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数据说明
0.3.1 数据来源
构建上述指标所需的信息与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由课题组通过企业大数据平台,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如成立年份、所在行政区域、所属行业等,以及股权投资信息,股东信息,全国专利信息和商标信息中包含的相关信息汇总统计所得。
除了计算各个地区的总量创新创业指数,课题组还计算了省级和城市层面的人均创新创业指数与单位面积创新创业指数。计算人均创新创业指数,用到各个省级行政区划和各个城市的常住人口数。省级常住人口数据来自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由于截至课题组计算时,2015年各省市自治区的常住人口数据尚未发布,因此2015年的常住人口数由2014年的数据代替。在非人口普查年份,各地常住人口是根据千分之一人口抽样调查推算的,但据此能够推算的只是省级常住人口数据,也就是说,非普查年份并没有可靠的地市层面常住人口数据。作为替代,本报告在计算2010-2015年城市人均创新创业指数时,2011-2015年除四大直辖市之外的城市常住人口数据由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获得的常住人口数据来代理。计算单位面积创新创业指数需要用到省级和地市行政区域的面积数据,省级行政区域的面积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地市级行政区域的面积来自《中国城市统计年鉴》。
0.3.2 区域划分标准
本报告在分析中会分析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在各大地区之间的分布,以及创新创业发展趋势在各大区域之间的差异。涉及的区域划分标准如下: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共11个省、直辖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共8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
参考蔡昉等(2009)[3],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共3个省;华北沿海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和山东共4个省、直辖市;华东沿海地区包括上海、江苏和浙江共3个省、直辖市;华南沿海地区包括福建、广东和海南共3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中部地区所覆盖的省份有所减少,仅包括山西、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和江西共6个省。
本报告将珠三角地区等同于广东,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相当于六大区域划分标准中的华东沿海地区);京津冀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
0.3.3 各类行业划分标准和定义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1),所有企业[4]可以被分入包括制造业在内的20个行业大类,它们可以被归类为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产业。根据四位数行业代码,可以进一步区分出各类特殊行业。本报告在分析过程中,除比较20个行业大类和三次产业之外,还会涉及如下行业分类:
根据企业报告的四位数行业代码的前两位取值,可以根据生产中使用资本的密集程度,将制造业(行业大类的代码是C)划分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和非劳动密集型行业(资本密集型行业)。参照曲玥等(2013)[5]的研究,在制造业内部,劳动密集型行业包括纺织服装、服饰业(代码18),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代码19),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代码20),家具制造业(代码21),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代码24),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代码29),金属制品业(代码33),通用设备制造业(代码34),专用设备制造业(代码35),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代码38),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代码39)以及仪器仪表制造业(代码40)。
服务业可以被分为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两类。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生产性服务业包括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服务,批发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课题组据此将服务业分为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进行比较分析。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1),知识密集型生产性服务业主要包括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业,资本市场服务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等四位数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