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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震行政许可的变更、撤销、注销
(一)变更
1.被许可人要求变更地震行政许可的名称、范围、数量、期限事项的,应向作出地震行政许可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请。
2.被许可人的变更要求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3.被许可人的变更要求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变更。
(二)撤销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可以撤销地震行政许可:
(1)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地震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地震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地震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地震行政许可决定的;
(5)依法可以撤销地震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的。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震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上述规定撤销地震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3.依可以撤销地震行政许可的情形,撤销地震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应当撤销地震行政许可的情形,撤销地震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三)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地震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1.地震行政许可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地震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地震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地震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地震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地震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地震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