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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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注解

2010年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原则又作了一些调整,在原来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还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同时,将其他条文中关于村民小组的设立,移入本条一并规定,并增加村民小组的设立,要同时考虑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

村委会的设立要考虑以下三点:一是便于群众自治。适度的村民委员会规模,将会促进农村民主制度的建设,把直接民主扩大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村民委员会的设置必须适宜,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衡量标准就是看是否便于村民自治。二是有利于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的设立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不是阻碍甚至破坏经济的发展。一般来说,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交通和通讯等往往也比较发达,实行群众自治的条件比较好,村民委员会的规模可以相对大一些。经济不发达,交通和通讯不方便的地方,村民委员会的规模就应当小一些。三是有利于社会管理。村同时也是农村社会管理的基本单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村民的居住状况和居住分布已经或者正在发生巨大变化。一方面村民居住向集中化方向发展,交通通信、生活设施不断完善;另一方面城乡居民的居住状况相互交织日益明显,特别是在一些城郊结合部,表现更为突出。这种新的发展变化,要求村民委员会的设立,还要考虑便于社会管理。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直接涉及村民自治,应当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同意,不能由村委会成员说了算,也不能只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具体程序是:(1)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提出具体的方案。(2)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同意,不仅可以使村委会的设置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实际,而且可以激发村民参加自治活动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村民自治的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要尊重村民的意愿,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真正按多数村民的意见办。(3)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意见在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自治的一个层次。村民小组负责经营、管理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在发包时,由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承包给村民经营。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一种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的地方,村民小组还兴办了集体企业,也应由小组经营、管理,或由小组承包给村民经营。因此,村民小组的设立,要考虑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

应用

6.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配套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土地管理法》第10条;《物权法》第60、62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