深贫困,弱化人权。

长期以来腐败和反腐败问题被看作一个国家的内政问题,在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下,对腐败的内涵和范畴界定不同,界定是否存在腐败、衡量腐败程度的依据和标准是本国相关法律。因此,国际组织或他国的介入被认为违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但随着国际贸易、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活动中出现了广泛的行贿、受贿行为,阻碍公平竞争,影响正常国际经济关系。这一现实促使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始探讨反腐败相关合作议题。为了禁止美国公司和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1977年美国出台了《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为反腐败国际合作议题提供了契机。但《反海外腐败法》的实施,使得美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处于相对不利的竞争地位。因此,美国把反腐败国际合作上升到国际性问题,引领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开启。美国通过与OECD协商,促使美国主要的贸易伙伴出台类似的法律,并在1997年与OECD其他33国共同签订《国际商业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Convention on Combating Bribery of Foreign Public Officials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以下简称“OECD反行贿公约”)[2]。它采纳了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理事会和欧盟等国际组织的反行贿活动中取得的新成果,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罪做出了明确定义,即对犯有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罪的行为应给予适当和有效的刑事处罚,其量刑标准应参照各国对行贿本国公职人员的量刑幅度,贿赂金及其他非法所得将予以没收并做出相应的经济制裁。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将打击跨国行贿与本国有关行贿罪的处罚挂钩;明确认定行贿罪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用法律手段保障了各国反腐败的合作,包括对司法管辖权的认定与执行、反洗钱及财务金融的合作、法律援助与引渡合作以及监督和后续行动合作等。美国和OECD国家在国际商业交易中的显著地位,赋予这一公约在减少企业对外国政府官员行贿方面的重要意义。[3]

二 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制度基础

腐败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随着科技、互联网、信息化、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腐败也越来越多样化,腐败犯罪跨国化趋势也越来越突出,通过犯罪后潜逃出境或将赃款转移出境来逃避法律制裁已成为各国有效惩治腐败犯罪的最大障碍之一。腐败案件涉外化,对社会、经济、政治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这一现实要求国际社会通过反腐败国际合作来共同应对腐败问题。相关制度或秩序安排和合作机制的形成是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按合作范围可分为联合国主导下的反腐败多边合作机制、联合国之外国际组织主导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区域国家参与和主导的反腐败国际合作与双边反腐败合作四类机制,主要以全球性、区域性的公约、协议、条约等的形式存在。

联合国也与OECD一样,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为主要范式,从1978年开始致力于制定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制,成果主要表现为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2005年12月24日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以下简称“公约”)。它确立了预防、刑事定罪与执法、国际司法和执法、资产追回与返还、履约监督五大国际反腐合作机制,为反腐国际合作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促使反腐败国际合作走向制度化。它的重要意义在于打破了一直以来以OECD等发达国家为主探讨的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范畴,扩大到包括发展中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在内的全球范围。它强调预防腐败的重要性,促使各国政府设立反腐败相关机构,构建提高政治透明度的相关制度体系。特别是第一次把民间部门的腐败定性为犯罪,并提出了提高企业廉政度的相关规定。

另外,《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UNCATOC)为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提供条件。2000年生效的该公约的最初动因是“处理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与弹药问题以及包括在海上非法贩运和运送移民问题”,随后通过各项议定书把范围扩大到“恐怖主义犯罪”和“洗钱、腐败、非法贩运野生动植物群濒危物种、破坏文化遗产”等犯罪。其中对“洗钱、腐败”犯罪规定的内容包括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刑事定罪、共犯的刑事责任、贿赂公职人员的法人责任、采取措施预防、侦查和惩罚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等。

还有由亚洲开发银行和OECD亚太地区反腐败行动组牵头,基于对反腐败的复杂性、各国配合及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有效性认识而出台的《亚太地区反腐败行动计划》,为亚太地区反腐败合作提供了基础。它由三大行动支柱和一项实施计划组成。前者包括发展有效而透明的公职服务系统,包括对公职人员的廉洁、负责及透明度等要求;加强反行贿受贿及促进商业活动廉洁,包括预防、调查和惩治贿赂行为及对公司负责制和可监督性的要求;支持公众的积极参与,包括对腐败的讨论、有关信息的获取及公众参与等。实施计划强调了两项核心原则,即建立一种可以对改革整体进程进行推广和评估的机制,以及在关键的改革项目上向参与国政府提供特别和实用的援助。

三 韩国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动因

第一,韩国威权主义向民主政治转型。韩国建国以来经历了长时期的从威权主义转向民主政治的进程,通过卢泰愚时期的脱离威权主义进程和1993年出台的金泳三“文官政府”,开启了民主政治的新时代。一般情况下,民主化进程提高市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提高国民的参政议政意识和水平,提高透明性要求,为国内反腐败和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政治基础。[4]第二,政治倾向性。在包括反腐败国际合作在内的特定领域,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定参与国际合作形成国民共识。这基于韩国严峻的腐败现实和反腐败需求。韩国虽然通过惩防并重、预防为主的反腐败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实践取得一定成效,但仅仅摆脱了“绝对腐败”的水平,作为社会毒瘤的腐败仍然广泛存在,滥用权力、职务犯罪、不法资金的海外转移、海外洗钱等腐败问题相当严重和普遍。2015年,韩国的经济规模在世界排第11位,但韩国的廉政指数在OECD 34个国家中排在第27位。OECD国家的平均廉政指数为7,而韩国的廉政指数为4~5,属于腐败比较严重的国家。[5]韩国的职务犯罪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国际透明以面谈、电话采访、网络调查等方式,调查一般百姓的腐败经验和腐败认识并进行指数化,从2003年开始发表全球贪腐趋势指数(Global Corruption Barometer)。从2012年9月到2013年3月,对1500名韩国成年百姓进行面对面调查,结果56%的被调查者不信任政府的反腐败政策,并认为其政策无效。第三,韩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需求。包括经济利益在内的国家利益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最核心要素。国家都是追求本国经济利益的理性行为体,通过成本收益的核算进行决策,致力于本国利益的最大化。腐败提高经济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阻碍本国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增长。韩国当然也意识到反腐败国际合作关系到本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第四,透明国际所发表的腐败指数作为一国对外信用和社会公正性程度的指标之一,促使韩国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

四 参与多边反腐败国际合作

(一)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与韩国于2003年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了字。为了实现韩国内国法与公约的衔接,很好地履行公约,韩国出台了《有关腐败资产没收及返还特例法》,2008年2月29日通过了国会审核,实现了公约的批准。[6]

(二)参与构建APEC框架下的反腐败国际合作网络

1989年成立的APEC的宗旨是促进成员间的经济合作。APEC从2003年开始探讨铲除阻碍经济发展的腐败问题及提高透明度的路径。在2004年的智利圣地亚哥APEC首脑会议上出台了《圣地亚哥反腐败宣言》《圣地亚哥反腐败与提高透明度行动计划》。2005年9月,在韩国召开的APEC反腐败与提高透明度的研讨会上,韩国主导创建了APEC反腐败与提高透明度会议(T/F)。2010年,与美国合作,为把T/F升级为工作组(Working Group)助一臂之力。

韩国每年都会积极参与APEC反腐败与提高透明度工作组会议和相关研讨会,阐述韩国的反腐意志和反腐实践,包括韩国反腐败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在反腐败国际支援领域做出的努力。

(三)履行OECD反行贿公约并制定国内《海外贿赂防止法》

OECD反行贿公约进行非常严格的同行监督和评议,评估成员国将此公约付诸国内立法的情况。[7]为致力于构建健全的国家商业交易秩序,也为很好地履行OECD反行贿公约,1998年韩国出台了《海外贿赂防止法》,规定在国际商业交易活动中以获得不当利益为目的对外国公务员行贿时,可判刑5年以下或罚款2000万韩元以下。并通过附件规定《海外贿赂防止法》的实施起点为OECD反行贿公约生效时,说明此法的法律效力依存于OECD的最终决定。

所有缔约国轮流由“同行评议”即另外两个国家评估,这两个国家分别是与这个国家在文化上有关系的国家和与之没有任何关系的国家。缔约国每年需要上报国内进入司法调查的海外贿赂案件。韩国1999年7月接受了第一阶段的审查,即审查是否为公约的履行制定了相关国内法。2004年11月,接受了澳大利亚和芬兰作为审查国的第二阶段的审核,即公约履行相关情况的审核。2011年10月,接受了芬兰和以色列作为审查国的第三阶段的审查,即韩国在履行公约的检举和处罚方面的审查。韩国成功通过审查的同时,采纳了第三阶段审查给出的建议事项。

(四)提出G20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韩国方案

G20峰会是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论坛,它始终高度重视反腐败国际合作。G20是全球首屈一指的大国协商共治机制,层次更高,影响更广,而且它的成员国多为西方发达国家。以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为契机,腐败问题与经济危机、经济发展的关系更加凸显,当年的华盛顿峰会宣言提出要促进金融市场的诚信、预防权力滥用的问题、加强跨国资本流动监管等。2009年4月,伦敦峰会公报提出加强金融监管,9月的匹兹堡峰会发表的《领导人声明》提出防止发展中国家的资金非法流出,呼吁G20成员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10年4月的多伦多峰会宣言再次强调所有G20成员批准并实施公约,并为提出更加具体、更具实践性的反腐败对策,同意设立G20反腐败工作小组。2010年11月,韩国成为亚洲第一轮值主席国,在首尔组织召开了G20首尔峰会,在设定议题、讨论、得出结论等全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首尔峰会通过的《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领导人宣言》,承诺通过《亚太地区反腐败行动计划》预防和消除腐败,支持以共同方式建立有效的全球反腐败机制。“G20反腐败行动计划”以首尔首脑峰会宣言的附件形式,提出了反腐败的“韩国方案”。这是第一个由韩国主导起草的国际性反腐败宣言,是韩国第一次以国际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韩国主张”,充分体现了韩国在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关切和立场。2015~2016年的反腐败行动计划是继承和发展首尔反腐败行动计划的继承和延伸。[8]

韩国参与了2016年G20反腐败工作小组会议,筹划制定国际追逃追赃和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相关国际合作的原则,同时参与了2017~2018年G20反腐行动计划草案等反腐败有关热点问题的讨论和研究,为2016年9月G20杭州峰会出台的《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和《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做出贡献。韩国支持设立中国主导的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并承诺致力于与执法部门、反腐败机构和司法部门之间的国际合作及信息交流。

五 扩展与其他国际组织及双边反腐败合作

(一)扩展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反腐败合作

1.积极推进与国际反腐败学院的合作

2012年3月,韩国与国际反腐败学院(International Anti-Corruption Academy,IACA)签署了合作协议。以此为契机,双方的合作快速发展。[9]2013年,国民权益委员会为IACA募捐了约1.5亿韩元,2012~2015年参与了诸多IACA的学术和教育运行项目,提高了韩国的国际地位。2014年5月,选拔并派遣了一名负责教育课程的科长级首席学术专员。

韩国从2013年开始以反腐败清廉事务工作人员为对象,运营了符合IACA要求的反腐败教育课程,2016年4月20~28日共有26人参加了教育训练。两个机关以互惠关系为基础,积极合作,通过开展一系列反腐活动,强化组织和政策的力量。

2.强化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反腐败合作

2015年1月29日,韩国以“韩国和世界反腐败经验交流”为主题,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首尔政策中心共同主持了“2015首尔谈话”,将韩国的反腐败经验与全世界分享。当年12月,韩国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签署反腐败合作协议。以此为基础,韩国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进行合作,为韩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展中国家之间开展反腐败合作项目付出不懈的努力,包括韩国“反腐政策评价”制度的越南引用等。

3.深化与世界银行的反腐合作

从2015年开始韩国与世界银行以韩国的“清廉度测定”“预防腐败政策评价”等评价清廉度的实践经验为基础,共同开发清廉政策评价体系,推进以亚洲国家为中心的反腐项目。

世界银行在2015年对韩国的“清廉度测定”和透明国际的“国家反腐败系统评价”(NIS)、世界银行的“国家治理、反腐败诊断评价”(GAG)进行了比较研究,以此为基础,在2016年制定了清廉政策评价体系(Integrity Assessment Framework)草案。此评价体系的目的在于,通过精准分析国家反腐败系统当前的实效性,进而提出提高公共部门清廉度的改善方案。

(二)拓展双边反腐败合作

1.韩国与印度尼西亚的反腐败合作

韩国与印度尼西亚的反腐败合作协议是韩国签署的第一个双边反腐败协议。韩国从2007年开始把评价公共机关清廉度、腐败影响评价等方法传授给印度尼西亚。从2008年开始,印度尼西亚每年实施并发表公共机构的清廉度,从2009年开始实施腐败影响评价,为相关部门提出反腐败相关法规的修订建议。另外,韩国与印度尼西亚监察专员于2012年12月签署了监察专员协定。双方定期召开合作会议,为解决双方在外侨民的困难进行合作,并在国际监察专员协会(International Ombudsman Institute,IOI)、亚洲监察专员协会(Asian Ombudsman Association,AOA)等多边机构中相互给予支持。

2.韩国与越南的反腐败合作

2010年,韩国与越南签署了反腐败合作谅解备忘录。通过定期分享反腐败政策、在“腐败评定标准”及“保护举报人政策”的国际研讨会上发表相关主题,帮助越南订立反腐败政策。2013年3月,韩国与越南签署了监察专员合作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保护在外侨民和企业的权益,开设信访窗口,沟通相关政策、交流经验,召开相关研讨会,等等。2016年4月,越南监察院长等10人访韩,在高层合作会议上讨论了构建在外侨民权益保护通道及两国监察专员发展方向。2016年10月14日,韩国国民权益委员会委员长和越南中央内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等相关人员缔结了反腐败合作延长两年的谅解备忘录(协议)。协议缔结仪式结束后韩国就越南关注的OECD反行贿公约中韩国的立法和履行现状与越南进行了交流。

3.韩澳、韩泰国际监察专员合作

2015年6月,韩国与澳大利亚签署了监察专员合作协议。2016年3月和11月分别召开了韩澳监察专员合作会议。2011年2月,韩国与泰国签订监察专员合作协议,以此为契机两国展开了频繁的交流活动。韩国国民权益委员会相关人员在2016年4月访问泰国监察专员事务所,2016年12月以泰国首席监察专员为首的共47名泰国监察专员代表团访韩,进行了“强化泰国监察专员影响力研修”和“听取驻韩泰国侨民苦衷恳谈会”。

六 强化与国际监察专员的合作

(一)加入国际监察专员协会

以监管日益扩张的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为宗旨,监察专员制度(Ombudsman)在众多国家相继建立。随着监察专员制度在世界范围的扩大和普及,建立一个为各国监察专员提供联络、沟通、交流的平台即国际性的监察专员联合体成为必然。1978年成立的国际监察专员协会作为全世界各国、各地区的议会监察专员机构的联合体,是保护国民权利和利益的监察者、仲裁者、权益拥护者。目前已经发展为世界114个国家197个监察专员成员加入的协商机制。

韩国于1996年加入IOI。2008~2015年,韩国作为亚洲地区的会长或地区理事,在IOI理事会及总会上参与各种议题的讨论和决策,将亚洲地区的立场和意见反馈到IOI。2016年11月15日,韩国国民权益委员会委员长在泰国曼谷召开的第11次国际监察专员协会总会上,在日本、印度尼西亚、伊朗等16个亚洲会员国中获得11票,再一次被选为任期4年的地区理事。在此次会议中,国民权益委员会对江原道(正式会员)和京畿道始兴市(准会员)会员申请给予了支持,详细介绍了韩国公益举报人保护制度等韩国的优秀制度。

(二)活跃于亚洲监察专员协会

亚洲监察专员协会成立于1996年,主要负责在亚洲地区扩大并发展监察专员制度。目前有韩国、中国、日本、巴基斯坦、泰国、中国香港等18个国家和地区的35个机构。韩国国民权益委员会是创始会员,2003~2015年作为财务理事参加了各项活动,并于1997年、2004年和2014年在首尔先后召开了三次亚洲监察专员协会理事会及总会。2017年5月,韩国国民权益委员会与江原道社会纠纷调解委员会在江原道平昌组织召开了第十五次总会。

七 韩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经验

在全球化趋势下腐败成为人类共同体所面临的严峻课题,它作为滥用公共资源追求私利的行为,阻碍经济发展的同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反腐败国际合作启动和发展是经济一体化、国际商业活动中引导公平竞争的一个重要环节。一国的反腐败相关法律体现在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税法等法律体系中。为了更好地履行国际社会的相关公约,韩国除了《政治资金法》、《公职人员伦理法》和《腐败防止法》以外,还制定了独立的《有关腐败资产没收及返还特例法》《海外贿赂防止法》,这符合OECD等国际组织的劝告和方向,在世界上也是不多见的。但在具体规定上需要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韩国的税法不包含有关行贿的明文规定,还允许一定限度内的接待费,这很容易引起其他国家的异议。

韩国是OECD会员国,为了采纳和实施OECD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反腐败相关劝告,需要刑事、政府采购特别是刑事处罚的实施方法和企业会计标准领域整备相关法律法规。韩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极高,迅速而科学应对的必要性也日益明显。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的会计等相关制度改善了许多,但在韩国国内还广泛存在对韩国企业会计制度的不信任,还有很大的空间来提高会计透明度。

South Korea Anti-Corrupti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ction and Road Diameter Analysis

Ba Dianjun,An Naying

Abstract Corruption,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has become a chronic pathological phenomenon. It not only has a negative impact on society,but it sometimes even determines the life and death of a country. However,the issue of corruption has long been confined to a country’s hom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bribery problems have emerged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ctivities,which not only hinder fair competition but also affect normal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This reality has prompted some countri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to start exploring cooperative solutions and has put in place a series of global and regional cooperation mechanisms that have provided the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fighting corruption. South Korea has made some achievements in taking full advantag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path and actively participating in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ainst corrup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internal driv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ainst corruption. However,there are still problems related to the need to curb the domestic system.

Keywords South Korea;Anti-Corruption;Global Cooperation


[1] 本文为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项目编号:2015LZY011)的研究成果。

[2] 此公约于1999年2月生效。1996年韩国成为第29个OECD成员国,在亚洲仅次于日本第二个加入此组织。

[3] 20世纪90年代,反腐败国际合作成为世界性话题。这是因为后冷战时期发达国家企业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剧增,随之而来的是对投资对象国的官僚行贿行为成比例增加。

[4] 有观点认为民主化促进腐败的滋生和发展,即言论自由等开放社会比威权主义提供了更多的腐败土壤,为进行周而复始的选举,要管理投票人,提高成本,形成腐败结构。另外,有的研究成果表明民主化与腐败之间不存在单纯的线性关系。

[5] 廉政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CPI)于1993年由德国人彼得·艾根创办。从2012年开始采用了100分制。为便于比较,本文把100分制换算成10分制。分数越高表示越廉洁。8~10分表示比较廉洁,5~8分表示轻微腐败,2.5~5分表示腐败比较严重,0~2.5分表示极端腐败。

[6] 韩国国民权益委员会作为韩国防腐败的专职机构,与法务部等相关部门合作,为在韩国国内更好地实践该公约而努力,包括负责公约履行情况的检验等。2016年6月20~24日,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了2016年第7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践情况检验组会议,141个当事国、签约国(日本)代表及国际机构相关人员约400人参会。在会议中,抽签决定2周期(2016~2021)受检验的国家,韩国将于2017年同越南一起检查所罗门群岛,2018年同基里巴斯一起检查科威特,对韩国的检查将于2019年实施。2周期检查对象国应根据《公约》的第二章(预防措施)和第五章(资产返还)的内容,与委员会相关部门、法务部和外交部等相关部门合作,诚实履行作为检验国的职责,并将缜密应对对韩国的履行情况检验。

[7] 此公约要求缔约国将其纳入国内法中,比如,日本把它纳入国内不公平竞争立法中,欧洲国家将其纳入刑事犯罪法律。每个成员国都需要通过评估,新加入者要事先进行评估,通过后才能加入OECD。

[8] 2011年的G20戛纳峰会、2012年的洛斯卡沃斯峰会、2013年的圣彼得堡峰会、2014年的布里斯班峰会、2015年的安塔利亚峰会、2016年的杭州峰会分别强调了加大反腐败力度、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反腐败立法、追缴被盗财产;应对高危部门腐败、增强公共部门诚信和透明度;建设反腐败合作网络;促进国际社会形成腐败问题的零容忍环境,核准《G20私营部门连接透明高级别原则》、《G20反腐败公开数据原则》和《G20推动公共采购廉洁原则》,推动民事和行政上的国际合作;核准了《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决定在中国设立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

[9] 国际反腐败学院是反腐败教育训练的国际专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