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辅导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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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执业规范

【大纲要求】

掌握保荐工作过程中相关方的法律责任;掌握违反保荐制度的法律后果、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要点详解】

一、保荐工作过程中相关方的法律责任(掌握)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保荐办法》规定,变更保荐机构后未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违法违规且拒不纠正,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不配合保荐工作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予以公布并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要求发行人每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接受保荐机构督导的情况;

(2)要求发行人披露月度财务报告、相关资料;

(3)指定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

(4)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5)36个月内不受理其发行证券申请

(6)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法律责任

(1)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保荐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因不配合保荐工作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6个月到36个月内不受理其文件,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相关责任

(1)自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机构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详见本节“二、”相关内容。)

(2)对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监管措施,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提出申辩的,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下列事实且理由成立,中国证监会予以采纳:

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发行人已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做出特别提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发行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业绩、募集资金运用等出现异常或者未能履行承诺;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持续督导期间故意违法违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主动予以揭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例题·单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担保荐责任的时点是(  )。[2016年11月真题]

A.自证券审核通过之日起

B.自证券发行之日起

C.自向证监会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

D.自证券上市之日起

【答案】C

【解析】《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60条规定,自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违反保荐制度的法律后果、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掌握)

(1)保荐机构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2)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保荐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并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

尽职调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保荐工作底稿制度未有效执行;

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4)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简化记忆:1日2导3干扰/发行人遭会所公谴]

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

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5)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得以任何名义持有]

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例题·单选】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  )情形且情形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017年6月真题]

A.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隐瞒重要问题

B.因保荐业务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C.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D.唆使、协助发行人干扰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答案】C

【解析】《保荐办法》(2017年修订)第65条规定,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第64条规定,保荐代表人出现ABD三项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6)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7)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简化记忆:2虚1亏]

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包含公开和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不含非公开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⑫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⑬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组合选择】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  )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2017年6月真题]

.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6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发生重组

.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A.

B.

C.

D.

E.

【答案】D

【解析】《保荐办法》(2017年修订)第68条规定,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⑫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⑬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法规中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项应为,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创业板对此不作要求。

(9)保荐代表人被暂不受理具体负责的推荐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项目,保荐机构应当撤回推荐;情节严重的,责令保荐机构就各项保荐业务制度限期整改,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10)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在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