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辅导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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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职责

【大纲要求】

熟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主要内容;掌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尽职推荐期间应履行的职责;掌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履行的职责。

【要点详解】

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主要内容(熟悉)

《保荐办法》就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保荐职责、保荐业务规程、保荐业务协调、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作了全面的规定。保荐制度的主要内容详见本章各小节内容。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尽职推荐期间应履行的职责(掌握)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对发行人的辅导

(1)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注】发行人的董监高,不包括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董监高以及发行人证券事务代表。《公司法》规定的高管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如是自然人,则是其本人;如是法人,则是其法定代表人,注意不是董事长或总经理。《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例题·组合选择】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下列属于一定要接受辅导的人员有(  )。[2016年5月真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持有发行人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管

A.

B.

C.

D.

E.

【答案】A

【解析】《保荐办法》(2017年修订)第21条规定,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2.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尽职调查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1)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2)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4.推荐发行和推荐上市

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1)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发行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相关承诺事项。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例题·组合选择】以下属于发行保荐书的必备内容的有(  )。[2015年11月真题]

.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申请上市的股票的发行情况

A.

B.

C.

D.

E.

【答案】B

【解析】根据《保荐办法》(2017年修订)第27条,发行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相关承诺事项;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项,属于上市保荐书的内容。

(2)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逐项说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相关承诺事项;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3)在发行保荐书和上市保荐书中,保荐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相应工作

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保荐书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2)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3)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三、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履行的职责(掌握)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1.承担的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2.持续督导的期间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包括中小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比主板多1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督导工作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总结】持续督导的期间(见表1-2-1):

表1-2-1 持续督导的期间

【例题·组合选择】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列关于持续督导期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7年6月真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主板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

.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A.

B.

C.

D.

E.

【答案】C

【解析】四项,《保荐办法》(2017年修订)第32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项,发行公司债券,不需要聘请保荐机构保荐。

【例题·单选】下列关于持续督导期间的说法,错误的是(  )。[2016年11月真题]

A.主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B.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C.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

D.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答案】D

【解析】D项,《保荐办法》(2017年修订)第32条第2款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3.持续督导期间的延长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者终止。持续督导期间延长的相关规定见表1-2-2。

表1-2-2 持续督导期间的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