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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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解除母子关系协议书有效吗?

案情

马萍有一个儿子,名叫徐壮。自从十年前丈夫去世,马萍便独自一人抚养儿子,吃了不少苦头。然而,徐壮却丝毫不体谅母亲的难处,早早辍学,在社会上认识了许多狐朋狗友,经常到酒吧去喝酒蹦迪。在这些所谓“朋友”的带领下,徐壮染上了毒瘾。为了吸毒,他不惜向马萍撒谎要钱,等马萍发现不对劲时,为时已晚。得知真相的马萍立即将尚未成年的徐壮送到戒毒所,可是每次从戒毒所出来,徐壮都忍不住再次吸食毒品。面对徐壮的一次次承诺、一次次复吸,马萍彻底寒了心。她流着泪写下一纸解除母子关系协议书,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请问,马萍书写的这份解除母子关系协议书,能够具有法律效力吗?

解析

马萍书写的解除母子关系协议书,无论是否得到徐壮的同意,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我国《民法典》的第八条规定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这表示,民事主体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都不得与公序良俗原则相违背。具有血缘关系的母子之间解除母子关系这一行为,并不符合大众伦理的要求,也有违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同时,《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一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任意违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想要通过解除母子关系协议来规避父母子女之间互负的义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上面的案例中,徐壮尚未成年,马萍依然对他负有抚养义务,是不能通过解除母子关系协议来规避这种义务的。马萍写下的解除母子关系协议,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