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法学教育培养模式改革的新探索
季立刚[1]1
2012年5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北京召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启动工作会议,落实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于2011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总体目标是:“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主要任务是:将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突破口,着力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结合经济全球化以及我国改革开放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要,遵循法学教育的客观规律,着眼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化法律人才,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
一、我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选择
(一)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比较分析。
1.美国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
美国实行的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为本科后教育,[2]申报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至少应已经在一个美国国家认可的大学或学院取得非法学专业本科学位(LLM除外)。申报人都必须参加“法学院统一入学考试”(Standardized Law School Admissions Test,LSAT)或者一个与此相当的测试。美国的法学院会根据申报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成绩的平均绩点(GPA)、LSAT分数、推荐信、论文、个人陈述、学生的学习动机、领导能力、工作实践情况、家庭背景、文化和社会背景等方面综合考虑是否进行录取。[3]而申报人即使已经取得其他非法学专业的硕士或者博士学位都不能保证其能够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这仅仅是法学院决定是否录取时的一个考虑因素。
美国模式的法律人才培养的特点在于:(1)法律人才高端化、复合化培养。法学院的每个毕业生都至少学过二个专业,具有复合专业背景,都经过严格标准层层选拔进入法学院学习,综合素质较高。(2)文化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为精英化培养奠定了基础。法学院的选拔不仅看GPA和LSAT的分数,还要看领导能力、工作实践情况以及其他社会活动情况,综合素质高的人才可能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3)录取真正喜爱法律、适合学习法律的人才进入法学院学习。申报学习法律的人都是已完成本科以上学业甚至工作若干年,申报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出于自愿和兴趣,具备成才的兴趣基础。(4)法学教育的地位较高,有助于树立法律权威,有利于树立法律人的良好声誉和威信,为法治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2.英国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
在英国式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法学教育起始于本科阶段。[4]考生必须在英国统一升级入学考试中取得A等成绩。[5]A等成绩的优等生在英国可以选择任何一个专业。可见,英国法学教育的门槛也是很高的。但英国没有像美国只招收已获得经本科教育的学生。另外,英国许多法学院在招生中设立了面试,使得一些在升级入学考试成绩没能获得A等的学生有机会通过面试表现自己的长处,并可能被特招进法学院。在英国,如果申请人在进入法学院前已经取得其他非法学专业本科学位的,可能会被直招进入法学院。相对而言,英国学生进入法学院学习的途径更广一些。
英国模式的法律人才培养属于择优型培养模式,其优势在于:(1)法学教育的地位也较高。进入法学院学习的学生,也会十分珍惜学习的机会,有助于树立法律人的声誉和自信。(2)法学院的学生基本上都是A等生和优秀特招生,为培养法律人才提供了优秀的生源基础,学生基础知识扎实。(3)法学院招生以升级入学考试取得A等成绩为基本标准,但又不囿于笔试,可以通过面试程序让适合学习法律的优秀学生特招进入法学院,招生上兼具原则性和灵活性。
3.德国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
德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从私人化到国家化的过程,所有大学法学院的法科学生并不是由大学颁发学位,而是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作为结业,国家司法考试由国家统一管理、规制、命题。[6]总体而言,德国的法学教育除严格的学位制度以外,其学习过程分为大学法学基础教育和见习阶段,基础教育阶段一般为四年,必修科目涵盖了民法、刑法、诉讼法、法学方法论、法史学等内容。学习四年后,凭规定学分可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该考试在笔试合格后参加口试,约有一半左右的人可以通过。此后,学生进入为期两年的实习期。在法院、检察机构、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见习各不少于三个月之后,在联邦或州的立法机关、行政法院、财税法院、社会法院、公证人、公会、雇主联合会、国际组织、外国律师事务所见习六个月左右。见习结束后,考生可以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较第一次考试更加专业,通过率也在70%左右。可以看到,德国法学教育虽然从本科阶段开始,但法学教育过程较为漫长,是否合格不仅要有大学教育,最终还要由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决定。德国法科学生毕业时通常在30岁左右的年龄。因此在德国法学是公认较难攻读的专业,要求较高,社会声誉也更好。
4.日本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
日本有法学专业的大学,原设有法学部,以培养“法曹”为目的。但其毕业生若想成为“法曹”,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日本的司法考试可能是世界上最难的考试,通过率只有3%。日本存在着司法研修制度,通过司法考试的人还要经过半年的司法研修,并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成绩合格者才能取得执业证书。
2001年,日本通过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提出了司法制度改革的三大目标:1)构建国民期待的司法制度;2)建设作为司法制度基础的“法曹”队伍;3)国民参入司法。2002年日本临时国会制定了《法科大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法》等法案,修改了《司法考试法》、《法院法》和《教育法》,建立了“法科大学院”制度。因此,日本现存法学教育的双轨制,一方面保留了法学部和司法研修制度;另外一方面又设立了新的“法科大学院”,其学制为三年,如果已经有法学部教育经历的人进入“法科大学院”,学制为二年。日本的司法考试根据“法科大学院”的课程设置重新安排。“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设立“法科大学院”的目的是培养“法曹”的专业素质、实践能力、辩论能力以及高度的社会责任感。[7]“法科大学院”的课程设计以法律实务课程为主,如《法曹职业伦理与道德》《法律信息检索》《民诉与刑诉事务》《司法文书写作》《法律谈判》《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和《法律事务实习》等,突出了职业法学教育的特点。
(二)我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的理性选择。
我国的近代法学教育,发端于清末,成长于民国时期。这一阶段的法学教育深受德日等国的影响。1949年后,在短暂的初期,中国的法学教育曾向苏联法学教育和苏联法靠拢。但这种时期也不长。随后,便进入了一段法学教育的凋零时期。1977年以后,法学教育逐渐恢复,形成了目前的规模。总结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基本可以用以下几点概括。一、法学学位的种类多元化,既有法学本科,又有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等学位;二、本科法学教育仍以理论教学为主,设置了14门左右的主干课程,课程设置受国家指导色彩浓重;三、实践性课程较少,尤其在研究生以后的教育阶段主要以培养研究型人员为主。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法学教育呈现“百校一面”的局面,各学校特色不突出;二、过于注重理论教学,忽视法学职业教育的特点,学生进入社会后不能马上适应法律职业的实践性要求;三、有些学校的法学教育是经过“大跃进”式的发展而形成的,师资力量薄弱,教育水平不高,学生人数过多,甚至出现了学生过剩的局面,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应该重新思考我国法学教育的模式。教育方式上,在注重法学教育系统性的同时,要突出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特点,增加实践性课程,增加法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结合度,增加学生的实践经历,甚至可以考虑固定法学学生的实践期限。课程设置上,除必须的主干课程外,增加选修课,突出人才培养的特色。师资结构上,不仅要发挥大学已有教师的作用,还要促使部分教师向能够胜任法学职业化教育任务转变,同时还要吸收法律实务部门具有教学素质和经验的人员参与法学教学。在考试方式上,坚持严格标准,不能忽松忽紧。
二、我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的意义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经历了恢复、全面发展、超常规扩充的历程,从1978年的不到10所法学院系发展至今,我国已有600多所的高校拥有法学院系。[8]在法学教育超速发展的同时,不可回避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规模庞大、质量不高,偏重理论、轻视实践,培养方案设置不合理、培养模式单一等问题,导致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化法律人才仍旧不足。近年来,许多学者从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特色出发,探讨了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的不足及应采取的对策,[9]法学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也做了许多改变法学教育状况的努力。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认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的重大意义:
首先,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是对法学教育规律的新探索。
尽管对于法律人才的职业要素,人们的认识还远未到统一的程度,但是社会要求法律人才具有职业化的特征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法律人才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较高的法律素养、娴熟的法律技能、崇高的法律伦理,同时,法律人才所具有的共同法学教育背景使他们无论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或其他法律职业都能够拥有共同的法律理念,从而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正是由于法律人才的职业化特征,要求法学的受教育者具有极强的实践能力,能够在从事法律职业之时,迅速地成为合格的应用型、复合型工作者。然而,在目前的法学教育中,“经院式”教学仍然是主流,使教学的实践环节或实践性教学相对缺乏,虽然许多高校鼓励学生参与实习,但学校与具体实务部门的联系相对松散,也未充分认识到法律实践在法学教育中的功能,使教学实践活动未发挥其应有作用,许多实习流于形式。
通过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有助于改变传统的法律“经院式”教学模式,整合校内外教学资源,以法律职业性教育为导向,注重法学院教师与实务部门专家的相互结合,突出法学教学的实践性,改变现有的“灌输型”教学、“被动型”学习的模式,调动高等学校专任教师、实务部门专家、学生的多方积极性,培养出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操作技能娴熟、外语优良、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卓越法律人才。
其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我国法学教育水平。
如上所述,我国法学教育已经历了“爆炸式”发展,发展速度之快令人咋舌!但也不可回避的是某些法律院系的创办过程中存在盲目性、功利性,很多法律院系师资力量明显不足,办学条件欠缺,这影响到中国法学教育的整体质量,也影响到法律人才的整体声誉。通过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建设应用型、复合型、涉外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高校与法律事务部门共享共用的示范性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开展法学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高水平教材,制定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能够规范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对于提高法学教育的整体水平起着重要意义。
第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有助于法律人才适应社会需要。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强调高校与实务部门的“联姻”,突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采取“定制式”“联动式”培养模式,改变以往单纯“经院式”教学的方法,除基础理论课程外,注重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应用,采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方式进行实践性教学,在部门法教学中注重案例教学,着重训练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法律推理能力、逻辑思辨能力、实践操作能力、协调谈判能力等。
三、对我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标准的认识及应注意处理好的三个关系
什么是卓越法律人才?似乎国际上无法找到一个既有的界定。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作为法学教育培养模式改革的新探索,必须科学定位该计划实施过程中应予贯彻的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标准。我认为,我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的宗旨在于通过改革现有的“经院式”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根据当今中国法治社会建设和国际发展需要,培养出理论功底扎实全面、法律实践能力突出、具有国际视野和处理国际法律事务能力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其综合评判标准主要包括下列5项:
其一,具有扎实的理论素养。卓越法律人才应具有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方面的较高素养,避免法学职业化教育与通识教育之间的冲突,避免法学院学生知识结构的单一性,贯彻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化的法律人才的培养标准,着力培养“精法律、通外语、懂经济”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其二,具有国际的视野。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通过课程设置等措施,培养学生的国际观,确立国家意识、主权意识,使学生成为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社会、文化交流的重要推动力量。
其三,具有系统的法律知识。法律人才培养既要注重法律教学体系的完整性,也要突出法律人才培养的特点,通过课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及新课程的设计,使学生熟练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并具有某一方面的专长。
其四,具有优良的外语水平。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处理法律事务往往需要优良的外语水平,法律人才应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做到听说读写“四会”,有能力运用外语处理法律事务。
其五,具有熟练处理法律事务的技能。法律人才培养主要不是培养坐而论道的学究,本质上是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通过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能够培养出一批熟练处理法律事务、具有操作业务能力的为社会所需要的实践性人才。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相对于我国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而言,是一种高层次法律人才的特色培养模式,这种特色培养模式的实施并非完全取代传统的培养模式,当今中国尚不具备这个条件。因此,中国实际上步入了法律人才双轨制教育培养时代,即大众化与精英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体制共存,这也是中国法治社会建设和应对国际发展的现实需要。为了保障该计划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确保每个高考学生能够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学习,确保已进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学生能够真正受益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在该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以下三种关系:
1.处理好系统法学知识教育与特色培养之间的关系。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在培养学生掌握系统法学知识的基础上突出其实践性特色,但培养方式上的“特色化”并不等于“片面化”,而应在法学理论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法学知识的系统性,避免学生存在某一领域法学知识的“盲区”或“短腿”。同时,还应注意将系统性知识教育的理念融入到实践教学之中,通过实践教学的方式体现。着重“厚基础、重应用”的特色法律人才的培养,集中力量打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涵盖政治、经济、贸易、金融等重点领域与法律专业交叉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出法律知识系统、全面且具有某一方面专长的特色法律人才。
法学教育区别于一般学科教育之处在于其更加突出教学的实践性,但突出教学的实践性并不等于可以轻视理论教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应科学设置法学理论教学的课程和内容,确保学生掌握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理论教学以实践教学为检验和提升,实践教学以理论教学为基础和依托。在系统的理论教学基础上,发挥实践教学的“诊所式”、“互动式”教学特色,不任由教师随意设置实践课程和内容,也不任由学生无针对性的随意开展实践活动。应对实践教学进行正确定位,规范实践教学的课堂基本形式、指导思想、指导方针、实施途径、实施程序、实施内容和教学资源,同时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实现法学实践学中教与学的规范化。[10]
2.处理好法律人才精英化与大众化的多层次教育培养模式之间的关系。
要想树立我国法律的权威和人民对法律的信仰,改善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现状,必须提高我国法学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通过部分借鉴英国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实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法学院和普通法学院区别招生制度,实现我国法律人才精英化和大众化的多层次、多元化教育培养模式,满足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对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但应当注意处理好法律人才精英化与大众化的多层次教育培养模式之间的关系,应当坚持招生制度上的公平标准,任何考生都有报考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法学院的机会,能否录取主要看考生的高考考分以及综合能力素质。既要满足建设法治社会发展需要来实施法律人才精英化与大众化的多层次教育培养模式,又要维护受教育机会的公平,避免法律精英人才的培养制度成为特权阶层和少数人享受的福利。
3.要处理好学校实践基地与社会实践基地的关系。
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当中,要突出实践性教学,加强实习训练。但是并不是要把所有学生简单地推向社会。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教育资源和方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又要结合各校特点,扩大国内外的学生实习基地,加强与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国际组织的联系,扩大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处理高端法律事务的能力,发挥好校内实习基地与社会实习基地各自的作用。
[1]季立刚,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负责人,主要研究领域: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民商法史。
[2]Berger:A Comparative Study of British Barristers and American Legal Practice and Education,5 Nw.J. INT'L L.&Bus.540,574,1983
[3]LOYOLA LAW SCHOOL BULLETIN 61(1990-91),at 60;see also THE LAW CENTER BULLETIN,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59(1991);Quoted from 13 Loy.L.A.Int'l&Comp.L.J. 601,1990-1991,603.
[4]James,English Legal Education and Practice,27 N.Y.L.ScH.L.REV.881,1982.
[5]James,English Legal Education and Practice,27 N.Y.L.ScH.L.REV.882,1982.
[6]参见刘毅、张陈果:《德国法学教育访谈》,载《社会科学论坛》2007年第3期。
[7]参见辛崇阳:《日本“法科大学院”设立后的法学教育制度浅析》,载《外国教育研究》2007年第5期。
[8]至2007年5月的统计数据,我国开设法学专业的大学已达606所,参见徐卫东:《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回顾》,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最近几年的统计数据不详。
[9]相关论述参见贺卫方、朱苏力、霍宪丹等人的论著。
[10]参见王华杰:《论法律实践教学及其规范化》,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