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起落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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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事赔偿取得谅解,交通肇事被判缓刑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男,17周岁)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时,将步行路过的行人卢某碰伤,卢某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卢某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方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交通肇事引发人身伤亡的案件。案件中,被告人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造成了卢某碰伤致死的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除了判处被告人刑事处罚外,还允许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此更好地救济受损权益。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还可以进行调解。本案二审中,双方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因此而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和被害方的谅解情况,对被告人由二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