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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物料和热量平衡计算
5.4.1 物料平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浆液(溶液)的平衡计算应包括硫酸铵、亚硫酸铵、硫酸氢铵、亚硫酸氢铵;
2 颗粒物的平衡计算应包括烟气带入颗粒物、烟气带出颗粒物、排渣中的颗粒物和副产物中的颗粒物;
3 吸收剂消耗量和副产物产量应根据脱除的二氧化硫量通过化学反应平衡计算;
4 水平衡计算应包括氧化空气带入水、吸收剂带入水及冷却带入水。
5.4.2 吸收塔循环浆液pH值宜取4.0~6.0,吸收塔循环浆液总盐浓度宜取10%~60%,氨硫比宜取2.02~2.10。
5.4.3 亚硫酸铵氧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亚硫酸铵氧化空气量应根据原烟气含氧量、自然氧化率和氧化空气利用率确定,自然氧化率宜取5%~60%,氧化空气利用率宜取20%~35%;
2 亚硫酸铵总氧化率不宜小于98.5%。
5.4.4 热量平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气的热量平衡计算应根据烟气和水的饱和等焓线进行,应包括烟气、氧化空气、吸收塔工艺水补水的焓变,其他可忽略不计;
2 硫酸铵蒸发结晶的热量平衡计算,应包括物料带入热量、蒸汽或冷却水带入热量、反应热、物料带出热量、系统消耗的热量、系统向环境散失的热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