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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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金融业的会计对象

会计对象是指会计记录的是什么东西,根据保罗·萨缪尔森的“会计账目的对象是钱数的多少”可知,会计对象就是“钱数的多少”。“钱数”用专业术语表述可称为资金,“钱数的多少”可称为资金的变动。那么,金融业的会计对象就是金融业的资金变动,解决会计“记什么”的问题。

根据《辞海》的解释,资金是国民经济中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的通称。资金是经济学概念,会计学缺乏与其对接的概念。《企业会计准则》中只提出了会计要素,但没有对会计要素给出定义,使会计要素“悬空”。理论上需要将会计要素与资金概念对接,使会计要素有所归属。会计要素是对资金的最初分类和命名,是按照资金的性状进行的高度概括性的分类名称(葛敬东,2006),一共分为六类,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

一、资产

资产从性状上看,是资金的外在形态,是具象的,看得见、摸得着和感受得到的,具有使用价值。《企业会计准则》将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和控制的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金融业的资产是庞大的,下面按会计主体界定边缘,仅以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三类会计主体的资产为例列示。

(一)中央银行的资产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从其官网报出的统计数据——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中查看,其资产类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1.国外资产

国外资产,即我国政府所持有的国际储备资产,也就是政府在国外保有的外币债权,是中央银行存放在国外的资产,具体如下:

(1)外汇资产。外汇资产也称外汇储备或外汇占款,是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顺差累计额。

(2)黄金。黄金是央行作为储备持有的黄金,在国内外黄金市场购入,按历史汇率和历史成本计价,不随国际市场金价进行调整。

(3)其他国外资产。其他国外资产包括央行持有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头寸、特别提款权、其他多边合作银行的股权和境内“其他存款性公司(指央行之外的吸收公众存款的各类银行)”以外汇缴存的人民币准备金等。储备资产是指货币当局能够随时用来干预外汇市场、调节国际收支、进行国际间清算的资产。

2.对政府债权

对政府债权是指央行持有的政府发行债券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因此,对政府债权主要指政府发行的特别国债。

3.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

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是指央行对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统称为其他存款性公司)的再贷款、再贴现、逆回购操作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等的余额。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属于货币投放,是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目的是调节市场流动性。

4.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

其他金融性公司是指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是指央行对其发放再贷款。主要目的是实施金融救助和维护金融稳定。

5.对非金融性部门债权

对非金融性部门债权是指央行对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开发而发放的特别贷款。通常,央行不直接对非金融性部门贷款。

6.其他资产

其他资产是指上述资产之外的杂项,是非经常性操作项目。

(二)商业银行的资产

商业银行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贵金属、拆出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应收利息、发放贷款和垫款、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资产。详细参见“第九章 财务报告”。

(三)证券公司的资产

证券公司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其中包含客户资金存款)、结算备付金(其中包含客户备付金)、拆出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存出保证金、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中包含交易席位费)、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资产。详细参见“第十章 证券公司会计”。

二、负债

负债从性状上看,是资金的内含权益的称谓,即属于债权人权益的资金称为负债。《企业会计准则》将负债定义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金融业负债就是各类金融机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吸收的全社会的存款。

(一)中央银行的负债

从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中查看,其负债主要指政府、各类金融机构、社会公众持有的对中央银行的债权。

1.储备货币

储备货币又称基础货币,具有使货币总量成倍增长或收缩能力。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货币发行。货币发行是指中央银行发行在外的流通中货币(现金)。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作为国家政府的代表履行向社会提供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基本职能,是其独享货币发行权所形成的对货币持有者的垄断的负债,是中央银行对社会公众的负债。

(2)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其他存款性公司是指除央行之外的在我国境内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商业银行、信用社、政策性银行和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

(3)非金融机构存款。非金融机构存款是指支付机构交存人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款。其支付机构是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机构,目前央行批准有27家,包括银联、支付宝、财富通、拉卡拉、平安付、北京钱袋宝、上海盛富通等。因为存款性公司存款和支付机构存款具有派生存款能力,所以计入基础货币。

2.不计入储备货币的金融性公司存款

不计入储备货币的金融性公司是指除央行和存款性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性公司,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养老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期货公司、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等,这些金融性公司存款的增加与基础货币投放和派生存款无关,不计入储备货币。

3.发行债券

发行债券是指央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央行自己创造)、由金融机构购买并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央行票据。央行发行债券的目的是减少商业银行可贷资金,以回笼货币、抑制通胀。发行债券是货币政策管理手段,并不是为政府筹资的工具。

4.国外负债

国外负债是指央行对非中国居民的负债,主要来自国外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和外企集团的财务公司等)存放在我国央行的存款、央行向国外发行央票以及国际合作的清算或者各国央行之间存在的货币互换协议引起的国外负债等。

5.政府存款

政府存款指经理国库业务。国库是专门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和支出的机关。委托国库制是指国家不单独设立机构,而是委托银行代理国库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我国国库(包括中央和地方国库)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即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代理国库专门办理政府的收入、支付与清算。

6.其他负债

其他负债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正回购余额。正回购是指央行必须把持有的国债抵押给商业银行,把商业银行的钱收回来,到期时央行再把国债赎回来并支付抵押利息。正回购也是央行回笼货币的手段。

(2)其他存款性公司以外汇形式缴存的法定准备金。

(二)商业银行的负债

商业银行的负债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联行存放款项、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预计负债、应付债券、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他负债。详细参见“第九章 财务报告”。

(三)证券公司的负债

证券公司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其中包含质押借款)、拆入资金、交易性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预计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他负债。详细参见“第十章 证券公司会计”。

三、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从性状上看,也是资金的内含权益的称谓,即属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金称为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企业会计准则》将所有者权益定义为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也称股东权益。金融业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就是各类金融机构的所有者(或股东)的出资额、其他综合收益、风险准备金以及留存收益等。

(一)中央银行的所有者权益

与其他金融性公司不同,中央银行的所有者权益称为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是指国家出资给央行的自有资本,没有特殊情况或没有财政部指示,央行无法自主支配。

(二)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权益

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减库存股)、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详细参见“第九章 财务报告”。

(三)证券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证券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减库存股)、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交易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详细参见“第十章 证券公司会计”。

四、收入

收入指会计主体运用资产和人力创造并销售产品与服务而收到的利益流入。根据2018年1月1日新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一)中央银行的收入

中央银行的收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开展各项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中央银行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业务收入、其他收入。

1.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以资产形式形成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收或形成的利息,包括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利息收入、再贴现利息收入、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利息收入、专项贷款利息收入、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其他利息收入。

2.业务收入

业务收入是指开展各项业务经营过程中除利息之外的收入。业务收入包括外汇储备经营收益、金银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买卖收益、预算外专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3.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指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收入。其他收入包括对外投资收益、租赁收入、院校经费收入、赔款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商业银行的收入

商业银行的收入是指商业银行在开展各项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商业银行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等。详细参见“第九章 财务报告”。

(三)证券公司的收入

证券公司的收入是指证券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证券公司的收入主要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详细参见“第十章 证券公司会计”。

五、费用

费用是指会计主体运用资产和人力创造并销售产品与服务而支付的利益流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一)中央银行的费用

中央银行的费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开展各项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中央银行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业务支出、管理费支出、事业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其他支出。

(二)商业银行的费用

商业银行的费用是指商业银行在开展各项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商业银行的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他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和所得税费用等。详细参见“第九章财务报告”。

(三)证券公司的费用

证券公司的费用是指证券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证券公司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利息支出、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详细参见“第十章 证券公司会计”。

六、利润

利润是指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其中,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损失。

根据前述的收入、费用的列示,我们可以粗略计算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利润,此不赘述。其中,商业银行的利润计算可参见“第九章 财务报告”,证券公司的利润计算可参见“第十章 证券公司会计”。

综上所述,上述六项会计要素是对金融业资金的初级分类,或者说是最高一级囊括性的分类,每一类包含的内容都是按会计报表项目列示的,即金融业会计账目的对象,即金融业会计所记的东西,由此解决“记什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