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权交易资本市场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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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

(一)产权交易市场整体发展阶段

回首过去28年,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其发展历程大致上以某些重大政策文件的出台或重要事件的发生为时间节点,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诞生起步阶段(1988—1992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掀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大幕。自此,国家开始选择一些试点国有企业按照“放权让利”的改革思路进行探索性尝试,紧接着又进行了“利改税”等改革举措,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实践证明,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低下的矛盾并未得到很好解决,资金投入效果差、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物资消耗过高、资产闲置等问题依然普遍存在,制约着当时国民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鉴于此,人们开始探索区别于“放权让利”的改革新思路,产权重组、产权交易等实践活动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酝酿并在一些地方陆续出现,一些企业出于自身扩张发展需要,自发尝试兼并其他企业,企业间的产权交易活动开始萌芽。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一些中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可以有偿转让给集体和个人。1988年3月,李鹏总理在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做的《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深化企业改革要“实行企业产权有条件的有偿转让,使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资产得到充分利用”。自此,企业产权有偿转让得到中央的认可,各地陆续展开积极探索。

1988年5月,武汉企业并购事务所成立,标志着产权交易市场在我国正式诞生。随后,乐山、成都、保定、南京、福州、深圳等地纷纷成立产权交易机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开始不断发展,企业兼并活动快速增多,兼并业务规模逐步扩大,兼并领域也不断拓宽。截至1989年底,全国共有25家产权交易机构正式挂牌,它们大多采用国有事业法人的组织形式,由地方政府直接投资,相应的财政部门、国资管理部门作为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

第一批产权交易机构的成立,主要是为当时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活动提供相应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改制咨询、资产评估、帮助企业寻找意向投资方、转让登记业务等。但在这一阶段,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规模较小,交易方式也较单一,业务内容主要以承担债务、资产置换和资产出让为主,交易的市场化程度较低。

1989年下半年,我国整个国民经济进入全面治理整顿阶段,企业改革、企业兼并和产权交易等业务发展势头明显减弱。在此后的三年时间里,各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业务受到抑制,产权交易市场各项工作也处于保守状态。

2. 粗放生长阶段(1992—1998年)

1992年1月,邓小平同志南方讲话为中国经济确立了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开启了改革开放新局面,全社会各领域发展的积极性重新高涨起来。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要求“明晰产权关系”、实行“产权流动和重组”,使产权制度改革成为企业改革的重点与核心。之后,企业改制重组和并购活动空前活跃,为国有企业“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服务,成为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强大动力。各地纷纷设立不同规模的产权交易机构,各种尝试性举措在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实践中不断出现。

当时,人们习惯于把发行市场称为一级市场,把流通市场称为二级市场,而对介入发行和流通的中间环节,尤其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股份转让等自发性场外交易市场,则称为“一级半市场”。迎合市场扩张需要,产权交易市场很快跳出以债转股份和兼并为主的业务范围,不断尝试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一级半市场”四处涌现,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成都、乐山、武汉、西安、淄博等地的“场外交易”。此时,诞生了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和全国电子交易系统(NET),让产权交易市场对电子化竞价交易方式的高效便捷有了初步认识。据统计,截至1998年3月底,我国共有219家产权交易机构。

这一阶段,由于受市场发展规模仍然较小、市场地域范围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滞后、服务水平不高等因素影响,很多地方的产权交易机构存在企业兼并业务稀少、定位模糊、发展冒进等问题。

3. 清理整顿阶段(1998—1999年)

改革开放极大地推动了产权交易市场的迅猛发展,但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复杂性和市场需求的多样性,当时产权交易市场的探索实践显得比较粗放。在缺乏国家政策明确支持和法律法规、监管等制度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冲动、冒进和不规范现象。

与此同时,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逐渐在我国相关领域显现。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有效管控金融风险,1998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对外发布,自此国家开始对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场外交易”业务进行清理整顿。10号文件明确把“拆细交易”和“非上市公司权证交易”作为“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并做出明令禁止的决定。当时,一大批产权交易机构被强制关闭,另有相当多的产权交易机构实际处于停业状态。1999年9月底,全国规模最大、股民人数最多的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ZBSTAQ)关闭了网络交易,标志着国家对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场外交易”的清理整顿工作基本结束。到1999年底,全国仅有北京、上海、天津、湖北、江苏等地约30家左右的产权交易机构可以有效开展业务,其余绝大多数的产权交易机构都处于停业或半停业状态。

经过这一阶段的清理整顿,产权交易市场开始陷入低迷。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品种、业务边界、主要功能及发展定位等问题开始引起相关各方的深刻反思,各地政府有关部门也逐渐认识到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有关法规制度和监管体系的重要性。

4. 规范调整阶段(1999—2003年)

一是技术产权交易推动了产权交易市场整体的复苏发展。随着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和发展,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主导内容的技术交易市场风起云涌、热火朝天,极大地促进了各地科技成果的转化。围绕技术、技术产品、技术产业所衍生出来的产权交易或统称技术产权交易,便应运而生。伴随着技术产权交易业务的快速发展,1999年12月,由上海市科委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共同出资组建的我国首家技术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正式成立。它的诞生以及成功实践,不仅为上海,也为全国各地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2002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明确将“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列为当年科技工作的十大任务之一。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出现和发展,为我国当时处于发展低迷时期的产权交易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是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为产权交易机构规范运行提供了政策保障。自2000年以来,北京、上海、深圳、青岛和郑州等地的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国有资产应进场交易,有的地方要求集体资产也要进场交易。同时,各地产权交易机构逐渐得到规范和调整。2002年1月,十五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会明确提出:“2002年,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等四项制度。”紧随其后,在当地政府部门的推动下,各产权交易机构陆续开始了新的探索和实践。通过不断完善自身服务功能、拓展交易品种、引入招投标及拍卖等竞价方式不断吸引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并初步建立起符合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化处置的交易制度和业务流程,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

这一阶段,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先后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推动了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和调整。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国有企业改革的持续深化和各地技术产权交易业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来进行企业国有产权和技术产权的交易和转让,产权交易市场开始逐渐走出低谷。据相关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统计,2003年全国产权交易成交21571宗,成交金额939.9亿元。另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底,除西藏自治区外,我国境内产权交易机构达到230多家,其中省级机构有30家。

5. 快速发展阶段(2003年至今)

为更好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实现国企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运营效率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3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发展水平和经营效益。2003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对外发布,并明确提出“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和加快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的工作目标”。之后,各省级和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继成立,中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鉴于很多地方政府在2003年之前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特别是各地国资委成立后,对地方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监管制度、交易规则、交易方式、服务模式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同时,产权交易市场在服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方面也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努力,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了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服务的功能:构建起了通畅的市场中介机构服务网络,聚拢了大量的产权交易项目资源及市场投资人资源,完善了要素市场的信息披露功能、非标准化交易制度适应性功能、组织交易服务功能和市场价值发现功能等。产权交易市场相较于市场中的其他拍卖交易机构,拥有无可比拟的优势:①交易信息量大、范围广、传播快,有利于充分发现各种潜在的受让方。②竞买者较多,便于集中竞价,从而发现价格,生成合理的市场成交价。③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表面看,产权交易机构对交易双方合规性审查和合同确认要收取一点服务费用,这似乎增加了交易成本。但是,一方面,收费标准是物价部门核定的,对一些标的较小的和困难企业的产权或转让,相关交易机构还采取了费用减免措施;另一方面,不进场的私下交易,会造成很多纠纷,造成产权不能严格保护甚至造成不可预见的直接的和间接的损失,其隐性成本要大得多。④有利于规范交易,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使其趋于公平公正。⑤有利于公开交易,阳光操作,防止发生腐败行为。

在3号令出台前,产权交易市场已为国有资产的进场交易开展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另外,国家及地方各级国资委的成立和产权交易市场多年来的探索实践为探索推广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奠定了组织基础和实践基础。国有资产监督部门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在现有的产权交易市场中选择一些符合条件的市场从事国资交易业务,比重新组建一个交易市场效率更高、成本更低、进入角色更快。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联合财政部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国资监管部门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和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配套文件。自此,全国性的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开始有了明确的政策依据,产权交易机构开始成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定场所,同时成为服务我国国有经济战略性布局结构调整优化的重要平台。3号令及其配套政策文件的相继出台,标志着产权交易市场开始步入快速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3号令颁布以后,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规模保持持续增长发展势头,成交宗数和成交金额都保持快速增长态势,中国产权交易市场逐渐成为国资有序流转、民资外资自由进入、促进各类要素资源优化配置、助推国家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重要平台,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产权交易市场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领域的良好实践,得到了各类市场主体、各级政府部门的广泛认可,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逐渐被复制到其他公有产权和社会公共资源配置领域。2008年以后,各主要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业务领域得到快速拓展。一方面,由传统的企业产股权交易流转业务向各类国有资产处置领域拓展;另一方面,产权交易市场逐渐将视野拓展到各类要素资源的配置领域,实现了各类要素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市场价格的发现。

2009年5月1日,《企业国有资产法》正式施行,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首次明确将产权交易市场与证券市场并列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既意味着中央对我们产权交易市场过去所做贡献及取得成绩的充分肯定,也饱含了中央对产权交易市场更好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的更高要求和新的期待。2016年7月1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正式对外发布,明确要求:企业产权转让、企业资产转让及企业增资等国有资产交易业务要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22号文件、32号令及其配套的“N”个政策文件先后密集出台为标志,我国产权行业正式步入一个重大历史性发展新时期,产权交易市场服务企业的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在政策制度层面上得到国家明确支持,未来产权行业将迎来新的历史性发展机遇。

这一阶段,产权交易市场牢牢把握住了难得的历史性发展机遇,市场影响力进一步增强,交易体系更加完善,交易程序更加规范高效,产权交易市场整体业务规模也得到快速增长。发展至今,全国约有300多家产权交易机构。据中国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统计报告,2004年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规模约为1914亿元、成交宗数为23000项;到2017年底,全国在中国产权协会登记的68家机构会员单位的交易额合计达到7.90万亿元、成交宗数达164万宗。

综上所述,产权交易市场,是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完善而产生,也是伴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企改革持续深入推进而发展壮大,同时还是伴随我国各类非上市企业并购融资业务蓬勃发展而逐步完善,渐渐发展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国有企业现代产权制度的深入推广,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制度规则也在逐步发展完善。

(二)交易品种发展演变历程

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基本上是非标化交易品种(所谓非标化,就是不可标准化、证券化交易的品种,区别于股票等标准化产品),发展至今主要有:产股权、实物资产、金融资产、企业增资、破产资产处置、上市公司资产处置、农村产权交易、林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矿业权交易、文化产权交易等其他要素类交易品种。回顾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交易品种的发展演变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 以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为主的阶段(1988—1992年)

随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逐步转型,众多企业由于条件、机遇及素质的差异,在竞争中逐渐分化出优秀企业与落后企业、盈利企业与亏损企业。优秀企业希望通过兼并破产或资不抵债企业来壮大自身实力,落后企业则可以通过并入先进企业的方式摆脱困境。这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过程,正是这样的“内在需求”催生了产权交易市场。但在中国产权交易刚刚起步的时候,由于各方面条件都还不具备,所以产权交易主要是以企业整体的让渡——企业兼并为主,形式相对比较单一。所以,第一批产权交易机构主要是为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提供服务,业务内容包括企业改制咨询、资产评估、帮助改制企业寻找投资人、转让登记等。

2. 以场外股票交易业务为主的阶段(1992—1999年)

1992年小平同志南方讲话后,我国改革开放迎来新的发展局面,国企改革全面推进,企业改制重组和企业并购活动空前活跃,“为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服务”成为推动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强大动力。顺应市场发展需求,各种尝试性举措不断在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实践中出现,产权交易市场跳出了以债转股份和兼并为主的业务模式,急于尝试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一级半市场”四处涌现,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成都、乐山、武汉、西安、淄博等地的“场外交易”。1998年,由于国家开始严肃清理整顿场外非法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上的很多交易机构在这次清理整顿中被关闭。

3. 技术产权交易业务快速发展阶段(1999—2003年)

20世纪90年代末期产生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就是为满足技术市场对机制创新的要求,通过“抓股权、带产权、促成果”的工作方式,走“成果产权化、产权股权化、股权资本化”的技术产权交易发展道路。1999年10月,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成立;2003年初,北京的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挂牌成立;到2003年底,全国各地技术产权交易所有40家左右。当时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是以技术转让和中小型科技企业股(产)权转让为主的非公开权益资本市场。这既是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结果,也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

自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出现以来,交易业务规模迅猛增长,并显现出强烈的市场发展需求。据统计,截至2002年初,在全国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登记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企业将近10万个,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上挂牌参与交易的项目或企业信息有近2万条,交易规模出现快速增长势头,交易涉及资产额达到2000多亿元,充分体现了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作为技术资源配置主要渠道的作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出现与发展,就像一场及时雨,给当时发展低迷的产权交易市场注入了新的发展动力。

4. 交易品种向各类要素领域全面展开阶段(2003年至今)

2003年底3号令的发布,使得产权交易市场进入快速、规范发展的新时期。

2003—2008年,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在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领域的良好实践,得到了各类市场主体、各级政府部门的广泛认可,除传统的经营性企业国有产股权之外,金融企业国有产权、国有企业实物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海关罚没资产、纪委抄没资产、法院涉民事执行资产等国有资产或者与公权力相关的资产,都陆续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阳光处置,使得市场交易规模得到明显提升,产权交易市场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自2008年以来,国内各主要产权交易机构加快向各类市场要素领域全面拓展交易业务,以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为代表的大型产权交易机构先后投资设立了技术产权交易所、林权交易所、环境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所、矿业权交易所、铁矿石交易所、石油交易所、贵金属交易所等。其目的就是通过市场化方式,提高各领域要素资产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服务成本,以实现全社会各类市场要素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这一阶段,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和服务内容及领域不断创新,各地产权交易市场业务类型不仅有交易型业务也有投融资型业务。其中,交易型业务包括实物资产、金融资产、涉诉资产、农村产权、技术产权、经营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文化产权、排污权和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等;投融资型业务包括企业增资扩股、股权质押融资、私募股权融资、私募债券融资、并购重组贷款、资产证券化、企业股改等。目前,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已基本覆盖了除上市公司流通股以外的大多数在资本市场中可以交易的要素资源。同时,在产权交易市场上,可以进行多种形式的交易活动,如承包、租赁、参股、拍卖、兼并、收购、分股买卖等。

综上所述,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从单一的企业国有产权发展到目前的多个要素品种和各个领域,充分体现出产权交易市场作为资本市场并购融资平台,有着很强的适应性与包容性。

(三)交易方式发展演变历程

产权交易方式,是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双方让渡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方法。具体说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权法定主体,在财产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等产权体系内进行的全部或部分有偿让渡的方式。归纳起来,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发展演变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以协议转让方式为主的阶段(1988—1992年)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开始得到中央认可,并被列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一项重要举措。之后,各地开始积极探索,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发展迅猛,特别是企业兼并业务迅速向全国扩展,兼并活动逐渐增多,兼并规模逐步扩大,兼并领域也不断拓宽。

这一时期,产权交易市场各方面工作都还处于摸索阶段,各地交易规模仍然较小,交易方式也较单一,业务内容主要以承担债务、资产置换和资产出让为主。在交易的程序上,资产评估、价格确定、交易方式等都是粗线条的,没有统一的标准和严格的规范程序。交易方式一般是交易双方进行面对面的协商,或由地方政府出面干预,有很大的讨价还价余地,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产权交易市场应有的价值发现和投资人发现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2. 传统的现场拍卖、招投标竞价交易与现代电子化竞价交易方式并存的阶段(1992—2003年)

1992年1月,邓小平同志南方讲话掀开中国改革开放的新篇章。顺应当时市场发展需求,各种尝试性举措不断在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实践中出现,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内容跳出了以债转股份和兼并为主的传统业务范围,不断尝试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一级半市场”四处涌现。同时,还诞生了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和全国电子交易系统(NET),产权交易市场由于业务内容与证券市场雷同开始发展“场外交易”业务,电子化竞价交易方式也开始被产权交易市场人士所熟悉并广泛应用到市场交易过程中。例如,淄博自动报价系统(ZBSTAQ)是在研究发达国家场外市场演变趋势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电脑联网、终端委托、集中竞价、分级清算、无场化交易”的原则设计的。由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开发设计的“NET系统”,则是利用覆盖全国100多个城市的卫星数据通信网络连接起来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供证券的集中交易及报价、清算、交割、登记、托管、咨询等服务。

STAQ与NET这种电子化竞价交易方式,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产权交易市场追逐“场外股票交易业务”的冒进。与此同时,市场上大量个人投资者以各种方式假借法人的名义参与“场外市场股票交易”,一度造成市场资金的流向混乱。1998年,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展开场外股票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绝大多数的产权交易机构在这次清理整顿中被关闭。1999年9月,STAQ与NET分别以“国庆彩排交通管制”和“设备检修”为由被关闭。

在2000—2003年,即3号令出台之前,有个别地方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公示披露,在成交之前已经决定了受让方及交易价格,产权交易机构仅充当了交易双方成交信息的鉴证方。同时,我国的产权交易业务处于低迷复苏时期,业务内容多为政策性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或是实物资产的转让,有些地方的产权交易机构也逐渐发展了项目招投标、现场拍卖转让等竞价交易方式,这为3号令关于交易方式及交易规则的具体制订提供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支撑。

3. 以网络竞价交易模式为主的阶段(2003年至今)

3号令出台后起初一两年里,产权交易市场的主要竞价方式仍是传统的拍卖和招投标,这些竞价方式固有的围标串标、交易成本高、不能异地参与等问题日益突出,无法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保值增值的需要。与此同时,现代互联网通信技术在我国各领域及各层面得到快速发展和持续深入推广应用。在此背景下,产权交易市场将思路聚焦在了网络技术的应用上,局域网、互联网等网络竞价方式开始孕育,并于2005年之后在各地产权交易机构迅速展开。

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网络竞价是一种全新的电子竞价交易方式,为有效控制风险,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电子竞价交易方式的发展分成局域网竞价和网络竞价两步。

一是基于局域网技术应用的局域网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需要到交易所现场,在相对独立的竞价室内进行电子竞价,因此这种竞价方式也被有些人称为“分室竞价”。这种竞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传统拍卖中同室竞价情况下现场氛围干扰决策、意向受让方私下联合进行围标串标等问题,既提高了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平台组织竞价的阳光规范,也提高了产权交易市场各类交易项目的竞价率和增值率。

二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应用的网络竞价方式。互联网竞价交易方式打破了产权交易市场过去受制于交易地域、空间范围的局限,意向投资方在任何可以登录互联网络的地方都能够参与竞价,既免去了意向投资方到交易所竞价的交通不便,也让市场上更多的意向投资方能够更高效便捷地参与竞价。同时,因为意向受让方不必到交易所,也有效斩断了传统拍卖机构围标串标的可能,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市场投资人参与项目竞价最大限度发现市场价格。例如,北交所于2009年初在奥运资产处置中充分运用互联网竞价交易方式,成功处置90面奥运缶,开创了产权交易市场并行竞价场次最多(同时开启90场竞价活动)、竞价时间最长(26小时)、参与人数最多(500多人同时竞价)、参与地域最广(全国29个省市的竞买人)、平均溢价率最高(90面缶平均溢价28倍)等多项纪录。互联网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在产权交易市场的应用便展现出巨大的优势,并获得各方高度认可。

产权交易市场由服务于单一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平台向综合性交易平台转型的过程中,现代互联网通信技术的深入推广和应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之后,随着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业务种类向各类要素市场领域的不断拓展,尤其是行政实物资产转让、涉诉资产交易等业务的常态化发展,互联网竞价交易方式的局限性逐步显现。如互联网竞价仍是按场次、在指定的时间段内集中组织交易活动,而上述资产交易的特点是品种多、价值偏低,往往需要凑齐一定数量的项目才能组织竞价,这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成本,也造成交易业务人员工作节奏上的无规律问题。针对这些产权交易市场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为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涉诉资产等各类资产处置更加规范、高效和便捷,2009年12月,北交所在全国率先创新研发出了动态报价交易方式,并以金马甲平台为载体,将全国各产权交易机构的大量项目植入其中开展动态报价交易业务,产权交易信息的传播覆盖范围逐渐从小众向大众扩展。随着金马甲、E交易等为产权交易服务的专业化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效率不断提升,同时也有效保障了产权交易的规范透明。

目前来看,动态报价交易模式取得了很好的交易效果。其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打破了竞价活动“离散化”“场次式”的概念,建立了集约化“大盘”式实时交易模式。通过计算机系统和互联网络,动态报价构建起集中化的权益标的展示和分布式参与竞价的实时交易环境,系统7×24小时不间断运行,每个标的物在大厅中一经挂牌即允许竞买人交纳保证金、获取报价账户、从互联网上参与报价,从而使得交易过程更具备实时价格特征。

二是降低了交易组织成本,均衡了日常工作量,提高了处置效率。由于动态报价既去掉了现场拍卖环节,也去掉了互联网交易中必须针对每个项目的竞价组织,从而大大降低了组织成本,围标串标等行为更是无从谈起。此外,对于小标的资产,通过动态报价交易方式则可以实现成熟一个交易一个,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且标的处置高效及时,避免了闲置时间过长所带来的标的物价值损耗。

三是提高了产权交易的运行质量,便于集中监管和审计,确保交易更阳光透明和合法合规。由于动态报价交易方式是高度集成的信息化交易手段,从标的物挂出到竞买人报名,再到竞买人报价竞价,直至最后成交,可实现在计算机后台系统进行全流程无死角的实时监控、交易数据的同步备份以及随时查询。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有效构建第四方审计机制,确保交易过程阳光透明和交易方式的合法合规。

四是构筑了浓厚的市场氛围,有利于做市商集聚。动态报价方式的集约化“大盘”式交易特征,利于同类标的物聚集成市;同时,根据动态报价的交易规则,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后,投资人可以任意参与相关标的竞买,改变了传统竞价方式以及互联网竞价“一事一议”的模式,有利于促成市场做市商的积聚和机制的形成。

从交易方式的演变历程可以看出,产权交易市场通过利用现代互联网竞价交易方式特别是动态报价交易方式,在实现了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大大降低了人为因素对交易流程的干预;同时,借助互联网通信技术的便利,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更快捷高效地汇聚了众多的市场投资人资源和意向受让方,保证了各类资产交易在产权交易市场能够更加规范、高效地进行。

(四)政策法规发展演变历程

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历史来看,主要的发展动力之一就在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扶持和推动。产权交易市场作为中国改革过程中的特殊产物,会因政策调整而出现市场发展停滞,也会因政策支持而迎来重大历史性发展机遇并迅速发展壮大。从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相关政策法规演变历程来看,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市场自发探索阶段(1988—1998年)

在产权交易市场起步阶段,国家层面的监管法律法规只有1989年2月由当时的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和《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这些文件对产权交易市场做了粗线条的规定,在微观层面的针对性并不强。

1992年以后,全国各地积极响应小平同志南方讲话精神及国家要求“为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服务”的精神,先后设立了200多家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出现爆发式增长。发展冒进和急功近利,交易制度缺失和法规的不健全,越权交易、贱卖贱买、合谋串通、场外交易甚至幕后交易等问题时常涌现。在此背景下,国家相关部委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国有产权交易开始进行强有力的约束。具体政策文件如下。

1993年1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从国资所有权界定、全民单位间产权界定、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产权纠纷处理程序等方面对国有产权做了相关规定,侧重点在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1995年5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以纠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

199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重点对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管理和转让进行了规定。

这一阶段,国家先后出台的几个政策文件,使产权交易市场从此有了初步的政策依据,但总体上看,当时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依然不健全。

2. 国家严令治理整顿阶段(1998—1999年)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对产权交易市场需求程度的不同,产权交易市场一开始并没有采取全国统一规划方式发展,而是由各地政府自行规范和推动发展。同时,由于存在缺乏国家明确的支持政策和法律规范、产权交易程序不统一、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各地产权交易机构逐渐冒进尝试了一些不规范的场外股票交易业务。有些机构是由央行分行审批并核发金融许可证,有的机构干脆由地方政府审批,连金融许可证都没有,在业务拓展方面,大多是争先恐后、四处出击,“一级半市场”四处涌现。

1998年3月,为了整顿当时混乱的金融秩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发布,明令关闭涉及拆细交易和股权交易的产权交易市场,将其视为“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市场”。除了上海、深圳等少数几家产权交易机构之外,大部分地区的产权交易机构都处于停业和半停业状态。

3. 各地方政府先后出台规范政策阶段(1999—2003年)

2002年1月,中央纪委第十五届第七次全会公报指出:“2002年,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四项制度。”2002年11月8日,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产权、土地、劳动力和技术等市场”的战略任务。这是我国创建产权交易市场14年以后,党中央将建设产权交易市场纳入对经济工作的统一部署,向全党、全国人民提出的市场建设目标和要求,其意义决非寻常。另外,这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设产权交易市场战略任务,距中纪委制定的《2002年全国反腐败斗争部署》提出的建设产权交易市场要求仅8个月时间,距国务院1998年部署的整顿产权交易市场也只有4年时间。由此可见,党中央提出“建设产权交易市场”的战略任务应该是对实践的总结,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事实证明,这个决议对整顿以后的全国产权交易市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恢复性作用,对稳定经济社会秩序、发展市场经济产生了推动效应。

2003年2月,中纪委第十六届第二次全会公报指出:“要推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认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四项制度。”

与此同时,伴随着国企改革工作的持续推进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业务的不断发展,自2000年之后,我国许多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对产权交易市场各类交易业务进行透明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相关政策,各地先后出现了恢复、规范、重建产权交易机构的大胆探索,如上海、深圳、西安、青岛等地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股权质押、增资扩股、转让过户、分红派息等业务,并重新得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肯定。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看到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所取得的积极效果,先后出台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领域及交易规则进行了规范化管理。要求当地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行为要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并赋予了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合法性与权威性,为产权交易机构在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提供了一定的政策保障。深圳、上海、北京、天津、厦门、江西等地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并开始开展各类产权交易业务。例如:2001年1月9日,深圳市发布《深圳关于加强企业对国有、集体产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2001年1月11日,上海市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2001年12月7日,北京市第90号令发布《北京产权交易管理规定》(2005年6月15日北京市第159号令又对该规定作了部分完善);2002年3月7日,天津市发布《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6日,厦门市发布《厦门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江西省发布《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总体来看,这一阶段,各地方政府在3号令出台以前出台地方性的政策性文件、规范当地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做法,以及各地产权交易机构服务国有产权公开进行市场化交易的探索实践,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由于一些制度性漏洞的存在,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做法,有一些失败的教训。不管是经验还是教训,都为3号令出台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4. 产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形成完善阶段(2003年至今)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2003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成立。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

2003年12月31日的3号令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自此,产权交易市场进入有规可依的历史发展新时期。

3号令颁布实施以后,针对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国资委联合相关部门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逐步形成了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的一整套政策体系,奠定了规范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基础(见表2-1)。

这一系列政策文件的陆续出台及实施,奠定了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基础,使国有产权转让有章可循,将国有产权转让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具体来看,各个政策文件又分别侧重于不同内容:

2004年2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地区产权交易机构的有关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同时,扎实做好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与确定工作;及时开展相关产权交易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2004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明确提出:“国务院国资委将在对全国产权交易机构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选择确定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此之前,暂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作为试点,负责发布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其或其所在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组织相关产权交易活动。”

2005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明确提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或部门,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得向其管理层转让。”

表2-1 产权交易市场相关政策配套文件

2006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明确提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同时明确要求,“广泛征集受让方是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的关键环节,转让方、相关批准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受让条件的审核管理工作”。

2008年2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32号),明确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在京、津、沪、渝四家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企业产股权转让业务,从央企委托其中一家机构负责组织产权交易活动之日起,接受委托的交易机构除在本机构网站上发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还需要将相关信息提交给其他试点机构,由其他试点机构在其网站的联合发布信息专栏同步发布。联合发布信息的交换渠道和接收确认方式,由四家产权交易机构相互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这是对产权交易市场多年来规范有效服务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充分肯定,也从国家法律层面为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产权交易市场作为执行《企业国有资产法》、规范服务国有产权流动重组的重要载体,作为一个法律认定的市场平台,将面临新的使命和要求。但《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仍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依然需要靠国家及各地方相关政府部门行使一定的监管职能。

2009年6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细化了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中的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做出了明确具体规定。该规则逐步完善了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和监管制度,使我国产权交易市场正式成为拥有完备制度体系的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9年3月,财政部印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简称54号令),明确要求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来进行交易。这使得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领域加速拓展,同时客观上为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了巨大的支持。

2013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发布《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要求我国中央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22号文件明确表示,“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资本市场,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变现的国有资本用于更需要的领域和行业”,这是中央首次明确产权交易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定位。

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明确提出,将充分依托产权交易市场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2016年7月1日,32号令出台,明确将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和企业增资业务都纳入必须入场交易的业务内容,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及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32号令的出台对产权交易市场具有里程碑意义,从政策文件上首次明确支持产权交易市场要积极培育发展自身的资本市场融资功能。

以上产权交易市场相关政策法规文件的陆续出台,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服务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促进我国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国家意志,也为构建和发展新时期的产权交易市场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法规等制度体系方面的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