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思维:发现企业的“黑天鹅”
引言
李某于2011年4月进入某外资企业A公司工作,担任资深财务经理,月工资13000元,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27日至2014年4月30日。2012年2月,因李某多次与公司总经理发生冲突,A公司书面通知李某:“您自2011年4月27日加入公司,迄今为止工作满9个月。由于您不符合岗位要求,我司决定自2012年2月13日与您解除劳动关系,您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3000元,因此,按照相关规定将通过工资卡一次性支付您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6000元(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李某签收了该通知。后A公司未经李某同意,单方面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和社会保险停缴手续,并向李某的工资卡中转入26000元作为赔偿金。李某对此表示不服,于2012年3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2012年2月13日至恢复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每月13000元。
庭审过程中,作为被申请人的A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可以证明李某不胜任工作的证据。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也直言,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但是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1]的规定向李某支付了赔偿金,现在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双方已经不能再继续履行合同了。此案经历了仲裁和法院的一审、二审,2013年4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A公司支付李某2012年2月至裁决作出之日的工资(扣除已经支付的赔偿金)。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双方劳动合同不是不能履行,而是用人单位恶意解除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了结。A公司可能觉得心有不甘,在判决生效后李某多次要求上班的情况下,没有给李某安排工作,而是于2013年6月又给李某发了一份通知:“经向有关用人单位调查取证,公司有证据证明,你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存在故意隐瞒事实、虚构个人履历的行为。你的欺瞒行为误导公司与你建立劳动关系,并做出高薪聘请你担任资深财务经理的决定。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你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6.3条的约定,公司决定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李某不服,又一次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来,在李某当初求职提供的简历中,在工作经历处写明“2008年7月至2010年7月在B公司任副总经理”。而A公司经过调查,发现李某在B公司只工作了一年(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据此,A公司认为李某存在欺诈行为,故再次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庭审中,李某也认可,简历上的工作时间与实际工作经历不一致,但只是记错了,不是有意欺骗公司。
此案又一次经历了仲裁和一审、二审,2015年11月,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确认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A公司支付李某诉讼期间的工资。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李某简历中工作时间填写错误并不能导致公司陷入错误判断,从而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
宣判后,李某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同时补缴社会保险费。此时,A公司更换了总经理和委托代理人,态度也有所缓和。最终,在劳动仲裁部门的协调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A公司支付李某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连同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前期已经支付的费用,A公司为此事累计支付了40余万元。
启示
有一本畅销书《黑天鹅》[2],在这部堪称革命性的著作中,塔勒布概括了“黑天鹅”(高度不可能事件)的三个特征:一是不可预测性;二是影响巨大;三是事件发生后人们总是试图去解释它。上面的案例,对企业而言也堪称一起“黑天鹅”事件,它符合塔勒布提出的“黑天鹅”的三个特征。首先是不可预测性。公司的决策层没有预见到,当初一个简单的解除合同决定,最终导致公司承担了这么大的损失,如果当初预见到花了这么大代价仍然没能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估计公司怎么也不会发出那份解除通知。其次是影响巨大。公司直接损失40余万元,外加律师费支出、名誉下降等间接支出和损失,甚至该公司的总经理也因此事被撤换,教训不可谓不惨痛。最后是事件发生后人们总是试图去解释它。确实,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案后多次提到,前任总经理比较固执,坚持要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前任委托代理人对劳动法不精通,导致公司连续犯错。
面对“黑天鹅”式的劳动争议,企业无法预测何时发生、怎么发生,那是不是就对它无能为力呢?在《黑天鹅》一书中,塔勒布也提供了答案,“预测下雨无济于事,建造方舟才能以防万一。黑天鹅事件无法预测,却能预防。我们不能预测何时会下大雨,但准备好雨伞出门就行了。我们无法预测何时会有大地震,但可以提高房子的抗震级别”。的确,劳动争议的“黑天鹅”事件虽然不可预测,却可以预防。试想,如果该公司在做出最初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能认真听取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也许就不会轻率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者,在事件处理过程中不那么“任性”,也许损失就不会逐步扩大。推而广之,作为企业,必须有这种风险意识,不可麻痹大意。由于工作关系,笔者能看到此类黑天鹅事件的“劳动法版”几乎每天都在上演,也许下一个受害的就是你的企业。所以,在劳动关系管理上,“黑天鹅”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要做好预防,做好风险防控,避免决策的随意性。
塔勒布还探讨了另一个有趣的问题:有一种英雄,他们为我们避免了灾难,拯救了生命,但是人们不知道他们所做的贡献。比如“9·11”事件发生之前,有人强烈要求在驾驶舱门安装防弹保险装置,如果航空部门采纳了他的意见,“9·11”事件就不会发生,他就拯救了上万人。我想,对于企业HR来说,这种情况也很常见。也许你尽职尽责,因为你严谨的工作、完善的文书、得体的语言为公司避免了一场诉讼,避免了一次灾难式的“黑天鹅”事件,但老板未必知道你做出的贡献,仅仅因为灾难事件并没有发生。所以,“黑天鹅”给我们的另一个启示是,企业要重视那些处理劳动关系的“无名英雄”(企业HR)所做的工作,重视那些避免风险发生的人。
一个成功的企业必须时刻保持对包括劳动争议在内的各种风险的警醒,毕竟一般企业很难承受那种巨大损失。所以,从现在开始,赶紧去发现你企业中的“黑天鹅”吧!
专家建议
对企业来讲,劳动争议的风险无处不在,极端的“黑天鹅”事件也随时可能降临。因此,企业要时刻保持风险防控的意识,做好平时的预防和萌芽阶段的化解,这才是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不二法门。
[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 在发现澳大利亚的黑天鹅之前,欧洲人认为天鹅都是白色的,“黑天鹅”曾经是欧洲人言谈与写作中的惯用语,用来指不可能存在的事物,但这个不可动摇的信念随着第一只黑天鹅的出现而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