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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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并审理是原则,分案审理是例外

本条司法解释列明了可以合并审理的法定情形,给了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裁量的规范性指引。当出现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但出现不适宜合并审理的因素时,则可以分案进行审理,该条规定并不是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