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特别报告: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地方典型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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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积极开展试点行动

一、启动国家低碳试点

为落实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调动地方低碳转型的积极性,积累对不同地区分类指导的工作经验,探索中国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阶段既要发展经济又要应对气候变化的可行路径,努力建设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2010年7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0〕1587号),要求试点省市编制规划、制定政策、调整产业、加强数据管理等,致力于低碳试点的基础能力建设,正式启动了国家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

第一批低碳试点工作启动后,各试点省市高度重视,按照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制定了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逐步建立健全低碳试点工作机构,积极创新有利于低碳发展的体制机制,探索不同层次的低碳发展实践形式,从整体上带动和促进了全国范围的绿色低碳发展。

为进一步探寻不同类型地区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路径和绿色低碳发展模式,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11月26日正式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3760号)。与第一批试点相比,第二批试点通知中增加了“明确工作方向和原则要求”和“建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制”两个任务,要求试点省市要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开展低碳试点的根本要求,以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为原则,进一步协调资源、能源、环境、发展与改善人民生活的关系,同时要确立科学合理的碳排放控制目标,并将减排任务分配到所辖行政区以及重点企业;制定本地区碳排放指标分解和考核办法,对各考核责任主体的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和考核。

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6〕61号),要求以碳排放峰值和碳排放总量控制为重点,将国家低碳城市试点扩大到100个城市。按照“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的要求,为落实《方案》中100个试点城市的目标、深化低碳试点工作、鼓励和推动更多的城市先行先试,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开展了第三批低碳城市试点的组织推荐和专家点评。经统筹考虑各申报地区的试点实施方案、工作基础、示范性和试点布局的代表性等因素,确定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等45个城市(区、县)开展第三批低碳城市试点。任务要求方面,第三批试点通知中明确要求以实现碳排放峰值目标、控制碳排放总量、探索低碳发展模式、践行低碳发展路径为主线,探索低碳发展的模式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工程创新。国家对第三批低碳试点的工作增加了“创新”和“统筹”两个关键词,并在试点通知中明确了对每个试点的制度创新要求,对中国低碳城市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表2–1 三批国家低碳省市试点名单和任务要求

二、开展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试点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提出的重点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8月2日下发《关于印发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通知》及附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发改气候〔2016〕1687号),要求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分类指导,针对气候变化条件下典型城市的突出问题,通过试点示范,探索和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工作方案》提出到2020 年,试点城市普遍实现将适应气候变化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建设标准,适应气候变化理念知识广泛普及,适应气候变化治理水平显著提高,取得明显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关试点经验经过总结推广,引领带动中国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工作。2017年2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印发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7〕343号),提出以全面提升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为核心,坚持因地制宜、科学适应,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完善政策体系,创新管理体制,将适应气候变化理念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完善相关规划建设标准,要求到2020年,试点地区适应气候变化基础设施得到加强、适应能力显著提高、公众意识显著增强,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典型范例城市,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并要求试点地区在每年12月底前提交试点工作进展报告。从地域分布来看,选取的试点城市包括东北地区2个,华北地区1个,华中地区7个,西北地区8个,华东地区5个,华南地区2个,西南地区3个,共计28个城市。

表2–2 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试点名单和地域分布

三、推进其他各类试点

为进一步鼓励地方在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领域先行先试,中国陆续开展了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8个低碳城(镇)试点、51个低碳工业园区试点、数百个低碳社区试点,目前正在积极推动气候投融资试点以及第三批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

2011年底,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提出“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要求。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

为探索新城(镇)低碳发展新模式,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低碳城(镇)试点工作的通知》,选取广东深圳国际低碳城、广东珠海横琴新区、山东青岛中德生态园、江苏镇江官塘低碳新城、江苏无锡中瑞低碳生态城、云南昆明呈贡低碳新区、湖北武汉花山生态新城、福建三明生态新城作为首批国家低碳城(镇) 试点。

2011年12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出台,明确指出要依托现有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产业园区,开展低碳产业试验园区试点。为落实《“十二五”控温方案》及《工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12~2020年)》,推进工业低碳转型,2013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408号)。2014年7月确定了第一批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并出台了《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2015年8月及12月分批次批复了第一批39家试点和第二批12家试点实施方案。

为积极探索新型城镇化道路,加强低碳社会建设,倡导低碳生活方式,推动社区低碳化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3月下发了《关于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组织开展低碳社区试点,2015年2月又印发了《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指南》,从宏观战略布局到微观推进机制都作出了明确的指导,并将低碳社区试点工作进展和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国家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责任考核。

为在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落实新时代发展任务中作出示范并发挥带动作用,并为全球可持续发展提供中国经验,2018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深圳市、太原市、桂林市为首批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2019年5月,国务院分别正式批复同意湖南省郴州市、云南省临沧市、河北省承德市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