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空间与文化环境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三 传统村落文化环境保护研究现状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遗产保护起源于欧洲,经过上百年的发展,从保存单体的文物建筑艺术品演进到保护建筑群及其周边生态、历史、文化环境,保存城镇肌理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已成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系统观与共识。“欧美国家的城市乡村发展处于较为平衡的状态,因此,欧美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对于传统村落遗产的保护没有从国家历史城市遗产保护的框架中分离。”[6]相关研究和实践主要体现在文化遗产历史环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社区营造等方面。

1.文化遗产历史环境保护

对历史街区实施整体性保护的概念,始于战后的欧洲城市。战争轰炸和废墟上的重建毁灭了许多历史悠久的城市文化景观,政府和民众在怀旧情感与对未来迷惘的交织中开始反思城市和家园的意义,城市建设的模式以及城市历史建筑、文化环境保护。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战后重建波兰华沙历史中心区不失为一个独特的成功案例。1954年,欧洲各国共同制定了《欧洲文化公约》,致力于欧洲各国文化的相互尊重和多元文化活动。欧洲议会于1975年制定《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强调了建筑遗产所属的原有历史环境保护的意义和法规保障。另外,欧洲建筑遗产大会通过《阿姆斯特丹宣言》,亦确立了建筑遗产和历史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地位。“上述两份文件都对‘整体性保护’(integrated conservation)的思想与方法做了充分的阐述,从此,整体性保护的概念和实践探索在欧洲开始走向成熟。”[7]文化遗产及“周边环境”保护逐渐实现制度性发展,1964年通过的《威尼斯宪章》是一个重要里程碑,其中特别提到对古迹的保护还包含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1987年《华盛顿宪章》提出历史城区概念,主张保护居民生活方式,使得“周边环境”从物质内涵拓展到非物质内涵。[8]

法国最早建立了有关文化遗产的法律,拥有最完善的保护体制和管理系统,将建筑群、村落、历史街区、城镇纳入保护体系。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1789—1830年,文化遗产概念萌芽时期,创立古迹委员会、共和博物馆、国家博物馆,出现历史文化纪念物一词;1830—1930年,文化遗产相关政策诞生;1913年颁布《历史文化纪念物保护法》,将建筑物分为列级和登录两种制度,沿用至今;1930—1960年,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扩大,1930年通过《风景名胜地保护法》,开始保护有人文内涵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公园、小城镇、村落、老城区等自然景观。1943年通过《纪念物周边环境法》,将建筑与周边环境视为共同体,规定历史建筑的半径500米范围内为保护建设控制范围。1960年至今,文化遗产与景观整体性保护全面铺开,标志性事件是1962年颁布《马尔乐法》,以划定保护区形式开展历史环境保护,将文化遗产概念从单一古迹扩展到整个街区甚至城市的整体保存。1994年通过的《建筑、城市和景观遗产保护法》增加了“景观”保护的维度,设立建筑、城市和景观遗产保护区域(ZPPAUP),适用于城市、乡村的所有地区。[9]法国文化部还于1984年设立了“文化遗产日”,每年制定不同主题,近年来关注历史古迹和文化遗产的活化。

20世纪70年代,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实践代表了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模式。“二战”后,面对城区发展失衡与历史中心双重衰败的现状,博洛尼亚政府提出“为了一个新社会保护一座古城”“把人和房子一起保护”的口号,将保护历史中心视为对抗资本投机并遏制城市无序扩张和资源浪费的重要手段。1969年的博洛尼亚总体规划修编第一次对“整体性保护”概念作了系统阐述,包含两个层面的目标:在历史中心层面,从物质保护与社会保护两个方面整体地保护社会、文化、经济与艺术特征。在整个城市层面,重申了历史中心作为城镇中心的特殊地位,要求地方公共部门主动介入和干预房地产市场,探索可推广的城市建设模式。博洛尼亚实践的贡献在于提出对历史中心全面的物质性保护,以居民为核心的维护社会结构、活力和公正的社会性保护,区域、城市均衡发展的整体性保护。[10]博洛尼亚实践在欧洲获得普遍认可,并成为《欧洲建筑遗产宪章》等国际文件的共识。

英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包括古迹、登录建筑和保护区三种,在保护实践中将个体、区域与周边环境视为一个整体,注重建筑、古迹外观特色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1882年颁布的《古迹保护法》规定保护建于1700以前的历史古迹及周边环境;1944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建立分级登录建筑制度;1969年颁布的《住宅法》确立巴斯等四座古城为国家重点保护城市,按具有特殊建筑和历史意义的保护区进行管理;1990年制定的《登录建筑和保护区规划条例》进一步阐述了保护区为“内在特点和外观需要保存的地区”。近年来在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管理中非常注重遗产地与周边社区的关系,利用遗产品牌促进社区发展,取得了良好效应。[11]

澳大利亚有着开明的移民、艺术、原住民保护和遗产保护政策,并在1990年代专门制定了全面的文化政策,其中提到:文化遗产包括我们所居住地方的自然景观、文化景观和史前遗迹。文化遗产政策的目标在于保存文化遗产地或文物的原貌,尊重原有社会和个人的权益;支持与文化遗产工作有关技能的开展,在就业计划里纳入土地保存与环境行动计划(LEAP)。联邦政府近年开展了建筑物与遗址、旧国会大厦、私有建筑遗产、原住民陈列馆、原住民及岛民研究所、国家海洋博物馆和海洋遗产、无形文化遗产等体现“文化权”和“智慧生活”的保护实践。[12]可见澳大利亚不仅注重保护遗产及其自然、历史文化环境,而且尊重创造和享用遗产的个体的主体性和遗产地社区的发展,以及遗产智慧的活化与传承。

日本和韩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村落保护方面有独到的经验。日本于1950年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开展全面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历史文化环境的立法保护始于1960年代,1966年颁布《古都保存法》保护位于古都内的历史风土。“历史风土”是指历史上有意义的建造物、遗迹等与周围的自然环境已成为一体,具体体现并构成了古都的传统与文化的土地状况。[13]1975年《文化财保护法》修订,增设“传统建筑物群”为新的一类文化财,指出“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是为保护传统建造物群以及与这些建造物形成一体并构成其整体价值的环境。[14]这一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从单体保存向历史文化环境保护转向、有形文化财与无形文化财结合的法制基础。

1980年代以后,日本在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开始考虑对历史环境保护的问题。历史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单是简单地保护文化遗产本身的问题,而是发展为发掘城镇魅力,进行社区营造的主要途径。[15]另外,在城镇化与观光化的历史语境下,乡土景观保护和研究引起日本学术界广泛注目,随着日本《景观法》(2004)的正式颁布,对“历史景观保存”的制度运用及有效性把握,成为日本乡土景观研究中的新话题。而日本社会“少子高龄化”现象的凸显,也促使政府和国民认同将景观作为地域再生和国家文化力提高的重要产业资源。[16]2007年,日本文化厅实施《历史文化基本构想》政策计划,2008年实施《地域中历史景观维持与提升相关法律》,对于文化财周边缓冲区历史环境保护具有实质功效。前者指将文化财及周边环境做整合之保存与活用,包括“关联文化财群”与“历史文化保存活用区域”两个概念;后者包括历史景观维持基本方针、市町村历史景观维持提升计划、历史景观维持提升地区计划、文化财缓冲区(周边环境)计划等制度。[17]

韩国于1962年颁布《文化财保护法》,受到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深刻影响,系统引入其理念和管理体系,将文化财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纪念物和民俗文化财四类,其中进行历史文化环境保护的主要是作为民俗文化财的传统村落。河回村和良洞村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对传统村落采取整体性保护模式,对村落内部被认定为国宝、史迹、纪念物等称号的遗产进行保存、修缮,维系村落文化生态环境,如保护村内的自然环境,禁止新建建筑,并对原有建筑、道路定期修缮;保护原住民的正常生活秩序,让村民参与村落的维护与管理;在村落周边兴建集市,为游客提供购物食宿;设立传统文化传习馆和博物馆。[18]

2.非遗保护与社区营造

国际遗产研究经历了从物质文化遗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再到物质与非物质文化双重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发展历程,并越来越注重遗产与所存在的社区整体环境、居民的关系,以及文化遗产管理与社区可持续发展。[19]伴随后现代哲学思想在整个社会科学领域的弥漫与渗透,国外部分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实施与人权维护的抵触、公约政治性的隐喻、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实施主体民族国家能否顾及地方的表述与声音等一系列问题的反诘,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领域发生基本范式的转变,即从物质文化的客观属性向人的主观性经验的转向。这种转向延展了社会人类学对于公共领域反思性研究的旨趣。[20]

最有代表性者是日本的魅力乡村建设与社区营造。日本的乡村建设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0年代,以日本农林大臣提出“新农村建设构想”为标志,开始战后首次“新农村建设”。第二阶段是1960年代,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出台了谋求区域均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消除环境污染等政策措施,进行了第二次新农村建设。第三阶段从1970年代至今,以“造村运动”为起点,以振兴产业,发掘乡村魅力和特色,重新振兴日趋衰败的农村为目标,尤以“一村一品”运动影响长久,使得许多村町被忽视的特色得以展现。[21]日本乡村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核心是认识发掘乡村的多元价值,以市民、村民为主体的公众参与社区营造。

日本“二战”以前就有了内发性的地方环境的改造运动,战后则演变为以生活与生产场所的聚落为基础,更加入关涉精神寄托的寺庙与水路等包含生活生产的基本要素,以综合性的聚落环境为对象,透过居民的协助进行更详细的调查,在农业专家与生活改善普及员的协助下,与居民一同拟定并实践聚落计划。这一风潮演变成为1970年代日本独有的社区营造理论方法的基础。[22]千叶大学教授宫崎清主张将“社区营造”的议题分为“人”“文”“地”“产”“景”五大面向。“人”指社区居民共通需求的满足、人际关系的经营和生活福祉的创造;“文”指社区共同历史文化之延续、艺文活动之经营,以及终身学习等;“地”指维护与发扬社区自然地理环境的特色,强调地方特质得到可持续的维护和传承;“产”指在地产品的创发与行销,以及在地经济活动的集体推展等,“地产地用”是“社区营造”“产品/产业”层面的核心主张;“景”指社区独特景观之营造、生活环境之永续经营、居民自力投入社区景观的营造等。[23]社区营造活动的内容则主要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经济衰退地区及商店街的复兴和繁荣,堤防道路的整治,居住环境的绿化与美化,地区社会活力的增进,民众生活需求的满足以及居民交流的加深等。社区营造的组织形态多种多样,有协议会、非营利组织(NPO)、公司、一般社团等。社区营造植根于市民的广泛参与,表现了地区社会的活力与社区自治能力,是日本市民社会的重要基石。[24]日本社区营造的历史,就是一部市民参与的历史,经历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诉求与对抗时期以历史城镇和传统街区保护为重点的“街区保全性社区营造”; 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以自然、历史和文化为目标,追求传统与现代融合的市民参与型社区营造;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以市民非营利组织为核心的市民主体型社区营造。

社区营造亦是一种整体性保护方法,并融入了保护与发展均衡的理念,目的在于提升各种社区的活力与魅力,谋求地方社会的公共福祉,实现人与社区多样性文化的共同发展。西村幸夫《再造魅力故乡——日本传统街区重生故事》一书展示了日本17个魅力城镇由传统街屋开始推展社区营造工作的过程,它们各具特色,但共同点是都以独到的眼光发掘地方资源,以积极的思考方式重新评估地方发展方向。并且均关注文化环境的营造和居民的主体性。[25]“地方是人生活的空间。社区营造提供了改造地方的动力。然而,就社区营造的过程以及目标而言,它要改造的是人,在社区营造的行动中,浮现了新社会。”[26]日本社区营造的理念和实践对于我国当前的传统村落及其文化环境保护具有良好的借鉴作用,尤其是在加强社区参与,“保护、活化传统村落、市镇,以维护、保育非遗传承的传统文化空间,激发传统中国村落、市镇的内在生命力”[27]等方面。

(二)国内研究现状

拉德克利夫-布朗在《对于中国乡村生活社会学调查的建议》一文中指出:在中国研究,最适宜于开始的单位是乡村,因为大部分的中国人住在乡村里;而且乡村是足够小的社区,可供给一两个调查员在一二年之内完成一种精密研究的机会。[28]秉承西方人类学功能学派的学术思想,费孝通先生认为以村落为单位进行研究可以“在一定时空坐标中去描述出一地方人民所赖以生活的社会结构”,将村落视为理解中国社会的一个“完整的切片”。[29]这使得以村落为单位的社区研究在中国人类学研究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传统村落社区是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大量文化遗产产生与依托之地。国内传统文化保护已形成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村落遗产三大保护体系,其中诸多理念如整体性保护、活态保护、社区保护、积极保护、文化空间和文化生态保护等,均注意到文化遗产与传统社区及其文化空间(环境)的依存关系。地方政府和学界在各地进行了大量的民族文化生态村、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生态博物馆、民族村寨博物馆、历史文化名村、美丽乡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传统村落等保护实践,均试图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扎根于村落。

1.文化生态保护研究

受国外文化生态学、生态人类学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众多学者对“文化生态”的概念和内涵进行了多方位的探讨,并将其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中。

文化生态失衡这一理论和现实问题的提出是文化生态区、民族文化生态村、生态博物馆建设等实践的理论背景。2001年,方李莉在《文化生态失衡问题的提出》一文中率先指出,高度发展的现代工业文明在造成自然生态失衡的同时,也造成文化生态的失衡。许多地方性的原生态文化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根基,更为甚者,一些民族文化失去了自信心和原有的创造力。[30]她在另一篇文章中提出“文化生态演替”的观点,认为:“不仅要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历史价值、需要保护的一面,也要看到其可以发展和属于未来的一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重新挖掘整理,转化成为我们今天的文化政治经济可以发展的基础及重新生长的文化基因和种子。”[31]罗康隆也探讨了文化系统与人类生存安全的问题,认为:“生态失衡仅是在人类活动中针对人类生存需求而言的一种失范,也就是说生态失衡是一种文化的失衡。”[32]林庆认为民族生态文化失衡的实质是西方和外国模式纳入后导致的传统技术的全面崩溃,很多地方原生性的文化失去根基,遭到破坏甚至消亡,并结合西南地区文化寻租商业的弊端分析了民族文化生态失衡的问题。[33]

关于文化生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村落保护的研究汗牛充栋,主要分理论研究和个案研究,此处总结理论研究的特点,个案和实践研究见下文的民族文化生态村和生态博物馆建设部分。理论探讨的面向主要涉及文化生态建设与社会关系、文化生态与非遗的活态和整体保护、文化生态与主体保护等。如高丙中《关于文化生态失衡与文化生态建设的思考》一文指出文化生态失衡反映的是我们的社会关系出了大问题,完成文化生态的重建,就要在非遗的活态性与整体性保护中重建具有中国属性的文化时空框架,使一定程度上“失衡”的文化生态得到修复。[34]刘守华在《论文化生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文中通过对“汉族民歌第一村”的湖北武当山吕家河民歌村和“伍家沟民间故事村”的考察,提出不仅要保护民间文化事项的本体,还要保护与之互相依存的文化生态,努力恢复或培植民族民间文艺生长活跃的新的文化生态。[35]吴兴帜在《文化遗产保护的生态学视角》中提出从文化生态理念来进行遗产保护,用生态的多元性、系统性、原生性等特点作为认知、理解、保护与传承遗产的认识论,在消费遗产时充分考虑到遗产的主体性、多样性、整体性与原真性。[36]王晖在《文化生态问题中的文化主体保护》一文中分析了民族文化主体的历史价值和当代生境,认为要将文化主体纳入文化生态保护的重要地位,从根本上对民族文化主体进行帮助和关怀,这对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民族文化生态平衡的维护将有重要深远的意义。[37]

2.民族文化生态村与生态博物馆建设

近年来我国较有代表性的对村落及其文化环境进行整体保护的实践主要有民族文化生态村与生态博物馆建设,二者几乎同时发端于1990年代的云南和贵州。虽然“民族文化生态村与生态博物馆是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空、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经济基础等情况下的不同的选择和创造”[38],建设模式不同,但二者有共同的理念,均主张把村落自然环境和居民生活方式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对文化遗产进行就地、社区保存和利用,致力于民族文化保护及其可持续发展。

民族文化生态村建设项目始于1998年,由美国福特基金会批准立项,在云南省省委政府“建设云南民族文化大省”政策支持下,由云南大学人类学者尹绍亭教授及其团队在云南各地建设实施,历时10年。民族文化生态村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在中国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场景中,力求全面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并努力实现文化与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中国乡村建设的一种新型的模式”。[39]项目前后共建成6个试点村落,分别是云南省腾冲县和顺乡(汉族)、景洪市巴卡小寨(基诺族)、石林县月湖村(彝族撒尼人)、丘北县仙人洞村(彝族撒尼人)、新平县南碱村(傣族)、弥勒县可邑村(彝族撒尼人),出版了《文化生态与物质文化》[40]、《民族文化生态村——当代中国应用人类学的开拓》(共6本)[41]、《民族文化生态村——云南试点报告》[42]等著作,发表数十篇文章,拍摄纪录片6部,发行《云南民族文化生态村通讯》20余期。

基于这些目标,民族文化生态村建设均以村民主导、政府领导、学者指导为原则,把村民参与和自我发展放在第一位,专家学者对村民进行培训指导,政府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试点村进行了村落环境整治、传统民居保护和改良、生计改善、文化传习中心建设等保护实践,并根据村落特色和条件的不同做出了多样性的尝试。“远看青山绿水,近看破烂不堪”的仙人洞村发掘文化资源,自觉传承民族文化,创造性地开发了文化生态旅游,发挥了示范作用;南碱村整治村境,村民群策群力利用土掌房改造成“我们大家好玩的地方”;文化传习馆搜集了300多件具有代表性的展品[43],恢复祭龙仪式和赶花街,在周边傣族地区树立了文化中心的地位;月湖村保护和整治神山、神林、祭祀场所环境,建设了“宗教文化生态展示区”,传承圣境文化遗产。可邑村成立发展了一批社区组织,恢复了中断几十年的“撵火”仪式,开发文化生态旅游。

民族文化生态村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失败的案例,项目组对此进行了反思,认为有几个问题值得村落应用项目参考:(1)学者参与的程度和方式如何体现出民族差异和地区差异;(2)本民族学者和人才的培养;(3)村民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4)民族文化产业化是否就是民族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的唯一或最佳出路。[44]总之,民族文化生态村建设是本土学者倡导的民族村落文化整体保护、传承和发展的先行尝试,创造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的新方法和乡村建设的新模式,有着深远的示范意义。其文化生态保护和协调发展、就地保护与传承、民众参与与自觉、改善民生等理念,为当前的传统村落文化环境保护和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结合不同民族文化的特点,挖掘和整理传统知识,通过文化传习馆、家庭传习、举办大型传习或比赛活动[45]等方式,创新蕴含在其背后的文化传承机制的思路值得推广。

生态博物馆是1970年代产生于法国的一个新博物馆概念,由博物馆学家雨果·戴瓦兰和乔治·亨利·李维埃提出。新博物馆形式的到来标志着传统公共博物馆实践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比如生态博物馆和露天博物馆,侧重于区域性历史文化的整体保护和社区参与。[46]根据李维埃的总结,生态博物馆主要扮演三个角色:第一,它是一个学习和研究过去和现在的社区以及社区环境的实验室;第二,它是帮助社区居民保护和发展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心;第三,它还是培训当地居民保护自己文化的学校,(传统)博物馆=建筑+收藏品+公众(+专家),生态博物馆=地域+遗产+居民(+记忆)。[47]挪威博物馆学家马克·摩尔认为生态博物馆是增强自我意识的工具,是一面镜子,还是一个向世界开放的窗口、一个社区居民与旅游者对话的展柜。[48]1990年代,我国开始引进生态博物馆理念和开展建设实践。1997年,在博物馆学家苏东海的倡导和推动下,我国政府与挪威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先后在贵州的四个民族村寨创建了我国首批生态博物馆,两国专家提出了生态博物馆建设的九点“六枝原则”。[49]迄今为止,我国生态博物馆已发展到第四代。

第一代指首批贵州生态博物馆群,包括梭戛菁苗生态博物馆、镇山布依族生态博物馆、隆里汉族生态博物馆、堂安侗族生态博物馆。每个生态博物馆包括资料信息中心和村落整体。运行模式是专家倡议、政府主导和国际合作,基本实现了对村落遗产和文化生态的整体、动态、原地保护,开展了大量文化记忆工程,但社区参与度低,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矛盾凸显,在专家撤出后从盛极一时逐渐走向衰落。

第二代指广西的“1+10”生态博物馆群。苏东海认为,真正把生态博物馆向专业化、博物馆化方向提升的努力,是生态博物馆广西模式。加强了生态博物馆的科学研究水平和展示传播水平。[50]广西以“政府引导、专家指导、居民参与”为结构模式,创新性地提出将广西民族博物馆与各生态博物馆结成“联合体”,形成“1+10工程”。2003—2011年,10个生态博物馆全部建成,采用信息资料展示中心和村寨保护区同地建设的方式。问题同样是居民参与程度低,运营经费来源渠道窄,法规滞后等。[51]

第三代指贵州地扪侗族生态博物馆和云南西双版纳布朗族生态博物馆。地扪生态博物馆由民营企业运营管理,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同时,还走产业化道路,帮助村民建立合作社,“发展香米、中草药、反季节蔬菜、茶叶、香猪以及本地的鸡鸭鹅等种植产业,扶持发展传统造纸、纺织印染、草席编制、侗族刺绣、侗族建筑、野生阳桃酒、侗族中草药酒、侗族传统保健茶等传统手工艺和地方土特产加工产业”。[52]通过这些方式使村民受益,实现了以馆养馆。

第四代指近年来东部发达地区建设的生态博物馆,以浙江安吉生态博物馆群、福州三坊七巷社区博物馆等为代表。安吉生态博物馆与当地的“一村一品”和“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以县域为单位,建设模式为“1个中心馆(暨资料信息中心)+13个专题展示馆+26个村落文化展示馆(点)”的开放系统,产生了良好的生态、社会文化、经济效益,引领了生态博物馆发展的新方向。

生态博物馆建设是村落整体保护和文化生态保护的中国化实践,积累了许多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与教训。强调文化的原地、整体性保护,注重文化及其产生环境的密切关系,强调居民的自主性和文化自觉,认识到村落及其周边文化区域的整体性纽带关系,关注文化保护与社区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等,均为当前的村落保护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但其核心问题是社区参与的方式和程度问题,以及多元主体价值需求的矛盾;另外,“经济是生态博物馆的命脉和关键,必须确保长期、有力的资金源泉,合作化或民间化是主流博物馆改革的可行方向”。[53]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村落社区

随着“后申遗”时代的来临,我国非遗保护进入实践反思阶段,从抢救非遗单体转向依托社区、融入文化环境,寻求可持续发展的反思性研究。对于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其生存之根在村落,如何实现非遗保护与村落社区的共赢发展,是当前和今后讨论的重心。

周星较早提出把民族民间的文化艺术遗产保护在基层社区,在《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保护与基层社区》一文中指出重视基层社区的意义乃是国际学术界的基本共识,遗产都是以不同的社区为背景,由社区民众集体创造和发展而来的,深厚地积淀和蕴含着社区的历史记忆和民众的智慧与情感。文化艺术遗产对其社区居民人生和社会生活的意义,社区公共建筑和公共空间的存在,社区认同意识和社区经济的成长,社区乡土教育场景的需求,都是文化与艺术遗产可以保护在基层社区的主要依据。[54]在《文化遗产与“地域社会”》一文中,周星重申了这一观点,并系统介绍了日本旨在振兴“地域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指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必须重视“地域社会”或文化遗产所属社区民众的广泛参与,包括让文化遗产各相关当事人(传承人、所有人、保护团体等)均参与到保护的具体实践当中。[55]周超梳理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文件中的“社区”概念与“社区参与”原则,亦认为重视社区保护是国内外学术界的普遍共识。[56]杨利慧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及其衍生文件出发,介绍了“社区”的定义、定位与在非遗保护中的意义。认为社区以及构成社区的群体和个人是非遗项目保护和传承的主体,不仅应当最大限度地参与从非遗项目认定、清单编制、保护措施的规划和实施到非遗项目申请进入各类名录的整个过程,而且应当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成为所有保护措施和计划的中心,成为非遗项目列入名录之后的受益方。[57]安德明进一步论述了“社区”的内涵及非遗保护强调社区地位的意义,认为对社区在非遗保护中的参与、知情乃至引领权利的强调,体现了UNESCO 力图通过文化保护来保护普通人权益的根本目标。政府力量应该以一种“文化对话”的态度,尽量克服具体实践过程中强势干预的立场,最终促成非遗保护中社区主导的局面。[58]

基于这一理念进行的村落个案研究不断涌现,主要包括节庆等非遗的村落社区保护,社区组织与村落发展,社区参与旅游与文化保护等面向。张士闪对鲁中地区非遗“惠民泥塑”“昌邑烧大牛”的研究表明,当代非遗保护的前景在于融入乡村社区的可持续发展;非遗保护与国家基层社会治理是一种互益互补的关系;顺应当代城镇化急速发展的社会态势,在乡村社区特别是城乡接合部社区,促进“城乡民俗连续体”的良性重构意义重大。[59]徐赣丽以广西融水苗族坡会群为例探讨了非遗社区保护的经验,认为社区保护可促进社区进步;可以依靠地方民众的力量,以民俗的方式进行;更有可能保证遗产的本真性。[60]张亮研究发现三亚市黎族苗族三月三节日庆典不仅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展演活动,而且成为地方政府对基层社会加以治理的手段。认为将研究重点由描述民俗事项转到分析国家行政实践,可以为非遗研究提供新的解释路径。[61]张铭心认为文化遗产保护应注重社区参与,将文化遗产与遗产地社区利益主体纳入整体研究视野,不断调整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文化遗产与遗产地区社区(居民)的“双利共生”状态。[62]此外,遗产旅游、社区参与和文化保护关系的研究也是当前的热点。孙九霞通过对国内六个不同参与程度的案例社区进行实地考察与分析,证明社区参与层次和族群文化保护存在内在的逻辑关联。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强度与族群文化保护的程度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63]其他关注如何在文化旅游中复兴遗产,加强社区参与,促进社区认同感与全面发展的个案研究不胜枚举。[64]

另外,注重文化遗产保护与村落社区互动关系的成功经验是中国台湾受日本影响下的“社区营造”实践。1993年,中国台湾“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在《文化建设和社会伦理重建》的专题报告中呼吁“透过文化策略的发展,落实社区意识与社区伦理的重建”,开启了社区总体营造政策的先声。其后两年间,文建会相继推出《充实乡镇展演设施计划》和《辅导美化地方传统文化建筑空间计划》《社区总体营造奖助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拉开了台湾社区营造实践的帷幕。[65]在借鉴日本社区营造“人、文、地、产、景”五大面向的基础上,中国台湾的社区营造发展为由政府推动的“台湾健康社区六星计划”,包含社区治安、人文教育、社福医疗、产业发展、环保生态与环境景观等面向。[66]社区营造分乡村社区和城市社区营造两种类型,“充分利用地域特色发展传统文化创意产业和生态旅游业是乡村社区营造的主要方式”。[67]“文创、赋权、参与”是中国台湾社区营造政策的关键词,“文创”涉及社区营造的永续性问题,“赋权”关乎社区营造的决策模式,“参与”涉及社区主体的改造,三者统一于居民素质的全面提升和社区的整体发展。2008年,文建会提出“磐石计划”,重点包括“行政社造化辅导计划”“社区文化深耕计划”和“社区创新实验计划”,并提出“文化生活圈”概念,试图建构优质的文化环境,促进文化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文化品质的提升,当前的营造实践从最初的泛政治化到当下的向生活美学回归。[68]中国台湾社区营造在保护乡村景观和文化遗产方面形成了良性循环,纵观其众多政策和经验,其核心是以社区和人为本,以社区居民参与、遗产活化为途径,将村落社区及其自然、社会、文化环境视为一个整体。“在遗产保护过程中注重引入生态保育视角,视之为文化遗产保护的共生条件。与此同时,积极培育社区居民对乡土文化遗产的认同意识,营造社区参与的保护模式,并积极开展活化遗产运动,开拓文化遗产的生活美学价值,以创意产业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双赢效果。”[69]

4.传统村落遗产保护

2012年,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文物局、财政部联合启动了中国传统村落的全面调查和保护工作,目前相继颁布了四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进入名录的村落数量已达4157个,涵盖全国各省市县。中央四部委在征求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将“古村落”的概念延展为“传统村落”:“(传统村落)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70]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三方面:现存传统建筑风貌完整,村落选址和格局保持独特的传统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近几年学界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指导理论和有效路径进行了多学科、多视角的探索,主要集中在三个维度:

(1)理论研究。厘清传统村落的概念、内涵、定位、价值、保护理念等。冯骥才从整体论的角度指出传统村落是另一类遗产,完善了我国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村落遗产三大保护体系,明确了传统村落的定位。[71]在另一篇文章中,冯骥才介绍了传统村落保护的两种可行方式——古村落保护区和露天博物馆。前者指将一个区域内形态相同、人文相关的一些村落(古村落群)整体地保护起来,有助于村落人文的相互支持以及历史记忆的传承与传统生命力的保持,避免标本化和景点化;后者指收藏和展示历史民居建筑及其生活方式的博物馆,将村落传统建筑集中保护与利用。[72]孙九霞以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西南少数民族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为支撑,以阳朔会议“跨学科沙龙:现代化背景下传统村落的存续”的学者为核心群体,围绕“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展开深度的、跨学科的笔谈。[73]包括孙九霞《传统村落:理论内涵与发展路径》、范可《人类学观照里的“乡村”存续》等文章。王小明对古村落保护的实践历程进行梳理,对传统村落价值认定标准进行理论分析,探讨了新阶段传统村落整体性保护的方法。[74]张勃认为当前传统村落保护工作需要在修复和提升两方面着力。修复村民对传统村落珍视态度和发展信心,受损的建筑、院落、村落肌理、历史记忆等;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就近就业机会、参与主体性。[75]胡燕等解析了传统村落的特质、概念、文化内涵、构成要素、与其他村落异同、特殊空间结构与空间形态、固有属性特征等。[76]徐春成认为传统村落的保护必须服务于居住者的利益,并以此作为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出发点。[77]另外还有从景观特征和空间价值层面论述传统村落整体性保护的策略;传统村落建设和复兴过程中,空间生产体系重建模型与旅游活化方式的探讨[78];等等。

(2)各省市传统村落空间分布格局、特点、成因,从地理学角度进行技术分析和保护策略研究。如刘大均等运用空间分析法,对全国传统村落的空间分布特征、空间自相关性进行了分析,指出传统村落集聚区往往是经济社会落后区以及生态环境脆弱区,应加强将传统村落的资源优势转换为经济优势,并协调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研究。[79]曹迎春等将传统村落分布与地理环境、城镇化发展、传统文化脉络等因素叠加,分析地理和社会因素与传统村落分布的系统关系,探索快速城镇化条件下传统村落的生存规律。[80]

(3)各省市传统村落的个案保护研究与实践。内容涉及文化空间、文化遗产、公共空间、空间形态及其演化、传统建筑与文化景观保护、旅游开发等方面,个案集中在皖南、徽州、江浙、山东、云南、贵州等地的传统村落,呈现多视角,从地理学、人类学、社会学、旅游学、建筑学等多学科交叉研究的局面。从文化景观角度切入的个案研究蔚然成风[81],创新研究方法如刘沛林的“景观基因法”,构建了中国传统聚落“胞—链—形”的景观基因和立体景观图谱,划分了中国传统聚落景观区系:南方、北方和西部3个大尺度的景观大区和14个景观区、76个景观亚区,提出基于景观基因完整性理念的展示景观基因、构建完整景观基因体系、加强配套等传统聚落保护与开发措施。[82]这一视角对于传统村落自然与文化景观保护具有良好的启示意义。2017年5月20—21日,首届中国传统村落保护论坛在南京农业大学举行,会议讨论内容分为中国传统村落文化记忆、传统村落保护的理论与实践、保护对策研究三个方面,算是对中国目前传统村落研究的总结,涉及村落的形成与变迁、村落记忆、历史信息以及原真性、活态性、整体性、差异性、共生性等保护理论,分析城镇化、旅游化、现代化背景下传统村落保护的路径等。[83]

传统村落研究从空间形态、物质空间、建筑形式、单项文化遗产等研究,逐渐转向多学科、多视角的综合研究,研究对象从物质文化可见形态向非物质文化形态、人与村落文化环境交互关系转变,研究领域从空间结构等微观分析向遗产保护、旅游开发利用、景观保护与利用等综合领域转变,村落遗产保护模式亦不断推陈出新。但作为全新的第三类遗产,如何提出有效模式切实持续性地整体性保护传统村落,还有大量问题需要继续深化研究。

综上所述,国内外对传统村落社区以及其承载的文化遗产、历史环境、文化生态进行了多方位、多角度的研究和保护实践,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与经验,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例如从单项文化形态出发,忽略人、文化与文化环境的关系,并较少揭示少数民族传统社区(即村寨)的特殊性,将其作为一个自然和文化空间整体进行观照;没有从多样性的角度深入揭示传统村落社区及其文化环境的结构、功能和演化规律与本质;重文化保护而轻文化发展,忽略村民及社区参与,忽略民族文化环境营造与国家文化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研究区域不均衡,以南岭民族走廊传统村落为对象的调查研究极为薄弱,个案研究有待展开。面对当前城镇化、村落空心化、村落景观规划同质化、少数民族村落全面旅游化等诸多应接不暇的问题,建立在大量村落保护实践及比较研究基础上,提炼出切合我国国情、多样性传统村落发展现状的整体性文化保护策略,仍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