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依据】[1]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注解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试行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对推进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发挥了重要作用,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深化,在实行村民自治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其立法宗旨和目的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保障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按照宪法,在农村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一个重要方面。广大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1998年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将立法目的规定为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2010年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将其修改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两者的精神和内容是一致的,但新的规定更具有时代感,更突出地反映了我国农村建设的主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一项战略任务被确定下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可以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促进农村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
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和准则。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宪法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设立、组成人员的产生办法、机构设置、主要任务以及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等重要问题,确立了基层群众自治的原则和方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任务就是以宪法为依据,总结实践经验,把宪法的规定具体化。
配套
《宪法》第1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