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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爆炸危险性建筑的构造防爆
1.泄压面积计算
《建规》3.6.4条规定,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A=10CV2/3
式中 A——泄压面积(m2);
V——厂房的容积(m3);
C——泄压比。
2.泄压设施的设置
应在设计中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泄压面的单位质量(即重力惯性)和连接强度。
(1)《建规》3.6.3条: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2。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的措施。
(2)《建规》3.6.5条: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