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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成年养子女不赡养养父母,该怎么办?
在农村不赡养老人的现象仍然存在,尤其在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以及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之间存在矛盾的家庭,子女不愿承担赡养义务的现象相对较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父母有抚养养子女的义务,养子女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当养子女不赡养养父母,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时,双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解除收养关系,以及收养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一并进行审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即使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也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如果成年养子女不仅不赡养老人,而且对丧失劳动能力,无人照料的养父母不管不顾,这种行为属于遗弃老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养子女可能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恶劣,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构成遗弃罪的,将会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