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张进德民诉法攻略·精讲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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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讲

第一节 当事人概要

一、当事人的概念

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称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即指原告和被告;而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以及公益诉讼当事人。法考中的当事人,采广义的概念。

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又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则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一审程序则称为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二审程序则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特别程序中,通常称为申请人,但在选民资格案件中则称为起诉人;在督促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当事人称谓不同,表明他们在不同的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有所不同。

二、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

1.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为当事人能力,是指一定的主体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2012-3-81A)

诉讼权利能力是从抽象的一般意义上对某主体能否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考察,并不以任何的具体案件为前提。诉讼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当事人资格,有这种能力的主体方能成为诉讼当事人,没有这种能力则无法成为当事人。另外,某一主体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此主体就现实地成为具体案件的当事人,要成为现实中的当事人,还必须在特定的诉讼案件中通过起诉或者应诉予以实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据此规定,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注意]在民法上,其他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在民事诉讼法上,其他组织也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2.三类当事人

(1)公民

对于公民来说,其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任何公民都具备这两项能力,也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在内。(2014-3-81B)但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必须要有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

(2)法人

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均始于法人的成立而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2014-3-81A)

(3)其他组织(2014-3-81C)

其他组织,也叫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一些组织或团体。根据《民诉解释》第52条之规定,具备诉讼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合法成立;二是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三是不具备法人资格。能够成为当事人的其他组织,具体包括:

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注意]合伙企业可以成为当事人;而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无论是否起有字号,都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而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60条)。

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注意]这里主要针对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而如果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则当然也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④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注意]对于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还是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除上述之外,能够成为当事人的其他组织还包括:①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②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③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企业。

(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能够独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有了诉讼权利能力,只是具有了成为当事人的资格;同时具有了诉讼行为能力,才能够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如果只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虽然可以成为当事人,但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活动。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一定的区别。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包括有诉讼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两种情况,而民法上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年满18周岁且无精神疾病的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上也就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根据《民法总则》第18条第2款之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种公民也就属于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主体。(2013-3-38C)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同时,也都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注意]《民法总则》已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由10周岁修改为8周岁,即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两组能力的比较

对于两个权利能力和两个行为能力的关系,在此列表总结:(2008川-3-48)

[特别提示]其他组织虽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但在实体法的责任承担方面,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比如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

三、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能在具体案件中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或者作为被告应诉的资格。(2012-3-81A)当事人适格是以诉讼实施权为基础的,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适格当事人与实际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并不完全等同。当事人适格必须结合个案予以认定,不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

(一)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区别(2012-3-81BCD)(2008-3-44A)

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而适格当事人则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诉讼权利能力与具体的案件无关,而适格当事人则须在具体案件中才能得以判断,也就是说当事人适格与否是针对具体诉讼而言的,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关系。

(二)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2018客观)(2008-3-44BCD)

既然法院裁判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那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就应当是适格当事人。所以一般而言,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2013-3-38AB)但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适格当事人并不仅仅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例外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法定的适格当事人,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依据当事人的意思的适格当事人,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考察路径

人民检察院就生效民事判决提起抗诉,适格的当事人还是原判决的当事人,并非抗诉的检察院。

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主体。在确认之诉中,对适格当事人的判断,不是看该当事人是不是该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看该当事人对该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例]在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中,婚姻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并非婚姻关系主体,但对此案件存在确认利益,也可以提起诉讼。

3.基于社会公益保护的当事人。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了公益诉讼制度,第55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在《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环保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污染侵权的公益诉讼。

[真题链接](2013-3-38)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

A.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三)当事人的变更

当事人的变更,是指诉讼进行中,由于特定事由出现,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承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后,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它在传统理论中一般又被称作“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当事人的变更,在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形:

1.因当事人死亡引发的当事人变更。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2019客观)

[注意]并非所有案件中当事人死亡都会引起继承人承担诉讼。某些情形下,也会引起诉讼中止或诉讼终结,后述“一审普通程序”一章中另有讲解。

2.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或分立引发的当事人变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诉讼当事人,与其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成为新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抑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成为新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由新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继续参加诉讼,原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诉讼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新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3.因诉讼过程中民事权利义务转移而引发的当事人变更。根据《民诉解释》第249、250条之规定,诉讼过程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转让人的当事人地位不变,受让人可以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生效裁判对于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由法院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准许。准许诉讼承担之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当事人,原当事人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2016-3-79)

[真题链接](2016-3-79)程某诉刘某借款诉讼过程中,程某将对刘某因该借款而形成的债权转让给了谢某。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

A.如程某撤诉,法院可以准许其撤诉

B.如谢某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可予以准许

C.如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D.如法院不予准许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可以追加谢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四、当事人的确定

原告,是指为保护自己或自己管理的他人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2011-4-五.1)(2008川-3-98)针对在特定案件中原告或被告的认定,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与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系列规定。

(一)以直接行为人为当事人的情形(好汉做事好汉当)

1.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2015-3-39)

[真题链接](2015-3-39)徐某开设打印设计中心并以自己名义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中心未起字号。不久,徐某应征入伍,将该中心转让给同学李某经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中心承接广告公司业务,款项已收却未能按期交货,遭广告公司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本案的适格被告?[3]

A.李某

B.李某和徐某

C.李某和该中心

D.李某、徐某和该中心

2.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2010-3-40)(2008川-3-40)

3.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以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释疑]居委会、村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

4.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被依法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5.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2017-3-96)

[原理点睛]不能起诉作为中立第三方的纠纷解决主体。

[真题链接](2017-3-96)林剑与钟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2017年5月15日之前,钟阳向林剑返还借款2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该协议有林剑、钟阳的签字,盖有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和三位调解员的签名。钟阳未按时履行该调解协议,林剑拟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4]

A.应以调解委员会为被告

B.应以钟阳为被告

C.应以调解委员会和钟阳为共同被告

D.应以钟阳为被告,调解委员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不以直接行为人为当事人的情形(我是你的替罪羊)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引起的诉讼,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2008-3-84CD)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当事人。

4.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进行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2014-3-81A)(2013-3-38D)

(三)侵权案件的当事人确定

1.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利益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2.连带责任之侵权案件的当事人

在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3条)也就是说,在连带责任的侵权案件中,被告的确定要看原告的选择。(2017-4-六.2)

在侵权案件中,连带责任是一种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仅列举以下三点予以介绍:

(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被侵权人的救济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

(2)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2008-3-97)

①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

②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

③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3)在航空旅客运输纠纷中,存在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竞合的情形。如果实际承运人与缔约承运人不一致,无论是合同案件还是侵权案件,两方面承运人皆应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对航空旅客运输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可以选择对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被诉承运人申请追加另一方承运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3.补充责任之侵权案件的当事人

补充责任是侵权案件中一种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在此类侵权案件中,原告可以单独以主责任人为被告,也可以以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单独以补充责任人为被告。《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主要有: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2010-3-46)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40条)。(2016-3-36)(2009-3-38)

[真题链接](2016-3-36)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向阳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5]

A.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被告

D.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3)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根据《民诉解释》第58条之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2016-3-37)

[真题链接](2016-3-37)小桐是由菲特公司派遣到苏拉公司工作的人员,在一次完成苏拉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失误造成路人周某受伤,因赔偿问题周某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6]

A.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

B.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

D.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4.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案件的当事人(《侵权责任法》第49-50条)

(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时,受害人应以保险公司、机动车使用人以及机动车所有人为共同被告。

(2)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受害人应以保险公司和机动车受让人为共同被告。(2016-4-六.1)

[理论辨析]保险公司是基于保险合同而代机动车受让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学界通常不把受让人对“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定性为补充责任,故保险公司与机动车受让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四)担保案件的当事人确定(《民诉解释》第66条,《担保法解释》第124-126条、第128条)

1.一般(非连带)保证案件的当事人

(1)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债务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2)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注意]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责任,相当于侵权案件中的补充责任。

2.连带保证案件,债权人有权选择

(1)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2)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总结]连带保证,起诉谁谁就是被告(可选择);一般保证,债务人必须是被告(保证人可告可不告)。

(五)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确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

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2.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2017-3-37)

[真题链接](2017-3-37)马迪由阳光劳务公司派往五湖公司担任驾驶员。因五湖公司经常要求加班,且不发加班费,马迪与五湖公司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本案仲裁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7]

A.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B.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

C.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阳光劳务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马迪和阳光劳务公司为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六)涉公司诉讼中的当事人确定(重点关注《公司法解释四》)

1.以公司为被告的诉讼

(1)解散公司诉讼的当事人(2014-3-95)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以公司为被告,可列其他股东为第三人。

[真题链接](2014-3-95)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8]

A.许某是原告

B.葛某是被告

C.云峰公司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云峰公司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的当事人

①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不成立的诉讼(确认之诉),应以股东、董事、监事等为原告,以公司为被告,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列为第三人。

②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诉讼(变更之诉),应以股东为原告(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以公司为被告,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列为第三人。

(3)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当事人

原告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以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

(4)分配公司利润纠纷的当事人

原告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列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列为共同原告

2.以董、监、高为被告的诉讼

(1)损害公司利益之直接诉讼的当事人

公司董事、高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列公司为原告,由监事会主席、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公司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列公司为原告,由董事长、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2)损害公司利益之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应列股东为原告,列公司为第三人(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