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法兰西之发达
1.Hugh Capet之建设法兰西王国
中古欧洲史上最有兴趣而且最重要之方面,莫过于近世民族国家之由封建制度中渐渐兴起。研究欧洲史而不知西部欧洲诸国——法国、德国、奥地利、西班牙、英国、意大利——发达之程序。则对于欧洲史上之要质,即将茫无头绪。
据以上数章中之所述,抑若自Charles the Fat被废以后二三百年间之历史,纯属封建诸侯之战争史。实则中古时代之君主,虽其权力有时不若其臣下之宏大,然君主之历史仍较其诸侯之历史为重要。得最后之胜利者,君主也,非诸侯也;建设中央政府者,君主也,非诸侯也。即近世诸国如法兰西、西班牙及英吉利之发达,亦君主之功,而非诸侯之力也。
吾人于前章中,曾述及西Frank王国之贵族,曾于八八八年废其君Charles the Fat,而迎Odo入继大统。Odo本为巴黎,Blois,及Orleans诸地之伯,领土甚广,势力甚大。然一旦欲伸其势力于国之南部,则几不可能。即在北部,贵族中亦有反抗者。盖若辈虽有拥戴之忱,然并无俯首听命之意也。不久反对Odo者竟选举Charles the Bald仅存之孙Charles the Simple为王。
此后百年间,法国王位更番入于Odo及Charlemagne两系之手,Odo之后,多富而贤;Charlemagne之后,每贫而懦。最后Hugh Capet(九八七年至九九六年)被选为Gaul,Breton,Norman,Aquitaine,Goth,Gascon,及西班牙诸民族之王,Carolingian朝之祚乃绝。
Hugh之先人在Carolingian朝,曾任军官,称为法兰西公,法兰西在当日本系Seine河北之一区。Hugh亦沿称法兰西公。日后凡法兰西公之领土,均以法兰西名之,西Frank王国,遂一变而为法兰西王国。
吾人须知自Hugh即位以后,经营凡二百余年,方建设一强有力之王国,而其领土,尚不及今日法国之半。先后二百年间,Capetian朝诸君之权力,不但并无增加之迹,而且愈趋愈下,远不如前。即私有之领土,亦复丧失殆尽。国内世袭之贵族,其数日增,一旦蒂固根深,即成牢不可破之势。诸侯城堡,林立国中;城市交通,处处障碍;乡间村落,疫疠为灾。故法兰西之君主,虽拥王名,而足迹则不敢出私有领土之一步。一出巴黎,则诸侯城堡触目皆是。为诸侯者,有同盗贼,为国王、教士、商民及工人之患。为君主者,既无金钱,又无军队,其权力仅限于日形减削之私有领土中。君主之尊严,在外国及边疆之上,或稍有闻风生畏之象;至于国内,则既无人服从,亦无人尊重,都城以外之地,即有同敌国之境云。
2.法兰西国中之小邦
当十世纪时,法国之大封土——Normandy,Brittany,Flanders,Burgundy等——以及昔日Aquitaine瓦解后之小封土,无不渐形独立,有同国家,各有特异之习惯及文化。至今游历法国者,尚能窥见其遗迹。此种封建国家之由来,往往原于诸侯之特具能力及政治手腕。日后或以金钱购买,或以武力征服,或因婚姻关系,各地之领土,有增无已。其附庸之不尽职者,则毁其城堡,故域内附庸,不敢抗命。诸侯之领土,再封于附庸,故附庸之数日增。
法国中之小国以Normandy为最重要而且最有兴趣。昔日北蛮(Northmen)之蹂躏北海沿岸者,凡数十年。其后有酋长名Rollo者(亦名Hrolf)于九一一年得法国王Charles the Simple之允许,获得Brittany以北沿岸一带地,为北蛮殖民之区。Rollo自称为Norman种人之公,并将基督教传入国中。居其地之蛮族,颇能保存其Scandinavia之习惯及语言。日久之后,渐染其四邻之文化,至十二世纪时,其都会Rouen为欧洲最文明城市之一。Normandy一区实为他日法王困难之大源,至一〇六六年Normandy公William并兼领英国。势力益盛,法王统治其地之望,至是几绝。
Brittany半岛,本有Celt种居之,因孤立海边之故,故受北蛮海盗之蹂躏尤烈。日后此地几变为Normandy之领土。然至九三八年,有Alain者,起而逐Norman种人于境外,以封建制代家族制,自后遂称Brittany公国。至十六世纪时,方入附于法国。
北蛮之蹂躏,大有影响于Somme与Scheldt两河下流之地。其居民多纷纷逃入旧日罗马人所筑之城堡中。久居之后,遂成城市。他日Flanders之城市如Ghent,Bruges等,实渊源于此时,而为有名工商业之中心。当地之巨族,因能抵御海盗,颇得民心,因之渐有雄霸其地之志。然其地之小诸侯,数多而独立,故私斗之风极盛。
Burgundy之名,模糊异常,因凡昔日Burgundian种人所建王国之各部,皆适用此名。至九世纪之末,吾人渐闻有所谓Burgundy公其人,为法国王之军官,驻于Saone河以西一带地,然Burgundy公每无力以抑服其附庸,故始终不敢不承认法国王为其天子。
昔日之Aquitaine公国,包有今日法国中部南部一带地,于八七七年被废。然Aquitaine公之称号,仍由法王给予领有Gascony诸地之诸侯。在其东南者,有Toulouse伯国,尽力于势力之扩充,为他日南部法国文学之中心。至于Champagne一区,前已述及,兹不再赘。
以上所述之诸地,即Hugh及其子孙所欲统治者。至于Saone河及Rhone河以东之地,于九三三年合而成为Burgundy(亦称Arles)王国,至一〇三二年入附于德王。
3.法国君主之地位
Capetian朝诸君主之地位,极其复杂。以巴黎诸地之伯之地位而论,则享有普通封建诸侯之权利。以法兰西公之地位而论,则Seine河以北一带之地,名义上均为其领土。以诸侯上属之地位而论,则诸侯中如Normandy公、Flanders伯、Champagne伯等,无一非其臣下。而且除享有诸侯之权利外,同时并为法国王。加冕之礼必由教会举行之,与昔日Pippin及Charlemagne辈无异。既受上帝之命而为王,遂一变而为教会之保护者及国法之泉源。在国民眼中视之,其地位当然加诸侯一等。为国王者,不但得诸侯之臣服,而且能迫人民之忠顺。
至于诸侯,则以为国王者,不过封建中之天子。而国王则一面以君主自居,一面亦以诸侯之上属自命,每能利用其地位以扩充其势力。三百年间,Capetian朝之君主,从无嗣续中绝之患。而且承继大统者,类皆年壮有为之人。故至十世纪初年,法国王之势力,已驾于诸侯之上。
法国王之能统一其私有之公国者,当首推Louis the Fat(即第六)其人。(一一〇八年至一一三七年)王善用兵,并尽力于维持国内要地之自由交通,及减削负固不服者之势力。然彼不过开国内统一之端而已,至其孙Philip Augustus(一一八〇年至一二二三年)时,统一事业,方告成功云。
4.法国境内之英国领土
Philip在位时代之困难,远较其先人为巨。当彼未即位以前,因历代通婚之故,法国中西南三部之领土多入于英国王Henry第二之手。Henry第二为英国王William the Conqueror孙女Matilda之子。Matilda嫁法国之诸侯Anjou与Maine伯,故Henry第二因其母而得英国、Normandy公国及Brittany公国;因其父而得Maine与Anjou伯国。又因娶Guienne公之女嗣Eleanor而得南部法国之地。Henry第二在英国史上虽甚重要,然对于英国、法国两国之领土,均甚关心。而其注意法国之领土,较其注意英国为尤切。
英国王Henry第二雄武有为,实为法国王之劲敌。英国王领土之在法国者,占法国之大半。故Philip之一生,以与英国相争为事。Henry第二与其法国领土于其三子:Geoffrey,Richard,及John Philip。每乐英国王子兄弟之争及父子之争而利用之,搬弄是非以为快。如使Richard the Lion-hearted之反抗其父,使John Lackland之反抗其兄Richard等,皆其显而易见者。假使英国诸王子,无兄弟阋墙之祸,则法国王之领土,或竟全入英国王之手,亦未可知。
当Henry第二在世之日,法国王绝无减削英国人势力之机。自Henry第二死后,其子Richard第一即位,法国王之前途复大有希望。Richard第一远离其国而躬率十字军以远征圣地。劝法国王Philip同往。然Richard第一性情傲骄,Philip殊不能堪。Philip身体本柔弱,中途病,遂有所借口,半途折回,阴为Richard第一之患。Richard第一在外数年,无功而还,乃与Philip战,战事未终而卒。
Richard第一之幼弟John,为英国王中之最昏暴者,法国王Philip遂乘机而夺得英国领土在法国者之大部。其侄Arthur之死,人咸疑John之所使。同时彼又强占其附庸之妻为己有。法国王Philip遂以封建诸侯之地位,召英国王John入法国受审。英国王不允,法国王遂下令籍没英国王在法国之领土。仅留西南隅之地以予英国。
Philip不但易于统驭Loire河流域一带地,即Normandy亦欣然入附于法国。Richard第一死后之六年,英国领土之在欧洲大陆者,除Guienne以外,丧亡殆尽。Capetian朝之领土,至是遂为法国中之最富而且最广者。Philip至是不仅为新得领土之诸侯,而且为Normandy之公,Anjou及Maine等地之伯,领土之境,遂达海滨。
5.中央政府之建设
Philip不但大扩其领土,亦且伸其权力于人民。彼似亦深知城市之重要,故对于新得领土中之城市,无不优视。保护之,监督之,该地诸侯之势力及富源,遂皆为其所夺。
Philip死,其子Louis第八即位。其改革事业中当以建设亲王之食邑(Appanages)为最著。彼以国内之封土,分封于其子:一封Artois伯,一封Anjou与Maine伯,一封Anvergne伯。世之研究历史者,每以此次分封之举为不幸。盖封建制度之思想,因之入人益深也。不但王国之统一为之多缓时日,而且开他日同室操戈之渐云。
Philip之孙Louis第九亦称St.Louis(一二二六年至一二七〇年)在位之日甚久。为法国君主中之最英明者。其功德及事业之伟大,史册上纪之独详。然其最大之功勋,莫过于巩固王国之基础。其时法国中部之诸侯,与英国王联合以叛。St.Louis既平内乱,遂与英国王协商解决领土纠纷之方法。其结果则除Guienne,Gascony及Poiton仍与英国王为领土外,其余均属于法国,时一二五八年也。
Louis并改革政府之组织,伸张国王之权力。盖自Philip Augustus以来,中央政府亦曾遣派巡按使曰Baillis者,巡行国内,其职务与Charlemagne时代之Missi正同。政府予以年俸,时时迁调,以免根深蒂固,尾大不掉之弊。Louis仿行此制而扩充之。君主之权力,因之增多不少。
当十三世纪以前,法国几无所谓中央政府。为君主者,每有赖于诸侯主教之大会以实行其职权。此种会议,既无组织,又无定期,而所议政事尤混乱而无类。至Louis第九在位时代,此种会议之职务,渐分为三:第一,为政务会议,负执行国家大事之责;第二,为会计院,为管理国家收入之财政机关;第三,为高等法院,选精于法律者组织之。昔日之高等法院,多随国王之行止,往来无定,至是乃设庭于Seine河中巴黎小岛上,其建筑至今尚存。同时并有上诉制之规定,凡不服封建法庭之判决者,均得上诉。国王之权,遂遍及全国。又规定凡王家领土中,仅能通行王室之钱币,至于诸侯领土内,亦得与诸侯所铸之钱币,一律通用。
St.Louis之孙Philip the Fair(一二八五年至一三一四年)为法国王中之第一专制君主。当彼即位之日,政府组织已属完备异常。任用法律家多人,均抱有罗马法上之君权观念者。故若辈对于侵犯君权者视为非法,竭力赞助法国王收回诸侯主教所有之政权。
Philip因欲强迫教士之纳税,遂与罗马教皇有冲突之举,其详情后再述之。既与教皇冲突,不能不求国民之援助。故于一三〇二年有召集全级会议(Estates-General)之举。除贵族及教士外,并令各城市亦派代表赴会。是时英国之国会亦渐形完备。唯两国国会之历史,绝不相同也。
法国历朝君主,处置有方,故免封建分裂之虞,而建专制统一之国。唯英国王在法国之领土尤存,症结未解,终十四十五两世纪之世,英国法国间,频起争端,而法国卒占优胜。兹再继述当日为法国劲敌之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