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事政策学的学科性质
一、刑事事实科学
刑事政策学源于刑法学和犯罪学,并一直建立在刑法学及犯罪学的研究基础之上,犯罪学的研究现状更为刑事政策学这一学科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前提性的根基。如犯罪学中关于犯罪观的认识以及关于犯罪概念、犯罪原因的探讨,直接决定了人们对待犯罪的观念及态度。人类几千年来都是观念先行,只有观念更新,人们的态度及行为方式才能改变,才可制定更公正更人道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学的刑事事实科学性主要体现在本学科与犯罪学之间的关系上。有学者认为:狭义犯罪学只研究犯罪原因而不研究犯罪对策,把犯罪对策留给刑事政策学去研究。刑事政策学不研究犯罪原因,而把犯罪原因留给犯罪学去研究。它们在逻辑上是互为补充的。此学科理论的完整性,是以彼学科的存在为补充的。如果从逻辑上对两个学科进行独立地评价,它们各自的理论体系都是不完整的。理论上的完整体系,要靠两个学科平等而同时的存在。两个学科只有互相联系起来,才能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刑事政策作为对策学,它的理论前提是犯罪学的犯罪原因论,通过犯罪学的犯罪原因论,把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在逻辑上密切地联系起来。犯罪原因论是犯罪对策的根据,只有针对正确的犯罪原因论,才能制定有效的犯罪对策。没有正确的犯罪原因论,就不可能有成功的刑事政策。犯罪学属于刑事政策学的前提学科,而刑事政策学则属于犯罪原因学的目的学科。[43]
虽然上述论证建立在将刑事政策等同于犯罪对策[44],但就两学科的关系而言颇有道理。笔者认为,刑事政策不同于犯罪对策,刑事政策只是犯罪对策中的一部分。“政策”是建立在权力的基础上,没有权力的支撑与保障则无刑事政策可言,它只是对已然犯罪的处置措施;“对策”还有更广泛的范畴,对策更多的是从技术层面对已然犯罪与未然犯罪的预防与控制。从逻辑角度论,刑事政策是犯罪对策的一部分,它是犯罪对策中基于权力的背景与把持而对已然犯罪的处理方式与方法。正是基于此,刑事政策学才作为一门独立学科从犯罪学中分离出来,有着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畴。当然其前提性的犯罪概念、犯罪观、犯罪原因等还属于犯罪学基本范围之内。刑事政策学与犯罪学相互依存的前提与部分目的学科的关系就决定了在此意义上刑事政策学是刑事事实科学,因为对犯罪概念、犯罪观、犯罪原因等的探究就是刑事事实科学的内容。
二、刑事规范科学
刑事政策学的一大部分内容是刑事规范。刑事政策学主要研究刑事政策,而刑事政策就是法律而不是政策,刑事政策是刑事法一体化的结合物,它串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等等,是对已然犯罪的所有处理措施,它摆脱了刑法的单一处理犯罪模式,而结合其他所有可以解决已然犯罪问题的方式方法,拓宽的视野、方法的多样、方式的人道、结果的人性化都没有离开法律规范的领域。
只有法律化的刑事政策才是有效的刑事政策,也可称为实然刑事政策。因为在法治国中,只有法律才是公民自由、平等、人权、人道的保障,才是公民得以真正解放自己的宪章。没有法律化的刑事政策是应然刑事政策,它处在被论证的阶段,或是处在借鉴外国的先进刑事政策并被本土移植化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程序产生并法律化的刑事政策,既具有形式理性的面相,又具有实质理性的气质。由于实然刑事政策是刑事政策学研究的对象之一,因此,刑事政策学具有刑事规范科学的性质。
三、刑事法学一体化科学
储槐植教授提出著名的刑事一体化思想[45],得到了学界的认可与不断论证。刑事政策学将“刑事一体化”进行了深化,在刑事的前提下将法学融为一体。它含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法学等学科的内容,但又无法被这些学科包括进来,因为它有着自己独立的学科体系和内容。
刑事法学一体化也是刑事法学内在的逻辑演绎过程。从学科的发展脉络来看,近代以来的刑法学、犯罪学及刑事政策学,源头都要追溯到刑事古典学派、刑事人类学派、刑事社会学派以及后来的刑事人道学派(后面有论证),这样同根的一脉相承只是参天大树上的不同枝杈,虽然各有千秋,但殊途同归。一体化是其内在的品格。
刑事政策学除了具有上述两种学科性质以外,仅就刑事政策本身而言,它将刑事法一体化,而刑事法的范畴又不仅仅在刑事法的圆圈内,而是波及各个法律部门,如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甚至国际法、国际规则。人们将解决犯罪问题的思路敞开了,不再以简单的刑罚处置,总体上以刑事政策对待之。
学科的发展具有连带性。解决犯罪问题的逻辑关系演变过程是:由犯罪—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到犯罪—刑事政策,广义的刑事政策包括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其他一切可以解决犯罪问题的法律法规,狭义的刑事政策是指上述传统法律规定之外的解决犯罪问题的法律法规,如刑事和解。与此相对应的用以解决已然犯罪问题的学科连带发展是由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法学到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法学—刑事政策学,同理,广义的刑事政策学包含了上述学科内容但又不仅仅限于其内容,狭义的刑事政策学研究狭义的刑事政策,包括实体与程序及部分执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不仅仅是刑罚及非刑罚制裁措施,而是通过系列刑事政策解决。同理,在对待犯罪的程序问题上,刑事诉讼并不是唯一方法,即传统的国家司法模式只是方法之一,另外还有协商性司法模式和恢复性司法模式,后者并不能全部被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其中,同样,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也不能全部囊括协商性司法模式和恢复性司法模式,新的刑事司法内容可纳入到刑事政策学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