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庭坚诗学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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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黄氏情性说的基本内涵

黄庭坚的情性说,其核心理论见于《书王知载〈朐山杂咏〉后》这篇短文中:

诗者,人之情性也,非强谏争于庭、怨忿诟于道、怒邻骂坐之为也。其人忠信笃敬,抱道而居,与时乖逢,遇物悲喜,同床而不察,并世而不闻,情之所不能堪,因发于呻吟调笑之声,胸次释然,而闻者亦有所劝勉。比律吕而可歌,列干羽而可舞,是诗之美也。其发为讪谤侵陵,引颈以承戈,披襟而受矢,以快一朝之忿者,人皆以为诗之祸,是失诗之旨,非诗之过也。故世相后或千岁,地相去或万里,诵其诗而想见其人所养,如旦暮与之期,邻里与之游。[1]

这是黄氏晚年贬谪戎州时作的。其文末云:“元符六年(1098)八月乙巳戎州寓舍退听堂书,江西黄庭坚责授涪州别驾戎州安置,年五十四。”从时间上看,这段文字可以说是黄庭坚的晚年定论,唐宋时代的一些诗人和理论家,常常喜欢给诗下定义,这是热衷于探求诗歌本体的表现。黄庭坚最喜欢谈的是诗人的根本,而对诗的定义,似乎不常轻下。现在当他的诗歌创作进入后期时,借评王知载《朐山杂咏》的机会,对诗下了一个很明确的定义,并且对它的内涵作了很具体的阐发。从理论的态度来讲,完全是深思熟虑的,而非肆口而发。所以这段话是可以视为黄氏诗学的重要观点,也一直受到研究者的注意,而自宋代以来,就对它存在着是非褒贬的分歧。在宋代,江西派后学深受黄氏此论的影响,如洪炎《豫章黄先生退听堂录序》就是踵承山谷之论,而畅发情性之旨、兴寄之用[2]。又喻汝砺所作《具茨集序》论晁氏之诗,其表现的诗学观也是与黄氏之说一脉相承的:

叔用既已油然栖志于林涧旷远之中,遇事写物,形于兴属。味其风规,渊雅疏亮,未尝为悽怨危愤激烈愁苦之音。予于是有以见叔用于晦明消长用舍得失之际,未尝不安而乐之者也。呜呼!所谓含章内奥而深于道者,非耶?秦汉以来,士有抱奇怀能,留落不遇,往往燥心污笔,有怨诽懔戾沉抑之思,气候急刻,不能闲远,古之词人皆是也。[3]

江西诗派后学处于严禁苏黄学术的形势中,并且后期还有禁诗之厄[4],其诗歌创作则越来越远离政治主题的表现,这不能不与黄氏上述诗学主张的影响有关。而另一方面,像黄彻《䂬溪诗话》这样,对黄氏的非谏诤之具说提出质疑的论者也有不少[5]。现当代学者对黄氏此说的批评,更是与对中唐讽谕派的肯定联系在一起的,一般都认为黄氏此说反映了他在诗歌反映政治现实方面的消极态度。这些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是没有看到黄氏此说从根本上说是一种诗歌本体理论,他的着眼点不仅仅在于消极地规避“诗之祸”,更在积极地实现“诗之美”。而一般批评家在谈诗与政治的关系时往往是就事论事,没有从本体论的角度来探讨。这正反映了黄氏诗学思想之深刻性与思辨色彩。

所谓“诗者,人之情性”,一个最基本的内涵就是强调诗歌是以表现自我为主的。接着又从否定“强谏争于庭”这几种行为来进一步明确他所说的“情性”的具体内涵。在我们看来,“强谏争”这几种行为,也都是人们的感情自然表现,但黄庭坚却认为这些都不是他所说的“情性”。这是黄氏诗歌本体论与传统的讽谕派诗学的最大的分歧。讽谕派用诗来做谏诤之具,如白居易新乐府就是本着谏诤目的而作的。乃至于怒邻骂坐,如庆历新政派有时就以诗作为党争的工具,其中的激情派还用诗来直泄怨愤。中唐与北宋的几个重要的诗人集团与诗歌流派,都与党争的政局直接牵连,所以也形成了此期诗歌成为党争工具的突出现象。但从古至今,对于这一文学现象肯定为多,进行反思的却不太多。黄庭坚并没有一概否认这派诗学,他自己早期也接受了这派诗学的影响,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熙宁元丰时期写了不少讽谕新法、新学及新党士风的诗。只是黄庭坚的这类诗,在讽谕诗中是属于比较委婉含蓄的一派。黄氏一般不直接批判朝廷新政,但作为一个有着民胞物与思想的封建时代的良吏,他在行政方面是努力尽心的,具体表现如其任太和县令时的治政。元丰三年(1080)他结束北京国子监教授,赴太和任县令,路过楚州时曾问政于安定学派的著名学者徐积。徐积告诉他“为政之务,虑不厌熟则寡过,睦僚佐则事举”,甚为他所服膺[6]。山谷在太和任官时,正当新政后期,法弊甚多,再加上太和民风刚悍,号称难治,但他不像有的地方官那样变本加厉地推行新政,而是尽量结合当地情况,尽量从百姓利益出发来施政,可以说是自觉地做到了“虑不厌熟则寡过”。所以他在居官时不能不有所讽谕,但往往是结合具体的事情,用微讽手法出之,与白居易之专主讽谏是不同的。如元丰五年三月至八月奉上司之命下乡推行盐政,销售官盐,深入山区,写了好几首纪行诗。这些诗以纪行为体,将山川、风俗、推行盐政的具体事情以及居官奉仕的感想融为一体,减少了正面讽谕的意味,但并不乏某种深沉的忧虑,显示了黄庭坚的讽谕诗将讽谕与主观抒情结合起来的独特韵味。元丰以后黄氏诗学的进一步发展,则是对中唐至北宋中期的讽谕派诗学作了反思,并且明确否定谏争、讽讪的作风。这个观点的是非难以简单说明,从政治效果来说,有一定的消极性,但从中唐至北宋诗歌发展事实来看,是对简单以诗为政教、党争之工具的一个纠偏,是向诗歌本位的回归。尤其是让诗史回归到表现诗学的范畴,纠正唐宋讽谕派诗学过于外向、过于注重再现的偏颇。从中唐以降表现诗学与再现诗学的冲突,在黄氏的情性说里得到融合。

但是,黄氏情性说不是一般的自我表现理论,而是具有特定的伦理内涵。在第一章里我们已经论述了他的诗人修养论,情性说正是以此为基础的,是修养论向本体论的一个合理延伸。黄庭坚强调诗人应该是具有自觉的伦理道德的人,所谓“情性”,即是一个伦理的人的情性。在《书王知载〈朐山杂咏〉后》,黄氏将此伦理内涵概括为“忠信笃敬,抱道而居”。可见他的“情性”的伦理内涵主要是属于儒家范畴的,同时吸取道家、禅宗的治养心性、齐同万物等思想。

[1] 《正集》卷二十五。

[2] 具体论述详见前章。

[3] 《全宋文》卷三八八九,上海辞书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第5页。

[4] 详见拙文《领略古法生新奇——黄庭坚、元祐诗歌高潮与江西诗派》(《国际汉学》第四辑)。

[5] 具体引述见前章。

[6] 此事载汪应辰《文定集》卷九《送鲍以道序》一文中,略云:“昔者黄鲁直问政于山阳徐仲车。徐仲车曰:‘为政之务,虑不厌熟则寡过,睦僚佐则事举。’鲁直报之曰:‘大雅之为人远矣,立参于前,坐倚于衡,何曰忘之。’”郑永晓《黄庭坚年谱新编》考系于此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