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典解读](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382/44619382/b_4461938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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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物权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国家专属权利】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耕地保护】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征用】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解读分析征收与征用的比较:
![](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D94D36/23801254509074906/epubprivate/OEBPS/Images/0055-1.jpg?sign=1738925232-pH5LFbmKktYQl7LlVoPzf0t22OZtiXIo-0-0a0fd56e2a7a5db9b225e6a65546158d)
续表
![](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D94D36/23801254509074906/epubprivate/OEBPS/Images/0056-1.jpg?sign=1738925232-HHBDs8Ot0LUsrEipeu6pZdm9CL6j9CNo-0-b4ad6f4579964ad9595d8a4bcaba309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