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小女儿上大学后总是跟家里要钱,老人还有给付抚育费的义务吗?
案情
老张夫妇年近五十才有了女儿心心。心心一出生,便备受宠爱,虽然老张与妻子只是普通工薪族,但还是尽力满足心心所有的要求。久而久之,心心养成了大手大脚的习惯,对金钱也没什么概念。心心高中毕业后,考上了外省的大学。在学校里,心心看见什么喜欢的东西都要买,还时不时请同学出去吃饭聚会。老张老两口已经退休好几年了,对于心心的铺张浪费有些力不从心,便狠下心对心心说,如果她再这样,他们就不再给心心提供生活费了。谁知,心心却理直气壮地表示,只要她还在上学,老张夫妇就有给她生活费的义务。那么,心心的说法正确吗?
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对于此规定中“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对其作了进一步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在上面的案例中,心心已经离开家去外省读了大学,虽然还是在上学,但是心心的情况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形,老张夫妇不再负有给付心心抚养费的义务。老张夫妇将心心抚养长大,并坚持负担心心读大学后的生活费,不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情感上都尽到了父母的义务。而心心作为子女,也不应将父母的付出视为理所应当,应关心体谅父母,才能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