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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副产物
8.3.1 副产物应满足综合利用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二氧化硫气体可利用且就近有硫酸资源时,宜采用酸分解工艺,副产物为二氧化硫气体和硫酸镁溶液,二氧化硫气体应满足硫化工的生产要求,硫酸镁溶液可生产固体硫酸镁;
2 当二氧化硫气体可利用而就近没有硫酸资源时,宜采用热分解工艺,副产物为氧化镁和二氧化硫气体,二氧化硫气体应满足硫化工的生产要求,氧化镁作为吸收剂循环利用;
3 当二氧化硫气体不可利用时,宜采用氧化工艺,亚硫酸镁氧化生成硫酸镁,生产固体硫酸镁或硫酸镁溶液。
8.3.2 副产物硫酸镁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业硫酸镁》HG/T 268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