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规定。针对现实生活中较为突出的妨害公共交通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条通过增设罪名的方式,将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以及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情形规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