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自金融趋势下消费金融的发展
一、全球消费金融发展沿革
(一)国外消费金融发展史
消费金融发展最早、且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欧洲和日本。
1.美国的消费金融
美国的消费金融萌芽于19世纪的农民分期购买农具。20世纪初,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移民组成的美国社会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深,汽车逐渐取代农具成为美国民众最大的消费品,汽车行业的蓬勃发展带动了美国消费金融的快速增长,渗透率及普及率大幅提升。20世纪30年代,美国超过六成的汽车由消费者分期购买。即美国的汽车消费金融最早由生产商(最早是以福特、通用为代表的汽车生产厂商)发起,旨在减少库存、增加销量和销售收入;而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入。二战以后,消费金融在美国迎来了爆发式增长:越来越多的消费信贷产品覆盖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个人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数据处理能力的提升、法律法规的完善、风控体系的建立健全都推动了消费金融的发展,渗透率不断提高,使消费金融覆盖的人群不断下沉;用途也从日常耐用品扩展至旅游、教育、美容等领域;消费者亦从被动变为更自主地选择金融消费产品及利率。目前美国消费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用社、联邦政府和储蓄机构、证券化信贷资产发放机构、非金融机构等。美国消费金融的目标客群为收入水平偏低、但尚稳定的群体,该类客户主要是年轻人,在教育、恋爱、结婚、住房、装修、旅游等方面有较大的刚性资金需求。
美国的消费信贷分为循环信贷和不可循环信贷。循环信贷指消费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授信额度,借款人可以在授信额度内进行消费。循环信贷没有固定的还款期限,主要有信用卡贷款、循环房屋净值贷款等;非循环信贷指当借款人完成还款,相应还款金额不能再次进行借贷,即借贷通常为单笔、额度无法循环,主要有学生贷款、汽车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无抵押个人贷款、个人资金周转贷款、个人债务重组贷款等。在居民贷款结构上,住房贷款占比近80%,余下20%是消费信贷,其中循环贷款占比为5.44%,主要是信用卡贷;不可循环贷款占比为15%,以学生贷款和汽车贷款为主。
美国消费金融的持续发展得益于两点,一是市场化的征信体系,二是开放透明、旨在权益保护的监管理念。市场化的征信体系,是通过商业化征信机构收集、整理、加工信息及数据,制作并提供征信报告,向全社会提供全面的征信服务;政府则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规范信息采集、整理、存储及加工流通的规则,确保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具体在个人征信领域,美国国家信用管理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redit Management, NACM)制定用于个人征信业务的统一标准数据报告格式和标准数据采集格式,以益百利(Experian)、艾克菲(Equifax)、环联(TransUnion)为代表的三家主流机构负责数据采集,再形成信用评分产品,如FICO score, vantage score, credit report等,最后应用于各种场景。监管方面,美国消费金融监管秉承消费市场透明公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并未针对消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即并不限制消费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业务范围、产品种类等,而主要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对业务进行监管。20世纪60年代通过限制产品以及利率上限来保护消费者,70年代各州通过法律在消费金融的各个流程阶段保护消费者,90年代通过《金融服务现代法》,消除银行、保险、证券在业务上的边界,消费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出现多元化。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启动金融监管的全面改革,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2.欧洲的消费金融
欧洲的消费金融落后美国近半个世纪,始于20世纪50年代,原因有二:一是欧洲的工业革命和全球扩张带来巨额财富,民众无须通过信贷满足消费需求;二是基督教勤俭进取的教义在欧洲被广泛接受,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费信贷的发展。欧洲经济在二战期间遭遇重创,民众生活拮据,工业革命导致了周期性的供给过剩,生产厂商急需消减库存,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的年轻人也对利用信贷满足日常生活所需有了需求,分期付款方式无论对于生产厂商和民众双方都是最有效的。与美国类似,欧洲消费金融主要定位于收入不高,但来源稳定的年轻人群,他们往往有着相对开放的消费观念,有旅游、婚庆、房屋装修、教育等消费需求。依照消费贷款用途,欧洲消费金融主要分为特定用途贷款和无特定用途贷款两大类,前者主要有家庭耐用消费品、销售商户POS贷款、商家会员卡、汽车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类似于美国的非循环贷款;后者主要包括现金贷款、现金透支、循环信用等,一般无须提供担保,以借款人的诚信和还款能力作为放款依据,相当于美国的循环贷款。
在客户获取方面,欧洲消费金融有直接营销与间接营销两种模式。前者指消费金融机构直接发展客户并与之进行交易,此种模式需要较多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作为支撑,其代表有Cetelem(法国巴黎银行集团旗下消费金融公司);后者指消费金融机构通过与经销商或零售商合作扩大客户群体,例如与大型零售商合作,由零售商向消费者营销,锁定目标客户并向其提供消费贷款,即是由零售商寻找客户并负责客户风险审查、客户甄别、办理贷款手续、负责后续贷款催收,消费金融公司承受的风险相对较小,其代表性的公司有捷信。
在征信模式上,欧洲普遍采用公共征信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主要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组成全国性的调查网络,运用行政手段要求数据供应商向公共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及数据。该模式有助于保证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进而确保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权威性,为绝大部分欧盟成员国采用。
在政策监管上,1995年欧盟颁布的《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权利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Directive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EU 95/46/EC,简称《数据保护指令》),明确规定了征信信息的收集、保存、处理、获取和删除的相关规则,成为欧盟征信机构存在和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另外,《消费者信用指令》《欧盟消费者权利指令提案》《关于消费者信贷合同以及废除第87/102/EEC号指令的第2008/48/EC指令》等一系列法案,构成了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金融市场稳定的征信体系和消费者保护制度。
3.日本的消费金融
日本的消费金融产生于二战之后,差不多与欧洲同步,却是亚洲消费金融起步较早且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日本消费金融源于日本流通企业、零售企业(以百货店为代表)开展按月分期付款的消费信贷服务。以日本的世尊公司为例,其前身是分期付款的百货店,先是发行限于集团内部使用的信用卡(house card),之后与Visa合作发行国际信用卡。
日本消费金融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借款人多重债务、消费者破产、消费者权益受损等问题。21世纪初的日本消费金融头号巨头武富士的破产让日本开始反思消费金融发展带来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明确了制定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其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的目的在于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救济债务人、维护业界秩序等,具体涉及征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催收等诸多环节。
在消费金融服务供给方面,以消费者无担保贷款公司、信用卡公司、分期付款公司等非银机构为主,有名的四大巨头包括三井住友财团旗下子公司Promise、三菱财团旗下子公司Acom、Atful,以及三井住友财团旗下消费金融公司Mobit。非银行系的代表公司为日本欧利克公司,其两大股东为瑞穗金融集团及伊藤忠商事,其消费金融资产规模高达42987亿日元;在需求对象上,日本消费金融主要为工薪阶层、家庭主妇、学生等服务;从服务领域上,主要是汽车、教育、旅游、医疗、婚庆、电子产品等方面的消费。
日本采取会员制征信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征信机构从分散的、各地方的征信机构开始整合,走向集中化,即日本销售信用业、消费信贷业、银行业协会分别整合区域信用信息中心,逐渐发展成为全国性行业征信机构。1984年信用信息中心(CIC)成立,整合分散在日本各地的个人销售信用信息中心;1986年,33家个人消费信贷信息中心合并,成了日本信息中心(JIC),对个人消费信贷信息进行整合;1988年日本全国银行信息信用中心(BIC)成立,整合了分散在日本各地的25家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与此同时,三大行业信息中心为了进一步界定风险、解决个人多重负债的社会问题,成立了三方信息协会,实施信息交换,建立了全面的征信制度。
在监管制度上,日本分别于1961年、1983年颁布了《分期付款销售法》和《贷款业规制法》。之后又针对行业乱象、暴力及非法催收等严重社会问题颁布了比欧美更为严格的法律制度,例如旨在保护消费者信息的《行政机关保有的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1998年)和《个人信息保护法》(2003年),这些法律明确了对个人人格的基本理念、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职责、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等基本事项。
(二)我国消费金融发展沿革
1.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代表性事件
1987年,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开办耐用消费品贷款业务,标志着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起点;1999—2009年为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的正式萌芽期,应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商业银行面向城市居民开展全面消费信贷业务,但囿于当时整个中国经济的发展水平、社会消费模式、居民较为保守的消费理念,以及科技金融发展水平较为落后而发展缓慢。2004年,消费金融领域发展已较为成熟、来自中东欧的PPF集团正式进入中国。
2009年8月《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台,确立了北京、上海、天津、成都4个试点城市。之后消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更加丰富,而且各种参与主体开始探索利用互联网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新模式。截至2018年,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共有25家(见表2-1)。
表2-1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简表
表2-1(续)
表2-1(续)
2013年以来,消费金融市场几家代表性公司的迅速成长与扩展是市场进入启动期的标志。具有代表性的有:2013年8月专注大学生消费场景的分期购物商城“分期乐”成立,并上线运营;2013年10月京东金融成立,拥有白条、金条、小白卡(银行联名信用卡)、钢镚等消费金融业务;2014年10月蚂蚁金服集团成立,逐步拥有了包括民营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基金销售、信托、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企业征信等在内的金融全牌照。
2015年,消费金融全面放开试点、推至全国,开启井喷式发展元年。
2016年,消费金融行业进入高速发展期,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针对各细分领域的创新层出不穷。在资金端,一方面是2016年趣店集团和乐信集团均获得数亿美元级别的大额融资,此外主打蓝领、家庭消费、年轻人消费、装修市场、教育市场、农村市场的消费金融企业也纷纷获得融资;另一方面,以蚂蚁金服和京东为代表的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大幅增长,表明了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规模呈指数级增长。
2017年,我国有39.78%的成年人(约4.8亿人次)通过商业银行获得消费贷款,银行消费类贷款规模约30.37万亿元,占消费金融总规模的93%,从贷款用途看银行消费金融主要流向了房贷和车贷。2017年我国消费金融人均余额约6.33万元,去掉房贷和车贷后的狭义消费金融人均余额仅为1.97万元;另有22.74%的成年人(约2.74亿人次)通过其他机构、平台获得了消费金融服务,其中非银机构提供的消费金融达2.31万亿元,占我国消费金融总规模的7%,非银机构提供的消费金融人均余额为8418元;还有4.54亿成年人并未获得过消费金融,约占成年人口总数的37.48%,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不足20%,表明针对长尾客户的消费金融市场仍有发展空间。
2018年我国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38.1万亿元,从总量上看仅次于美国,位居全球第二。2018年年底,住户消费贷款余额为37.8万亿元,其中短期消费贷款余额为8.8万亿元,信用卡发卡量达到6.86亿张,银行卡授信额度总额达到15.4万亿元,授信使用率44.51%。从客户角度来看,“80后”“90后”甚至“00后”逐渐成长为信用消费的主力。
2.我国消费金融相关政策梳理
2009年,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定义、设立、变更、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等做出了监管要求。首批成立4家消费金融公司标志着我国消费金融行业正式进入监管时代。
2013年,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更新出台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适当放宽了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以及经营条件等,推动了股权多样化,拓宽了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并且扩大了试点城市范围。
2015年,国家政府部门和金融业监管机构密集出台了各类政策,主要从金融、技术和消费方面鼓励和促进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在利好政策的刺激下,消费金融行业迅速经历了启动和高速发展期,有些隐患也随之显现,相应的限制性政策亦开始出台。
2016年开始,监管部门颁布了多个限制性、规范性政策措施,如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卡业务的规范,重新规范了透支利率标准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违约金和服务费用等。教育部和银监会联合加大了对不良网络借贷的监管力度,建立了校园不良网络借贷的日常监测机制、实时预警机制和应对处置机制。银监会、工信部等联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向地方银监局备案登记,且对网络借贷设置余额上限限制,银监会与地方政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2017年,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小组对“现金贷”进行清理,对现金贷平台出现的利率畸高、无抵押、期限短(1~30天)、暴力催收等现象开展摸底排查与集中整治。
2018年4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提出关闭“影子银行”,限制表外非标融资渠道。
2018年8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效率的通知》,旨在鼓励消费金融发展,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2018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该方案提出加快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不断提升消费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等要求。此外,该方案还针对下一阶段如何继续增强居民的消费动力提出三项具体措施:一是完善有利于促进居民消费的财税支持措施;二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三是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
2019年1月,银保监会出台《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旨在控制农商行跨区经营,跨区助贷业务受到影响。
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特别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推动专业化消费金融组织发展(见表2-2)。
表2-2 我国消费金融相关政策汇总
表2-2(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