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任何情况下,历史都是一个时代发现另一个时代价值的记录。
——雅各·布克哈特(Jacob Christoph Burckhardt)[1]
选择这个题目时,有很多人问我:为什么是美国而不是英国?英国的广播电视体制对我们应该有更大的借鉴意义……
提问者中有我的同学,还有老师。无疑,他们大多具有作为学者的良知、胸襟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认为以英国BBC为代表的公共广播电视体系或者其公共电视与商业电视并行的“双轨制”才应当是中国广播电视乃至世界广播电视业的发展方向,而以商业电视为主导的美国则未必如此。
在此,我想特别加以说明。在我看来,“应然”与“实然”之间永远有一段距离,或可跨越,或不可跨越。由于传媒体制与政治体制间密不可分的联系以及社会文化传统的诸多差异,中国的广播电视体制与英国的广播电视体制之间的鸿沟在可预见的时期内是无法跨越的;而随着政治体制改革、传媒体制改革的推进,中国广播电视乃至整个传媒业呈现出的状态与所面临的问题,与美国广播电视业有了越来越多的相似性,尽管二者在体制上也存在巨大差异。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理论永远有其现实指向性。这就是本书选择美国广播电视体制进行研究的原因之一。今天中国传媒业的现实和社会现实使我们不得不对广播电视业发达国家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关注与研究。
传播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赫伯特·席勒(Herbert Schiller)曾说过:“美国的广播与电视的经验对于当时刚刚发展广播电视的国家之所以有用,不是因为它能够为这些国家提供模仿的东西,而是因为这些国家通过认识美国可以避免发生错误。”[2]作为批判研究的代表人物,席勒此言自然有其特有的立足点和依据。然而,一味批判并非本研究的立场,诚然,美国广播电视体制给今天的美国电视业乃至美国的政治、社会、文化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但是从体制演化的脉络以及相关规制措施来看,它也有一些可供后发展国家借鉴之处。因此,我们今天研究美国广播电视体制,不仅仅是因为“通过认识美国可以避免发生错误”,也因为美国模式或许可以提供一些可供借鉴、可供参考的经验。
尽管很多人会提出,我们不能从历史中学到任何东西,因为过去不能决定未来,但是作为人类的我们还是在过去经验的基础上规划我们的未来。如尼古拉斯·加汉姆(Nicholas Garnham)所说:“……我们创造我们自己,但我们自己不完全是由我们来创造。我们站在那些已经过去的历史的肩膀上。如果我们想要对现有的社会结构和传媒的表现采取批判的姿态的话,我们必须知道,它们为什么存在,它们存在的方式如何,有什么样的历史变化会发生,以及什么样的植根于历史的实践铭刻在我们继承的社会交往制度里。”[3]
开始写作之前,有相关学者曾向我发问:你的研究能有什么原创性?莫非你能把FCC历届主席请来做访谈?……是的,以我之能力与资源,这一点确实力有不逮。
20世纪20~30年代,以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Hayek)为代表的制度经济研究者们曾提出过一个深入的问题——什么样的体制才是好的?或者说,当一个国家面临着两种或多种不同的可供选择的体制时,应该如何进行取舍?其判断的依据是什么?对于给定的经济环境,是否存在一个或多个机制来保证既定社会目标的达成?如果存在,那么什么样的机制能够用更少的信息或更低的成本就可实现既定目标?
通常认为,评价某种经济机制优劣的基本标准有三个:资源的有效配置、信息的有效利用以及激励相容。[4]资源有效配置通常采用帕累托最优标准,有效利用信息要求机制运行时支出尽可能低的信息成本,激励相容要求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一致。这样一来,问题就变成什么样的体制能同时满足以上三个要求。为了满足或无限接近这三个要求,该如何设计机制的具体运行方式?即如何寻找实现既定社会目标的机制,如何设计博弈的具体形式,在满足参与者各自条件约束的情况下,通过参与者所选择的策略的相互作用使配置结果与预期目标相一致?[5]
本书的核心研究对象是体制,然而对于这样一个重要而又具有普遍性意义的问题,却也无法给出一个确切的答案。
本研究能做到的,只是尽可能详尽地搜集资料,以重大法律法规和重大事件为线索,尽可能全面地对各家的观点进行总结、综合与评价,尽可能客观地呈现美国广播电视体制变迁的路径及其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说它是一项描述性研究也罢、解释性研究亦可,唯愿本研究能对中国当前以及将要进行的传媒体制改革与创新有稍许启示。
[1] 〔英〕约翰·基恩:《媒体与民主》,刘士军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第33页。
[2] 〔美〕赫伯特·席勒:《大众传播与美利坚帝国》,刘晓红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第17页。
[3] 〔英〕尼古拉斯·加汉姆:《解放·传媒·现代性——关于传媒和社会理论的讨论》,李岚译,新华出版社,2005,第36页。
[4] 何德旭、王朝阳、张捷:《机制设计理论的发展与应用——200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评介》,《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10月23日第8版。
[5] 目前,机制设计理论已经进入了主流经济学的核心部分,被广泛地运用于垄断定价、最优税收、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以及拍卖理论等诸多领域,许多现实和理论问题如规章或法规制定、最优税制设计、行政管理、民主选举、社会制度设计等都可归结为机制设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