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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提前履行合同给自己造成损失怎么办?
现实困惑
某超市与某饮品公司签订了一份800箱饮料的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于6月初交货。5月18日,饮品公司通知超市将于5月20日将货送到,超市经理表示还未到饮料销售旺季且超市库房没有足够的位置,不能接收货物,但饮料公司仍然于5月20日将货送到。超市库房人员带饮料厂的随车送货人员看了库房,见的确没有地方可放,于是将饮料拉回。在回去的途中发生车祸,约300箱饮料损毁。饮品公司可否要求超市对损毁的饮料进行赔偿?
律师答疑
本案中,超市不应该对这300箱饮料的损毁负责。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一、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应当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如果合同一方提前履行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而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本案中,如果饮品公司提前履行合同,会造成超市仓储紧张,增加超市的经营成本,可以认定为有损超市的利益,因此,起市可以拒绝提前接收800箱饮料。超市不接受履行,这些饮料的所有权就没有转移到超市方,在此期间所造成的损毁,损失应由饮料公司自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理荟萃
为了维护交易秩序,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提前履行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并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