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六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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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献研究的深入与来源的拓展

在这一时期,对秦汉法律的基础文献《汉书·刑法志》的整理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较具影响者,首先是丘汉平编著的《历代刑法志》(商务印书馆,1938)。[3]是书特点有三:一是将各志内容条目化,在目录上形成篇、条结构,在正文中则以眉批列出,令读者对刑法志的内容得纲目之便。若节次其目,则可构成专题简史。二是补志。如《汉书·刑法志》,其书自王莽本传中勾稽出班志所略的王莽之政,附于班志之后以为参考。其所辑近30条传文,大致反映了王莽时期的法制。三是增志。范晔作《后汉书》,十志缺焉;司马彪续作八志,刑法不备。丘氏所增,自纪、传、志中勾稽600余条,以类相从,内容涉及立法、宽刑、诸罪、刑名、诉讼诸项。丘氏增补汉志,体例仍与前一时期的辑佚成果相同,即以条系事,事类相从。其虽非专章叙述,亦无独到议论,但一代法制备于该志,对于研习汉代法制史者不无裨益。

欧洲汉学界研读汉志的标志性成果,则是荷兰莱顿大学何四维的《汉律遗文》(1955),[4]此书与刊于1985年的《秦律遗文》,奠定了何四维秦汉法制史、法律文献学家的地位。是书前四分之三的篇幅为汉代法制研究,内容包括汉帝国的行政组织、汉律的先行研究、汉律、刑罚、不道与不敬、赎罪与爵减、大赦、故失、特殊阶层;后四分之一的篇幅主要是《汉书·刑法志》译注,附《礼乐志》第一部分的翻译。何氏早年曾留学中国、日本,受过良好的阅读文献的训练,精通汉语、日语,对秦汉法制兴趣浓厚,《汉律遗文》作为第一部今译汉志的成果,颇得学界关注。[5]

作为秦汉法律研究的大家,除上述译注秦汉法律的专论外,何氏还有不少单篇论文,值得关注。他以《说文解字》所载汉律,与《汉书·艺文志》相比对,并参以张政烺《〈说文解字序〉引〈尉律〉解》,对律文展开较为详尽的讨论。睡虎地秦简公布后,他较早的向西方学界译介此批资料(详下),并相继写出数篇论文加以讨论,内容涉及秦量制、衡制、隶臣妾、法家与秦律;就汉代法制而言,不仅翻译相关法律文献,如通常所言之“寇恩册”、王杖诏书令,亦有专门讨论汉代契约、廷尉机构等文章。此外,既有讨论秦汉律“盗”的专论,又有关于秦汉法律的通论,即剑桥中国史《秦汉卷》之第九章。[6]

日本学者的研读成果,则是于三年后发表的《译注汉书刑法志》。该书由中国法制史学者内田智雄主持撰述,参与者皆为在中国史研究领域内专治某一方向的学者。[7]其译注底本为王先谦的《汉书补注》本,校本则有百衲本、淳熙本、庆元本、嘉定本、南监本、汲古阁本、殿本、敦煌本。其未定稿分五期连载于《同志社法学》,1958年由哈佛燕京同志社、东方文化讲座委员会刊行(后收入1964年创文社出版的《译注中国历代刑法志》)。该书校、注、译一体,是研读汉志的参考书之一。此书出版后,何四维发表书评评判得失,内田智雄亦予以回应,形成了有益的学术探讨。[8]

中文译本,则有高潮、马建石主编的《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该书以中华书局标点本为底本,出今注今译,是汉语学术共同体关注的基础读物。

汉志的译注,为不同母语的一般读者提供了把握语意、疏通文脉之便。但从法制史研究的角度来看,如何通过注释揭示当时法律的内涵及动态变化,又是译注秦汉法律文献的要旨所在。1971年,内田智雄等译注的《译注续中国历代刑法志》(隋志、两唐志)由创文社出版。书后所附梅原郁“补记”,从法制用语、法典说明、人名职官注释、两唐志之异、文字校订、若干注释等方面提出了补充意见。2005年,以重印内田智雄主编的两部译注成果为契机,创文社出版了《译注中国历代刑法志(补)》,增补者是秦汉法制史、简牍学者冨谷至。其增补以“解说”的形式出现,包括出土法律资料(法律的制定、律条文、法律用语)、出土法律文书的问题、补注四部分,目的在于以出土的秦汉晋资料弥补前书未将出土文献纳入视线的缺憾。

上溯20世纪初至这一时期,为秦汉法律研究带来材料的扩充与方法变革的,是始于20世纪初西北边陲敦煌汉简的发现与30年代居延汉简的面世。

敦煌汉简的第一次发现,是斯坦因第二次中亚考察(1906~1907年)的成果。其所获敦煌汉简由法国汉学家沙畹整理成《斯坦因于东土耳其斯坦考察所获汉文文书》一书,1913年出版。在此书出版前的1912年,时侨居日本京都的罗振玉、王国维自沙畹处获得手校本,“分端考订,析为三类”,[9]于1914年以《流沙坠简》为题在日本出版。此书第二类“屯戍丛残”为王国维所作,涉及文书、烽燧、戍役、廪给、器物、杂事诸类,实为简牍文书分类及以简牍考证汉制之先声。自此出土简牍成为秦汉法制研究的重要对象与资料来源。1925年王国维提出的“二重证据法”,贯通新旧、融合中西,为秦汉法律研究融考古学、历史学为一体的现代学术传统开启了方法之途。1941年,泷川政次郎发表了《流沙坠简所见汉代法制研究》。他认为《流沙坠简》中的法制文书考证,弥补了沈、程辑佚未采用金石竹木等实物史料的缺憾;而王国维虽是最杰出的学者之一,但在古代法律知识上则有不及沈处,因此他撰写此文,旨在以沈、程之书及当时所目及的资料,尤其是保留了唐代法制内容的日本文献补正其说。泷川氏将流沙坠简所见法制史料析为官职、公文、刑狱、军防、俸禄、民法,令敦煌汉简的法制史料价值得以彰显。

自1907~1992年,敦煌汉简共有9次发现,总数约2.5万枚。其中以悬泉置出土数量最多,有字简约2.3万余枚。[10]敦煌汉简的主要整理成果有:沙畹的《斯坦因在东土耳其斯坦所获汉文文书》(Imprimerie De L’université,1913),罗振玉、王国维的《流沙坠简》(京都东山学社,1914),马伯乐的《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察所获汉文文书》(The British Museum,1953),张凤的《汉晋西陲木简汇编》(上海有正书局,1931),林梅村、李均明编著的《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文物出版社,1984),劳榦的《汉晋西陲木简新考》(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5),大庭脩的《大英图书馆藏敦煌汉简》(同朋舍,1990),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的《敦煌汉简》(中华书局,1991),胡平生、张德芳的《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前五种著作所收录之简牍,除收录有敦煌汉简外,亦收录有楼兰尼雅出土之材料。

居延汉简自1930~1990年经历了三次发掘,共获简牍3万余枚。其主要整理成果有:劳榦的《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四川南溪石印本,1944)等系列著作,[11]又有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编》(中华书局,1980),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的《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中华书局,1994),贺昌群《汉简释文初稿》全二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5),魏坚主编《额济纳汉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壹)》全三册(上海中西书局,2011)。

敦煌、居延汉简是汉代西北边境屯戍者的生活记录,数量庞大,内容丰富,其中所蕴含的法律资料为秦汉法律研究开拓了进一步的空间。1994年,李均明、刘军对以敦煌、居延汉简为主的出土文献中的法律资料进行了系统整理,成《汉代屯戍遗简法律志》一书。[12]是书上编为诏书、律令科品(附罪罚),中编为司法文书(附债),下编为其他文书,每条下加以按语。该书可视为清末以来汉律辑佚事业的延续,但在分类上则并不受制于晋志,而是更注重出土文献所包含的信息,以此展示出一个富于细节的汉代法制。

1959年出土于甘肃武威磨嘴子18号汉墓的王杖十简,内容由授王杖诏令与侵害王杖者的案件构成,[13]它与1981年所获王杖诏书令册26枚简,[14]同为认识、研究汉代法制的珍贵资料。

与此同时,传统金石学既存的以及考古发现的秦汉刑徒资料,也在种类上丰富了认识来源。1907年,因修建陇海铁路而发现了东汉刑徒墓志砖,端方的《陶斋藏砖记》著录了其中的133件,[15]1917年刊行的罗振玉的《恒农砖录》则汇录了231件。[16]1964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汉魏城工作队对东汉洛阳刑徒墓地进行了考古发掘,出土墓志砖823块,铭文涉及郡县狱所、刑名、徒刑内容等秦汉法制重要的研究对象,颇具价值。[17]1972年考古发现的西汉景帝阳陵附近刑徒目所出刑具,[18]1970年代临潼郑庄秦石料加工场遗址所出刑具,[19]1979年发掘秦始皇陵西侧赵背户村刑徒墓地所获瓦志,[20]都为探究秦汉的刑徒制度增加了重要的考古资料。较早利用墓志砖铭文对汉刑名、刑徒加以考述的研究成果,有滨口重国的《汉代的强制劳动刑及其他》、张政烺的《秦汉刑徒的考古资料》;[21]利用两座刑徒墓地出土资料研究徒刑制度的专论,则有冨谷至的《汉代的两座刑徒墓》。[22]胡留元、冯卓慧的《长安文物与古代法制》(法律出版社,1989)单辟一章,介绍并分析了出土文物中所见的秦汉刑徒、刑种、刑具与法律形式,得概观之便。2007年《汉魏洛阳故城南郊东汉刑徒墓地》的出版,首次全部公布了40余年前考古发掘所得的823块墓志砖,其价值进一步彰显。

这一时期的文献整理研究呈现出以下特点:其一,对传世文献《汉书·刑法志》的注译出现了英、日两个语种的版本,以此为基点而引申出的系列成果,反映了东、西方汉学界秦汉法律研究群体对基础文献的高度重视。其二,秦汉法律的资料来源获得扩展,考古发现的文物资料为秦汉法律呈现了更多的历史细节,拓展了研究视野,简牍学与秦汉法律研究的轨迹重合愈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