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父母在儿子结婚前,为儿子付首付购房,婚后由小两口共同还贷的,该房屋是谁的财产?
案情
老崔的独生子小崔已经三十岁了,一直没有结婚的打算,也没个像样的工作。经过熟人介绍,小崔认识了小周。小周年轻漂亮,大学毕业,又是公务员,小崔对她一见钟情,连忙找了一份稳定的工作,并向小周求婚。小周见小崔仪表堂堂,又有上进心,便同意了。老崔大喜过望,立刻替小崔支付首付,为两人买了婚房,由小崔和小周婚后共同偿还房贷。新婚时,小两口的日子过得蜜里调油,谁知好景不长,一段时间后,小崔原形毕露,逐渐变得懒惰,班也不上了,成天出去找人喝酒。小周苦不堪言,便提出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将婚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由父母付首付的房产,能够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对本案例中涉及的情况作出了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老崔在小崔婚前替小崔支付了首付,可以视为这是对小崔一人的赠与,婚后,小崔与小周共同偿还房贷,房产的归属应当由两人协议处理。如果二人无法达成协议,可以由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小崔所有,尚未归还的房贷由小崔一人归还。同时,小崔与小周共同偿还的房贷款项,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由小崔对小周进行补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