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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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离婚时,一方在外的欠款,另一方是否要共同偿还?

在部分农村家庭中,妇女在家承担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照顾家庭的责任,对丈夫在外从事的经济活动并不知情,直到离婚时方知自己面临承担巨额债务的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厘清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确定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类:

(1)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一是“共债共签”,夫妻双方共同借债,共同在债权凭证(借条或者欠条)签名,这种情形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二是事后追认,债权凭证上虽然只有一方签名,但是另一方认可该债务,或者表示愿意偿还该债务,那么该债务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只要另一方追认,即由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或妻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形成的债务,也即因家事代理形成的债务。根据家事代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家事代理必须限定在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形成的债务,如家庭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抚养教育、赡养老人等。二是要结合夫妻双方实际情况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以及交易习惯等。三是审核借贷行为本身,如借贷双方熟识程度、借款名义及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以上三个因素认定借债行为是否构成家事代理,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妻子为给其父亲治疗疾病而借债,该债务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妻子为给其父亲治疗疾病而购买价格昂贵的保健器具进而借债,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除以上三种情形外,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借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借债,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丈夫借款,却将所借款项转到妻子名下,或者出借人直接将款项转到夫妻共同开办的公司账户上,该情形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除此之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承担清偿责任。如一方借钱用于个人投资、赌博,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