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团伙贩卖多名儿童被重判
案情简介
2004年10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孙某、张某、田某伙同刘某、任某、梁某、刘某某、白某、曹某、徐某、焦某、卢某、李某、王某、刘某彬、刘某超、刘某学、陈某以出卖为目的,先后结伙强抢7名儿童贩卖(其中1名系从被害人亲生父母手中抢走),居间介绍7名儿童贩卖,共计贩卖儿童14人。其中被告人孙某参与全部作案,被告人张某参与强抢儿童7人贩卖。被告人孙某、张某、田某伙同其他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贩卖或居间介绍儿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田某还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某有立功表现,且部分犯罪系未遂,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孙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田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交叉结伙贩卖儿童的共同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众多,且互相介绍、互为依托、共享信息,使该团伙的拐卖“供需”网络不断扩大,买卖双方“交易”成功率上升,导致拐卖儿童案件高发,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容易滋生新的犯罪。特别是本案被告人不仅通过收买后贩卖的方式作案,在拐卖团伙发展壮大到一定程度后,逐渐出现强抢儿童予以贩卖的现象。犯罪分子不仅从“人贩子”手中强抢婴儿,亦从亲生父母手中强抢,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进一步升级。因此,在加大对此类犯罪团伙打击力度的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父母的安全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