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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几次试用期?

案例实录

2014年6月,陈某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他决定外出打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招聘电话客服,陈某面试通过正式上班。用人单位与陈某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公司考察合格后转正,享受正式员工的薪资待遇。陈某为了能够顺利转正,积极工作,兢兢业业,在离转正还有半个月的时候,公司中层领导轮岗,负责陈某的领导被调走了,新来的领导称,由于没有见证未转正的员工的工作表现,应重新开始试用,重新计算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几次试用期?

律师分析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通常在试用期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较为全面的掌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结合本案,不论领导发生何种变化,均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试用期限。所谓重新计算试用期,实际上是变相的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这样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该电子商务公司以领导轮岗为由重新计算试用期的做法是违法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试用期,一方面是为了让用人单位更全面地了解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判断其是否符合工作岗位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劳动者了解工作性质、内容,判断是否能胜任此项工作。试用期是给双方留出时间进行双选的过程,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使资源优化配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