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震行政执法主体
地震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在地震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地震行政执法职权的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主要从以下层面进行理解。
(一)地震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有地震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根据我国现行的地震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地震监督管理权,依法履行地震行政许可、地震行政处罚、地震行政检查职权。
(二)“三定”方案经法定机关和程序批准
国家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三定”方案,包括职能依据、机构性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管理体制方案,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三定”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市、县(区)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三定”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审核,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我国,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是地震行政执法的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普及、贯彻、执行地震法律、法规和规章;
2.制定地震行政执法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3.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4.组织地震行政执法的培训和考核;
5.监督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需要在其权限内可以委托有关组织或者机构进行地震行政执法。未设立地震工作机构的市、县的地震行政执法工作,由其上一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或者委托有关组织或者机构负责。委托机关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组织或者机构实施的地震行政执法行为,并对行为后果负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进行地震行政执法活动。
(三)地震行政执法主体动态调整并经法定机关确认
国家、省、自治区、省辖市、县(区)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司法部门要求,每3—5年进行1次地震行政执法主体申报,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取得地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法独立行使地震行政执法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