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实操与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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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理论背景

第一章 基本概念

第一节 国有资产

一、资产

在理解“国有资产”这一概念之前,首先需要正确理解什么是“资产”。所谓资产(assets),是指可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经营过程中,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资产之所以对所有者有用,一方面是因为资产可以是未来事业的源泉,另一方面是因为资产可以用来取得未来收益。”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1)

二、国有资产与国有企业

1.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state assets)是归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能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资产是指“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拥有的资源和财产”,是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及其投资收益、拨款、接收捐赠或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其实质是最终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不是非国家的其他主体。狭义的国有资产可以指国家拥有的具体某一项实物资产或者权益,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可以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一部分。

2.国有企业

在国际惯例中,国有企业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而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出资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实体,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可以分为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实际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等几类。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包括纯国有企业(即企业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2)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国有企业或公司应包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全部归国家所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调整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企业控制力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属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3)

2016年《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32号)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股企业包括: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上述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前述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作为第一大股东,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4)

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含义。在计划经济时代,受经济上的“一大二公”影响,我国国有企业涵盖了国民经济的各个产业和行业。这一时期的国有企业都由国家计划和行政指令来安排管理,包括经营管理、生产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属于国家所有和国家经营。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国有企业的组建和经营管理方式开始发生变化,民营资本开始进入社会,并注入国有企业中,国有企业开始了股份制改革,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逐渐增多。其中,国有股份占比多少成为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属于国有企业的标准,但是这一说法在学术界存在一定的争议。尽管如此,国有资本通过其特点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特别是我国进行市场经济改革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国有资产对我国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主导力逐渐增强。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与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着链条的关系,国家通过国有资产向企业投资入股,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就形成了国有资本。国家通过出资控制国有企业,通过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而实现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