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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吗?

案例实录

2014年8月,李某无意间看到某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家政服务人员,她心动了。李某到派遣公司做了咨询,双方决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前,劳动派遣公司的工作人员让李某交200元的中介费,李某觉得能找到工作是好事,但还未干活先收取费用有些奇怪。那么,劳务派遣公司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务派遣组织是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劳务派遣。这些组织认为自己向劳动者提供了服务,有权利从中提取一定数额的钱,作为自己的劳动所得。但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该法第六十条也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由此可见,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名义招用劳动者,双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无权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因为劳务派遣的性质不同于“职业介绍中介”,不能以给劳动者介绍工作为由,收取任何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温馨提示

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需要,招聘合格人员,并将所聘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与介绍工作的中介公司有明显的区别,劳动派遣单位有义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协议的具体内容,不得以介绍工作为由收取任何费用,劳动者对收费行为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