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维权案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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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掉进施工大坑受伤,应向谁主张赔偿?

案例实录

葛某是一家纺织厂的职工,由于工作需要,经常上夜班。这天,又是葛某上夜班,以往都是丈夫接她下班,但是今天丈夫有事,葛某只好自己骑车回家。葛某在回家的途中,需要经过一段比较黑暗的路段,当葛某惴惴不安时,后面来了一辆大卡车忽然鸣了一下喇叭,葛某一慌,连人带车摔倒在马路上的一个大坑中。后来,葛某被不放心找来的丈夫送入医院,经检查其小腿骨折,花费医疗费近8000元。经查,路上的大坑是自来水公司挖开的,由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葛某不知大坑的存在而摔伤。葛某的损失应当由谁负责?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问题。葛某的损失应由施工方自来水公司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也有相同规定。由此可知,在地面施工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施工人负责。施工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如果没有采取相关措施造成他人的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对于公路等公共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应该由相关具体施工人承担责任。

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还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义务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说明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义务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葛某下夜班骑车回家时连人带车摔倒在马路上的坑中,受伤住院。由于马路上的大坑是自来水公司挖开的,并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没有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因此自来水公司作为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温馨提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地面施工时需要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设置明显标志要求施工标志必须具有鲜明性和警惕性,施工标志必须放置在与施工工地足以能警示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安全距离外;安全措施则要求施工人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比如对施工设施加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