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怎么办?
现实困惑
某软件公司与某文化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软件公司借款100万给文化公司,用作文化公司的经济周转,并由文化公司支付软件公司同期银行利息。合同生效后,软件公司依约向文化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对方收到款后出具了借条。但是文化公司一直以种种借口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软件公司也面临资金问题,与文化公司协商,但是没有结果,于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文化公司返还其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可是他们的借款合同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文化公司应该返还软件公司借款,并支付占用软件公司资金给其造成的利息损失。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
无效合同是自始、当然无效的。一旦被宣告无效,它的效力就要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时,所以无效合同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而使它有效。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首先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用来判断合同无效。软件公司和文化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了国务院1998年6月30日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附该《办法》),属于非法“拆借资金”,因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规而导致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文化公司基于无效合同而占有软件公司100万元,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而占用资金的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按银行同期利息支付。
我国对待无效合同所产生的利益一般有四种做法:1.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2.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以过错为条件。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4.收归国库所有、返还第三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法条链接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理荟萃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存在,那么就应该让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如同没有订立合同时的状态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