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刑法的目的与任务
一、刑法的目的
刑法的目的,当然不仅指刑法具有某种自主性的目的,而是指包含在刑法当中的立法者的目的,亦即国家制定、实施刑法所欲达到的效果。
从表面看,刑法似乎就是惩罚人的法律,但是,“惩罚人”显然并不是刑法本身的目的。因为在“惩罚人”的表象背后,完全可以隐藏截然不同的目的。刑法存在的种种必要性,生成了一个社会创造刑法的动机,并决定着刑法的基本目标和目的。相应地,刑法的目的也就成为对刑法必要性的直接回应。目的的考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目的的正当性决定手段的正当性。刑法自身的合法性,离不开对刑法目的的追问。
历来的刑法学者,无不关注刑罚的目的,而对于“刑法的目的”,则很少有论及者。这可能是因为,人们一般认为“刑罚的目的”与“刑法的目的”是一回事,或虽然认为二者有所不同,但在具体讨论时,又常常不能将它们作清楚的区分。在日本刑法学界,真正开始关注刑法的目的问题的是木村龟二,在他之前,“关于刑法的目的,基本的论述是关于普通刑罚的目的的问题”,真正把刑法的目的作为研究对象的论著几乎没有。木村龟二指出:“刑法的目的固然与刑罚的目的有关,但与刑罚的目的是不同的概念,必须加以区别。”[18]而在我国刑法学界,1997年以前,也几乎没有人提出关于刑法的目的问题;1997年现行刑法实施之后的著作中,刑法目的开始受到关注。这表明,刑法的目的与刑罚的目的不是同一个问题;如同“刑罚的目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一样,“刑法的目的”问题亦不容忽视。
刑罚的目的虽然是刑法目的的重要方面,但是不能完全等同于刑法的目的,更不能取代刑法的目的。因为刑罚只是刑法用以惩罚犯罪的手段,刑罚的目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刑法的目的,并且包含在刑法的目的之中,但是除了刑罚的惩罚功能之外,刑法还具有其他功能,如规范功能、保护功能、价值评判功能等。刑法在发挥这些功能时所追求的目的是适用刑罚的目的所无法包容的。可见,刑法的目的是刑罚目的的上位概念,它比刑罚的目的包含着更丰富的内涵,比刑罚的目的延伸的范围更广。[19]因此,对于“刑法的目的”和“刑罚的目的”,理论上应当加以明确区分。
对刑法的目的和刑罚的目的加以区分,也涉及“刑法基础理论”或者说“刑法观念”这一重大问题。如果刑法理论是建立在“报应刑论”(亦称“绝对主义”)的基础之上,那么把“刑罚的目的”当作是刑法的目的可能是当然的结果;但是,在当今刑法理论所普遍坚持的“相对报应刑论”(亦称“并合主义”)[20]的立场上,再把“刑罚的目的”当作是刑法自身的目的,在理论上就有些难以解释了。
报应刑立足于“恶有恶报”的朴素应报观念,认为国家制定刑法的目的就在于对犯罪人施以报应,刑法就是对犯罪进行报应性处罚的工具,报复也因此成为刑罚所具有的一种功能,建立在报应观念基础上的刑法,除了追求“报复犯罪”这一刑罚能够担当的任务外,没有其他的目的,于是“刑法的目的”与“刑罚的目的”也就在此获得了高度的一致性。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的实施只有具备预防犯罪的效果时才能施加于行为人。因此,如果不需要判处刑罚,就不应当判处刑罚,如果有比刑罚更好的预防手段,就可以放弃刑罚而采取该手段。由于目的刑过于强调刑罚的预防目的,实务中常常导致刑罚过重,刑罚预防目的单方面的膨胀,也造成了对刑法自身目的的遮蔽。
兼采报应刑与目的性之长的综合刑论亦即相对报应刑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善恶相报的正义要求,同时也必须是防止犯罪所必需且有效的,应当在报应刑的范围内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相对报应刑论将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结合起来,使二者优势互补,是比较理想的刑罚观念。在相对报应刑论下,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既要针对个人恣意保护社会利益,也要针对国家恣意保障个人权利。刑罚的目的只在于报应和个别预防,这虽然基本能够满足保护社会利益的要求,却终究无功于、甚至有碍于保障人权的需要。因此,国家刑法中必须设立相应的要素,以使刑法在整体上具有人权保障的功能,罪刑法定、罪责相当等基本原则,就是这样的要素。所以,建立在相对报应刑论基础上的现代刑法,其使命绝不只是为了实现刑罚的目的,而是有自身的(即整体意义上的)目的。由此一来,刑罚目的与刑法目的不再是一体的,前者只是实现后者的一个手段。
基于上述理由,将刑法的目的与刑罚的目的区分开来就不仅仅只是逻辑上的当然结论,而且也关涉刑法观念上的基本立场问题。
刑法目的的确定,对立法和司法都具有重要意义。对立法而言,目的的确定意味着刑法正当性、合理性的证成;对司法而言,目的的确定则意味着对刑事司法活动目标、宗旨和意义的明确,因为“司法活动是实现立法活动内容的活动,其目的与立法目的相一致”[21]。那么,刑法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1.我国刑法学者的刑法目的观
综观我国刑法学者关于刑法目的具体内容的表述,大致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根据我国《刑法》第1条的规定,刑法制定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的目的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所谓“惩罚犯罪”,就是指对任何触犯我国刑法的犯罪分子,都要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所谓“保护人民”,就是指全面保护人民的利益,既包括代表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国家政权、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也包括人民的当前利益和具体切身利益,如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劳动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等。制定刑法就是为惩罚犯罪提供法律武器,通过惩罚犯罪,达到保护人民的目的。[22]
(2)我国《刑法》第2条既是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同时也是关于刑法目的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可以认为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另外,根据《刑法》第1条,制定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其中所谓“保护人民”,应指保护人民的利益即法益,所以《刑法》第1条也肯定了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惩罚犯罪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而是保护法益的手段。论者同时认为,刑法的目的基本上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刑法的整体目的,即保护法益;第二个层次是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它是由分则各章和有关规定体现的;第三个层次是各个条文的目的,是由条文的具体规定体现出来的。[23]
(3)在实践活动中,目的往往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就刑法目的来说,刑法的制定首先在于维护人们的权利,要实现这一目的,就不能不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国家刑罚权。同时,为了保证刑罚权的发动不违背赋予刑罚权的初衷,又必须以刑法对刑罚权加以限制。因此,刑法的目的就是:确认国家刑罚权;对国家刑罚权进行限制;对权利进行保护,这是刑法的终极目的。这样,确认和限制刑罚权,实行权利保护,就构成了刑法不同层次的目的结构。[24]
(4)刑法的目的包括制定和适用刑法所直接追求的目的以及制约并通过这种直接目的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两个方面。详言之,刑法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而最终目的是维护现存社会的生存条件。[25]
上述几种观点,大致反映了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刑法目的的基本认识。
2.刑法目的的确定
如果根据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来确定刑法的目的,理所当然就会得出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结论。但是,如同报应不是刑法的目的一样,惩罚犯罪也不是刑法的目的。这里涉及的问题是,对于“刑法的目的”的界定,究竟是根据法律所宣称的“目的”来确定,还是根据刑法自身的性质及其所具有的功能来确定?
法律(刑法)的目的,应该根据法律自身的性质及其应当追求的正义目标来确定,而不是仅仅根据立法者所宣称的“目的”来确定。因为法律的目的是内含于法律之中的,它是由法律的价值所体现、并由法律的制度技术手段来保证的;如果法律实际所选择的价值目标与立法者宣称的目的相悖,或各种制度技术要素并不能确保这些目的的实现,这种状况就会导致法律的“不合目的性”,立法者所宣称的“目的”就会与法律客观上所体现出来的“目的性”发生分离。所以,我们追问的“刑法的目的”,应该是建立在正义观念基础之上的应然意义的目的,而不只是立法者以明文规定所宣示的目的。在这一理论前提下,《刑法》第1条和第2条可以作为我们确定刑法目的的一个依据,但是,制定刑法的必要性、现代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刑罚的正当性根据等,同样也应成为探求理性的刑法目的的出发点。
根据上述理由并综合其他学者的观点,刑法目的包括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直接目的则包括保护法益、预防犯罪、确认刑罚权和限制刑罚权四种。
首先,刑法的根本目的: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因为秩序是人类生存于社会的最基本的需求,正是这种需求,成为法律产生的最主要的动因和依据;人的其他需求,只有在社会基本秩序存在的情况下始能得到满足。犯罪是对社会基本秩序的严重侵犯行为,而刑法则是解决犯罪问题的基本手段,因此,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理所当然是刑法的根本目的。我们不赞同“权利保护”是刑法的“终极目的”的观点,因为权利保护即法益保护,它是刑法的直接目的,而不是终极目的。
其次,刑法的直接目的:(1)保护法益。保护法益是刑罚权存在的重要根据之一,所以,保护法益理当是刑法的目的之一;“惩罚犯罪”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而是保护法益的手段。(2)预防犯罪。“预防犯罪”的刑法目的当然包含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一般预防目的主要通过刑事立法活动来追求,特殊预防目的则主要通过刑事司法活动来追求;正因为这样,不应将一般预防作为“刑罚的目的”。[26](3)确认刑罚权。对于国家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不得行使,刑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刑罚权,以实现惩罚犯罪的国家职能,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体现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4)限制刑罚权。因为刑法不仅具有社会保护功能,同时还有人权保障功能,因此,除了确认刑罚权,它还必须以限制刑罚权为目的,以防止刑罚权的滥用。刑法规范实际上为刑罚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划定了边界,这同样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现代刑法既强调社会保护,又强调人权保障;相应地,刑法既有对社会成员的规范作用,也有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作用。这就必然要求,刑法不能只注重预防犯罪,不注重保护法益,也不能只确认刑罚权,不限制刑罚权。保护法益体现的是刑法对社会成员的积极作用,预防犯罪体现的是刑法对社会成员的消极作用;确认刑罚权体现的是刑法对国家的积极作用,限制刑罚权体现的是刑法对国家的消极作用。[27]只有两个方向的作用都得到发挥,才能在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维持一种合理的平衡。
从刑法的四种直接目的之间的关系看,它们可以互为目的和手段。比如,预防犯罪是保护法益的手段,保护法益则是预防犯罪的目的;确认刑罚权是预防犯罪的手段,预防犯罪则是确认刑罚权的目的。同时,为了保证在预防犯罪的过程中刑罚权不致被滥用(超出预防犯罪的需要)从而侵犯到个人的权利(包括犯罪人的权利在内都是一种法益),必须对其加以限制;在这一意义上,限制刑罚权也是保护法益的手段,而保护法益则是限制刑罚权的目的。因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刑法的四种直接目的之间可以互为目的和手段,并不影响它们共同成为刑法的目的。这四种直接目的的同时实现,就是刑法根本目的的最终实现。[28]
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任务,是刑法为实现自身的目的而承担的各种实际的责任和工作。刑法的任务究竟是什么,理论上向来有两种对立的学说。一种认为,刑法的任务是维护社会伦理秩序。该说认为刑法的任务在于保护基本的社会伦理的价值或道义价值或社会生活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另一种认为,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该说认为,如果以维护国家或社会的伦理道德作为刑法的任务,这不仅是对刑法的过分要求,而且可能凭借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于他人,因此,刑法的任务在于保护法益,即保护依法所应保护的社会生活各项利益。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同样在于保护各类法益:
保护国家法益,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的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实现,是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是涉及国家生存发展的大问题。对犯罪分子的叛国行为、分裂国家行为、颠覆国家政权的阴谋活动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必须用刑罚的方法坚决予以惩办。因此,我国刑法将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内容的国家法益列为首项具体任务。
保护财产法益,即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公共财产的主要成分,是我们国家日益繁荣强盛的物质基础,是满足广大民众日益提高的物质生活水平和文化生活水平的基本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其生产、工作和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是公民营造个人幸福,激励创造社会财富和热爱社会主义制度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柱,要切实予以保护。城乡劳动者个体和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对我国改革开放、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着重要作用,对于它们的权利和利益,要给予法律保护。总之,无论是公共财产,还是集体所有的财产,或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都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保护公民人身法益、民主法益和其他个人法益,即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与人身相关的各项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等。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它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这种权利得到保障,公民才能享受和运用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如果人身权利没有保障,其他权利的规定和认可就只能是一句空话。所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性质最为严重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妇女、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处以严厉的刑罚,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民主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法律规定享有参加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以及其他民主权利,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批评权、控告权、申诉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我国《刑法》坚决维护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规定以刑罚的手段惩罚破坏选举、报复陷害、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等犯罪,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民主权利的保障。
其他权利,是指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外的权利,如婚姻自由、家庭成员应享有的平等权、受抚养权等。我国《刑法》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虐待、遗弃等犯罪,使公民的其他权利也切实受到保护。
保护社会法益,即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保障人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条件,也是国家继续发展和改革的必要保证。经济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都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我国《刑法》分则中设“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专章,惩罚破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以实现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任务。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刑法目的和刑法任务虽然具体内容和意义不完全相同,前者是刑法追求或应当追求的目标,后者是为达到此目标而承担的实际责任和工作;但是二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并且在法律根据上是完全相同的。《刑法》第1条规定,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和《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在内容上实质是一样的,只不过第2条规定更加明确地指出了刑法要“保护人民”的哪些具体利益,而“惩罚犯罪”当然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手段。在刑法的直接目的中,保护法益的目的居于核心地位,其他直接目的也是为此核心目的服务的;而刑法正是通过承担保护各类法益的具体任务,来实现刑法的各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